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国贸中心向内供应用于演示目的的汽车

Published on:
June 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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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孟加拉邦管理局扣留以进行预先裁决

在这件事上

M/s Landmark Cars East 私人有限公司(WBAAR 26 of 2023)

申请人是印度梅赛德斯奔驰的授权代理商,从事汽车、备件和服务的供应。申请人从 MB India 购买演示车,此类汽车将在特定时间段内保留用于演示和试驾目的。特定汽车完工后,申请人将从印度MB购买此类演示车,并进一步出售给最终客户。出售此类演示车的损失(如果有)由印度MB补偿给申请人。

AAR 阁下认为:

  1. 在进一步供应时,演示车出现了一些恶化。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现实,即申请人提供的车辆已不再是购买的车辆。 因此,《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7(5)(a)(A)条对ITC的限制不适用于购买申请人在提供试驾设施的规定时间之后提供的演示车。
  2. 由于允许以ITC购买演示车,因此申请人在销售时不会更改演示车的分类。因此,演示车的外向供应将吸收与其内向供应相同的税率。
  3. MB INDIA承诺补偿申请人因出售演示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已签订协议,以容忍遭受损失的行为作为对价。因此,此类行为是 “同意容忍一项行为”,SAC 999794可归类为 “其他杂项服务”,应纳税率为18%。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申请人是梅赛德斯奔驰印度私人有限公司(“MB India”)的授权代理商,从事汽车、备件供应和汽车服务,例如维修、保修等。
  • 申请人以自雇商业代理人的身份行事,负责代表MB INDIA代理汽车的销售,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
  • MB INDIA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其中MB INDIA是委托人,申请人是代理人,即代表MB INDIA并代表MB INDIA工作。

另请阅读: 餐厅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 对于所提供的服务,申请人有权获得佣金。
  • 根据申请人与 MB India 之间达成的协议:
    • MB India将向申请人提供足够数量的演示车,以向客户演示货物。
    • 授权代理商可以用自己的账户购买演示车。根据MB India的政策,MB India可以应要求以折扣价将演示车出售给授权代理商。
    • 演示车辆的权利、所有权和所有权应以其自身的身份而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归于授权代理人。
    • 此类演示车只能用于演示目的。
    • 授权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印度MB Demo车辆稍纵即逝。演示车辆退出舰队后,授权代理人应清算并仅向最终客户出售演示车辆。
    • 如果授权代理商在销售演示车时蒙受损失,MB INDIA应向授权代理机构补偿此类损失。
    • 如果演示车不符合政策,则最初提供的演示折扣将被撤销,商品及服务税利息作为成本。
    • 申请人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1A)条将该服务归类为《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1A)条规定的服务,申请人向印度MB INDIA开具了报销金额以及18%的GST @ 18%的税收发票,并将该服务归类为GST(GST)法案附表二第5(e)条。

另请阅读: 银行公司有责任为服务费的全部价值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2。Hon'ble AAR 之前的问题

申请人向AAR阁下提出了以下问题:

  1. 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MB India在向申请人出售用于向潜在客户演示目的的演示车时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的ITC?
  2. 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 “是” 或 “否”,那么销售演示车时的分类和商品及服务税税率是多少?
  3. 申请人收到的用于补偿出售演示车损失的款项是否构成供应?如果是,商品及服务税下的相同税种分类和税率是多少?

