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介和服务出口质量的提供将不涵盖ITES服务提供商,但是向外国客户提供某些后端支持服务将属于中介的定义,没有资格获得商品及服务税规定的出口优惠
印度ITES行业为印度创造了大量外汇,并且是世界新兴的枢纽之一。尽管如此,印度的ITES行业一直面临着来自菲律宾、越南等亚洲同行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政府提供了各种 出口激励措施 使印度的后端支持服务在全球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已收到贸易和工业界的几份陈述,要求澄清(其后端支持服务)信息技术支持服务(“ITE”)(例如呼叫中心、业务流程外包(“BOP”)服务等)以及 “中介机构”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提供的服务的范围。有人质疑是否符合同样的条件”服务出口”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
根据2019年7月18日第107/26/2019-GST号通告,CBIC已就其后端支持服务提供了澄清。在这种情况下,CBIC已澄清说,未向自己的账户提供的iTES服务不应被视为 “中介服务”,应被视为 “服务出口'如果满足其他条件。
该通告的摘要如下:
根据2017年《综合商品和服务税法》(“IGST法”)第2(13)条,中介机构是指经纪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不论姓名,他们安排或促进两人或多人之间的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证券, 但不包括以自己的账户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或证券的人。
中介的定义具体排除了 以自己的账户提供此类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证券的人。因此,如果服务提供者以自己的账户参与提供服务,即使是代理人/经纪人或任何其他人,也不会被视为 “中间人”。
商品及服务税法未对商品进行定义。但是,ITE的定义可以追溯到1962年《所得税规则》关于国际交易安全港规则条款的第10TA(e)条。
ITes是指主要通过信息技术的协助或使用而提供的以下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即:
但是,ITes明确排除了任何研发服务,无论其性质是否为合同研发服务。
此类后端服务可能包括供应品交付前、交付和交付后的支持服务(例如下单和交付以及物流支持、获得相关的政府许可、货物运输、售后支持和其他服务等)。
根据IGST法案第2(13)条不是 “中介机构” 的ITES服务提供商将有资格获得 出口优惠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如果IGST法案第2(6)条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该服务将被视为 “服务出口”:
CBIC的这些澄清是值得欢迎的举动,肯定会为印度ITES行业带来欢呼。通过适用本通告并确定服务不属于 “中介服务” 性质,如果其他条件也得到满足,这些服务可能符合 “服务出口” 并有资格获得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