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请愿人从事铝铸件和机械零件的制造和销售。请愿人要求对从供应商收到的进口物资支付国际贸易税。在对供应商所在地进行调查时,发现供应商不存在,而且是虚假的公司。因此,不允许申请人使用相应的ITC,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及利息和罚款。
请愿人出示了所有与入境物资有关的文件,例如发票、遗传凭证、电子运单、账本、银行账单等。请愿人辩称,他实际上收到了入境物资。交易时,供应商公司拥有有效的GSTIN注册。如果该公司的GSTIN注册随后被取消,则申请人不能因此受到处罚。此外,为了申请ITC,第16节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适当遵守。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根据第16(2)条,除非已收到货物,否则任何注册人均无权获得任何ITC。“收到货物是指声称ITC的人一定已经实际收到货物”。交易仅以纸质形式进行,即未收到任何内向供应,无权向国际贸易中心。此外,如果以供应商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为由允许某人使用国际贸易中心,则不会禁止当局采取适当行动要求退还以从不存在的公司收到的进口供应为由错误获得的福利。因此,受到质疑的命令不存在违法性。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Rajshi Processors Raebareli(“请愿人”)从事铝铸件和机械零件的制造和销售。
- 请愿人提交了2019年5月、2019年8月和2019年12月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
- 商业税特别调查处(“SIB”)在申请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时发现,请愿人声称从各种供应品中收到了流入的物资,并申请了相应的ITC。
- 在对供应商所在地进行调查时,发现此类供应商不存在,而且是虚假的公司。除了申报的营业地外,没有发现其他仓库或分支机构存在此类供应商。
- 在调查中发现,请愿人故意申请了过多的国贸中心金额,并对应纳税额进行了同样的调整。
- 申诉人提交了解释和证据,称已收到运入物资。为支持其索赔,请愿人提交了发票、GR(货物收据)、电子路单、账本和公司的银行账单等复印件。请愿人收到的流入物资也记录在库存登记册中。
- 裁决机构没有接受请愿人的解释,并认为开具的税收发票没有任何实际的商品供应。
- 因此,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国贸中心福利,并对请愿人处以罚款和利息。
- 请愿人对受到质疑的命令提起上诉。
2。上诉机构阁下的裁决
上诉机构认定:
- 尽管所有这些GR都是由同一家运输公司发行的,而且没有其他分支机构,但请愿人提供的GR号码的格式却有所不同。
- 此外,交通建设中还提到了商品及服务税号码。但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提供的信息,发现GSTIN无效。
- 此外,建筑物上提到的联系电话也被其他人使用。
- 因此,看来Bilties是为了通过调整来显示实际的内向供应。
- Bilties的制作仅仅是为了与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没有从阿格拉向雷巴雷利运送任何货物,交易仅为纸质交易。
- 因此,上诉机构认为,没有理由干涉裁决机构通过的命令。
3.相关法律摘录
CGST法案的相关摘录在下文重申,以供参考:
“16 (2) 尽管本节中有任何规定,任何注册人均无权因向其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或两者而获得任何进项税的抵免,除非——
...
(b) 他已收到货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
[解释。--就本条款而言,应视为注册人已收到货物,或视情况而定为服务-
(i) 供应商在货物运输之前或期间,通过转让货物所有权文件或其他方式,按照该注册人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以代理人身份还是其他方式;(ii) 供应商根据该注册人的指示和委托向任何人提供服务。]
...”
4。请愿人在高等法院的辩论
请愿人辩称:
- 随后取消供应商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 请愿人实际上已经收到了进口物资,从裁决机构出具的记录中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 申请人收到供应时,供应商公司拥有有效的GSTIN注册。如果该公司的GSTIN注册随后被取消,则申请人不能因此受到处罚。
- 此外,供应商自行申请取消了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
- 申领进项税抵免的条件
- 为了申请国贸中心,仅要求申请人持有供应商开具的税收发票或借记单、货物收据和向政府实际缴纳的税款。
- 请愿人已满足2017年CGST法案第16条的所有要求。
- 此外,如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36条所述,申请ITC福利所需的文件已由申请人提供。
- 德里高等法院在W.P.(C)6093/2017中作出的判决(On Quest Mercedining India Pv.Lt.Lt.诉德里国家首都直辖区政府和其他案件)
德里高等法院在其中裁定如下:
- 商品及服务税法未能区分通过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与销售经销商进行善意交易的购买经销商和未采取预防措施的购买经销商。
- 国贸中心应仅限于那些未能存入所收税款的销售交易商,不应惩罚真正的采购交易商。
- 在本案中,采购经销商的主张并不是说国贸中心应同意不遵守这些条件。
- 采购经销商已经编制了根据DVAT法案为ITC索赔提供的条件,因此,不能仅因为销售经销商未能满足DVAT法案的条件就拒绝ITC。
5。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这不是仅仅因为供应商公司的注册随后取消而拒绝国贸中心福利的情况。
- 相反,这些命令之所以获得通过,是因为他展示了来自不存在和虚假公司的虚假内向供应。
- 因此,他在没有任何实际流入供应的情况下以欺诈手段申报了国际贸易中心。
6。Hon'ble 高等法院的分析
高等法院作出了以下分析和结论:
a. 实际未收到货物
-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6条规定了与申请ITC相关的条件。此外,根据第16(2)条,除非已收到货物,否则任何注册人均无权就任何商品供应获得任何ITC。
- “收到货物是指声称ITC的人一定已经实际收到货物”。如果一个人仅出示有关收货的文件而实际上没有收到任何货物,并且确定商品交易仅是纸质交易,没有任何实际的商品供应,则根据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6(2)(b)条,该人无权从ITC中受益。
- 在本案中,请愿人满足了要求,因此,他申请了ITC并获得了批准。但是,经询问,发现供应商公司不存在且是虚假的。
- 在地址上既没有找到这些公司,也没有找到这些公司的仓库或其他场所。看来这些公司只存在于纸面上。
b. 随后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 当请愿人声称已获得进口供应时,这些公司的注册就存在了,调查显示公司本身并不存在。
- 不存在的公司无法提供实际供应。
- 仅仅因为供应商在交易之日注册了商品及服务税,尽管知道供应商公司不存在,也不可能提供任何实际供应,但不能说该部门一定会向请愿人提供国贸中心福利。
- 国贸中心对此类供应的索赔等于对该部门和公共财政进行欺诈。
c. 既定法律规定,即使是最庄严的诉讼也会使欺诈行为失效。甚至国际贸易中心也被允许以供应商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注册为由向请愿人请愿,这不会对当局采取适当行动要求退还以从不存在的公司收到的内向供应为由错误获得的福利而采取适当行动的禁言。
d. 运输商签发的遗传凭证采用不同格式这一事实也支持了关于供应品来自不存在的公司的论点。运输 Bilties 中提到的 GSTIN 被发现无效。此外,Bilties中提到的联系电话也不是任何运输公司的联系电话,而是由其他人使用的。
e. 这些调查结果证实了裁决机构对申请人通过的命令。上诉机构在考虑了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以及记录在案的材料后,通过了受到质疑的命令。
7。订购
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受到质疑的命令似乎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