3.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该法律的相关摘录,以供参考:

“(5) 尽管第16条第 (1) 款和第18条第 (1) 款中有任何规定,但以下方面的进项税抵免不可用,即:—

(a) 用于运送经批准的座位容量不超过十三人(包括司机)的人员(包括司机)的机动车辆,除非它们用于制造以下应纳税物资,即:—

(A) 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或

(B) 乘客运输;或

(C) 提供驾驶此类机动车辆的培训;”

4。申请人的争议

申请人辩称:

a. 国贸中心的可受理性

  • 申请人以折扣价从印度MB购买演示车以及商品及服务税。申请人在收到演示车辆后,在其账簿中记录与购买库存(Stock in Trade)相同的记录,当汽车出售时,它们将从库存中移除,全部销售收益记入销售账户。
  • 目前,申请人正在GSTR 3B的第4(A)(5)栏中使用此类演示卡使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然后由于法律混乱立即撤销GSTR 3B的4B(2)栏中的相同内容。
  • 用于业务发展和促进:
    • 演示车是促进销售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允许潜在客户通过试驾亲身体验车辆。
    • 这些车辆是作为业务必需品收购的,以支持经销商的销售和营销工作。
    • 根据CGST法案第16(1)条,如果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中使用了ITC,则每个注册人员都有权在购买商品时获得国际贸易中心。
    • 在本例中,购买演示车的明确意图是将其用于试驾和促进其业务活动。
    • 因此,采购演示车无疑是促进业务发展的过程。因此,申请人符合第16(1)条规定的在演示车辆上申请ITC的条件。

另请阅读: 在商品及服务税下向分销商/零售商提供的以 FOC 为基础的促销品不提供国际贸易中心

  • 根据CGST法案第17(5)条,不符合资格的ITC:
    •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7(5)(a)条限制了纳税人购买的机动车辆的ITC的可用性,即使它们可能用于补助。但是,这种业务条款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 第 17 (5) (a) (A) 条没有规定要求转售所购汽车的时间表。它只要求存在转售汽车的意图。汽车经销商明确参与汽车的买卖,对于他们获得ITC的资格,包括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使用并随后出售的演示车,没有争议。
    • 根据第 17 (5) (a) (A) 条,除非用于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否则不允许对机动车辆进行ICT。在 “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 中,“此类” 一词是指已购置的特定机动车辆,包括为转售目的而购置的所有车辆,包括演示车。
    • 申请人依据了各种判决。

b. 销售演示车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申请人对旧车和二手机动车等演示车收取商品及服务税,因此遵循2018年1月25日第8/2018号通知(中央税(税率)中规定的利润计划。

c. 演示车销售损失补偿分类

  • 根据2017年《CGST法》第7条第(1)(a)款,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过程中作为对价而提供或同意提供的各种商品或服务应视为供应。
  • 附表二提供了一份应视为服务或商品供应的活动清单。
  • 为了将某项活动归类为商品或服务供应,此类交易应首先归类为供应
  • 因此,如果任何人同意有义务不采取某项行为或容忍任何行为或情况,或同意采取也符合第7(1)条条件的行为,则只有该义务才能被视为服务供应,根据附表二第5(e)条以及第7(1A)节的条款。
  • 在本案中,申请人最初承担了损失,随后从MB INDIA追回损失。这符合 “容忍某一行为或情况” 的概念,该概念包含在违背商定对价承担损失的表述中。
  • 因此,申请人开具了报销发票以及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18%。
  • 但是,申请人认为,此类交易应被视为主要供应的一部分,因此,MB INDIA必须为此发行信用票据。
  • 初始发票是按商定的价格开具的。根据政策,如果授权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生损失,MB INDIA承诺赔偿该损失。相反,如果实现利润,MB INDIA保留收回该利润的权利。
  • 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即补偿损失和收回利润,这些金融交易本质上都与演示车的销售息息相关。
  • 因此,MB INDIA不应将这些交易视为 “容忍行为” 类别下的单独且可能应纳税的服务供应,而应在演示车销售期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发行特定的信用票据,并在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34条的规定实现利润时发行借记票据。

5。Hon'ble AAR 的分析。

Hon'ble AAR 得出了以下发现和分析:

a. 国际贸易中心对购买演示车的允许性:

