
公司是独立于其股东、董事和管理层的法人实体。但是,作为人造人,公司由股东任命的董事经营,他们负责日常业务运营。
最近,企业获得了来自海外实体的融资,这加强了印度企业部门和我们在全球市场上的贸易。另一方面,通过抽取资金、会计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和腐败等手段进行的诈骗和欺诈也已成为公司运作的一部分,形成了需要立即关注的灰色地带。
政府认真对待诈骗和欺诈问题,因为在某些案件中,对发起人和关键人物采取了各种逮捕行动。2013年《公司法》还设立了严重欺诈调查办公室,以监督白领犯罪。
内部欺诈的高风险引发了人们对公司董事会责任的担忧。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您作为董事或新人以董事身份加入公司董事会的关键责任领域,以及可以事先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公司一旦注册,其独特的地位、资产和负债将一直持续到公司注册处注销为止。在公司的生命周期中,其董事面临以下类型的潜在负债:
2013年《公司法》(以下简称 “该法”)将董事定义为 “被任命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该法还包含 “违约官员” 的概念,目的是就公司违反该法条款的行为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违约官员” 的范围很广,除其他外,包括每位全职董事、在没有任何关键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同意成为关键人物的董事、参与与违反该法条款有关的诉讼并意识到此类违规行为的每位董事。因此,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也属于违约高管的范围。
该法中有几项规定董事应受处罚和监禁。招股说明书中的误导性陈述、未能向存款人偿还存款、沉迷于公司或债权人的任何欺诈行为、不向证券交易所透露公开发行要约、在清盘前不维护适当的账簿等会导致董事承担个人责任的违约行为。
对于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来说,重要的是要知道,只有在公司的不作为或佣金是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董事会程序发生的,或者他们没有勤奋行事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他们的责任才会产生。
1961年《所得税法》规定董事对公司拖欠的税款承担替代责任。该负债与上一年度的收入挂钩,该收入已纳税。1961年《所得税法》第179条规定,私营公司的每位董事都有追回税款的连带责任,除非董事证明不能将无法追回的税款归因于他在公司事务方面的任何严重疏忽和不当行为,否则无法向公司追回税款。本节适用于正在或曾经担任此类公司董事的人员,以追回应缴纳的税款。
公司根据劳动法,即《1948年工厂法》、《1952年雇员公积金法》等犯下的罪行要求控制公司事务的人承担刑事后果。因此,董事会自动承担潜在责任,只有负责公司整体事务的董事才会被追究处罚和监禁的责任。
1881年《流通票据法》第141条规定了公司在兑现支票方面犯下的违法行为。根据该节,董事因不兑现公司开出的支票而承担替代责任。责任扩大到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董事,任何签署支票的董事也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董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违法行为,并且他/她为避免违法行为进行了尽职调查,则公司不会就其丢失支票承担责任。
2016年《破产和破产法》(IBC 2016)规定的破产解决程序启动后,董事会的权力将被暂停,并任命外部专业人员来管理公司事务。当涉及公司债务人(IBC程序下的公司)的交易受到质疑时,IBC 2016延长了他们的责任。
董事的责任以撤销交易或根据IBC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合理的分摊为程度,以确保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进行了合理的尽职调查且没有欺诈意图,则董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的董事是公司日常运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他们应对与应受惩罚的行为或疏忽有关的损失负责。为避免个人责任,董事应勤奋谨慎地履行职责。此外,根据法规,董事应:
此外,作为外部董事的独立董事应拥有更多的经验和知识,以收集公司的所有持续职能。此外,《公司法》附表四规定了独立董事的额外职责。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本身因涉嫌不当行为而受到诉讼时,可以保护他们免受损失和其他费用。公司面临的风险数量和强度的增加凸显了他们需要确保拥有强大的保险覆盖范围。而且,由于董事和高管的个人资产可能受到威胁,确保足够的保险尤为重要。因此,公司董事可以建议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通常,赔偿是指支付他人产生的费用。现在,董事可以要求为其因涉嫌疏忽、违反职责等而承担的任何责任制定赔偿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董事在被判有罪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