  • 第17(5)条取代了CGST法案第16(1)条,并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ITC。其中一项限制是针对机动车辆。
  • 因此,当用于运送人员的机动车辆符合以下条件时,即可对此类机动车辆适用国际贸易标准:
    • 进一步提供,或
    • 用于运送乘客,或
    • 用于传授驾驶此类机动车辆的培训。
  • 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进一步供应此类车辆,但要晚一些。此外,没有为进一步提供此类物资规定时限。
  • 因此,需要决定的问题是,购买用于演示和试驾目的并随后供应的车辆是否可以视为为进一步供应此类车辆而进行的购买。
  • 根据商业模式,根据公司政策,演示车辆由申请人保留一段时间。
  • 申请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经纪车辆销售的责任,并为此收取佣金。购买演示车辆的账户是通过自己的账户进行的,演示车辆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 申请人在其账簿中记录与购买库存(交易中的库存)相同的记录,当汽车出售时,它们将从库存中移除,全部销售收益记入销售账户。
  • 此类演示车的价格可能低于购买价值。但是,《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向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任何价格低于其采购价值的对外供应。
  • 第17 (5) (a) (A) 条限制国际贸易中心对具有特定座位容量的机动车辆进行人员运输,除非它们用于进一步供应此类机动车辆。
  • 我们认为,“进一步供应此类车辆” 一词中使用的 “此类” 一词仅涉及购买的车辆。
  • 在进一步供应时,由于演示车的状况有所恶化。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现实,即申请人提供的车辆已不再是购买的车辆。
  • 演示车一直都是为了进一步供应而购买的,条件是它们将保留一段特定的时间。
  • 因此,《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7(5)(a)(A)条对ITC的限制不适用于购买申请人在提供试驾设施的规定时间之后提供的演示车。

b. 演示车销售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 1975年《关税法》第87章规定了以下 2 个 HSN 代码:

HSN Code Description
8702 Motor vehic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ten or more persons, including the driver
8703 Motor cars and other motor vehicles principally designed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other than those of heading 8702)

  • 由于允许以ITC购买演示车,因此申请人在销售时不会更改演示车的分类。
  • 因此,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4条的规定,演示车的对外供应将征收与其内向供应相同的税率。

c. 从 MB India 收到的补偿是否会被解释为供应?

  • 2022年8月3日发布的第 178/10/2022GST 号通告澄清了:
    • 同意履行不采取某项行为或容忍某项行为或情况的义务或采取某项行动的义务的送达不过是一种合同协议。
    • 除非一方明确或默示同意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并且另一方同意为此支付对价,否则不能说已经签订了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合同。
    • 供应与对价之间必须存在必要和充分的联系。
    • 此外,还要检查受到质疑的付款是否构成另一份独立合同的对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构成该法所指的 “供应”,否则不是 “供应”。
  • “考虑” 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商品或服务供应的货币价值,或两者兼而有之。
  • 根据CESTAT的说法,需要区分合同下的对价和合同下的补偿或损害赔偿。已清算或未清偿的补偿不能等同于对价。虽然对价是合同执行的结果,但损害赔偿是合同的失效造成的。”
  • 在给定的情况下,MB INDIA签订了协议,并承诺补偿申请人因出售演示车而遭受的损失。
  • 这笔补偿是根据合同支付的,因此有资格作为 “对价”。
  • 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签订协议,以容忍遭受损失的行为作为对价。
  • 因此,根据经修订的2017年6月28日第11/2017-Central Tax I(税率)的序列号35,“同意容忍一项具有SAC 999794的行为” 可归类为 “其他杂项服务”,应纳税额为18%。

6。裁决

AAR 阁下认为:

问题1:ITC在演示车上的资格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段后进一步供应演示车,申请人有权在购买演示车时申请ITC。

第二季度:演示车销售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视情况而定,演示车将归类为第8702章或8703章。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4条的规定,对外供应的税率将与其内向供应的税率相同。

问题3:演示车销售损失的补偿是否被视为供应?

为补偿演示车销售损失而收到的金额应视为 “同意容忍某项行为” 而收到的对价(SAC:9997974),应纳税率为18%。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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