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从事电子产品贸易,并根据DVAT法案注册。上诉人根据税收发票和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增值税从根据DVAT法案注册的经销商处购买了货物。在评估程序中,VATO驳回了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两家供应商提出的索赔,他们辩称卖方经营的时间很短,与他们缴纳的税款相比,他们的营业额很高。因此,提出了征税、利息和罚款的要求。OHA和增值税法庭维持了VATO的命令。因此,上诉人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Hon'ble High Court依赖最高法院在Suresh Trading Co案中的判决,在该判决中,买方交易商有权依赖销售交易商的注册证书并据此采取行动。追溯性取消不对注册有效时凭注册证书行事的任何人产生效力。该部门关于与注册交易商打交道的人有责任查明是否存在可以证明取消注册的事实状况的论点必须予以驳回。接受就等于通知了该法规的条款,该法规规定与注册交易商打交道的人有权凭注册证书采取行动。
仲裁庭的解释是,只有在销售交易商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有发放进项抵免的法定权力,这种解释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法规。 没有任何规定或方法可以让采购经销商根据销售经销商的增值税申报表来监控销售经销商的行为。
因此,在没有任何机制使采购经销商能够核实销售经销商是否在有关期限内缴纳了税款,也没有以商人可以确定的方式通知经销商的注册已取消(就像本案中发生的那样),则不能拒绝根据第9(1)条获得的进项抵免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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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主管部门指出,销售交易商存入的少量金额与记录的交易不相称,并立即认定他们与上诉人勾结。这种先验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也没有经过调查的,因此不值得接受。因此,上诉人有权获得所要求的信贷。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上诉人从事电子产品贸易,是《增值税法》规定的注册经销商。
- 上诉人从根据DVAT法案注册的经销商处购买了货物,其依据是他们开具的税收发票以及按适用税率缴纳的增值税。
- 上诉人收到了《DVAT法》第32条规定的税收和利息评估通知以及该法第33条规定的罚款评估通知。
- 增值税官员(VATO)以向两家经销商即M/s. Balaji Enterprises和M/s. R.S. International(以下称为 “销售经销商”)购买商品为由拒绝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申报的货物。
- 受访者认为,销售交易商经营的时间很短,与他们缴纳的税款相比,他们的营业额很高。因此,提出了相应的税收、利息和罚款的要求。
- 上诉人根据第74条向异议听证机构(OHA)提出申请,反对VATO的命令,在该命令中,OHA确认了VATO的命令。
- 上诉人还向法庭提出上诉,法庭维持了不予批准和判处的处罚。法庭认为,第9(1)条允许向收购交易商提供税收抵免,前提是税款由销售经销商实际缴纳。
- 增值税法庭还考虑了第9(2)条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0年4月1日,即在优先上诉之后生效。第9(2)(g)条阐明,只有当销售经销商实际缴纳税款时,才允许收购经销商使用ITC。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该法的相关条款,以供随时参考:
DVAT法案第9(2)条列出了不允许进项税抵免的情况,下文重申了同样的内容以供参考:
(a) 就从非注册经销商处购买的商品购买商品而言;
(b) 用于购买不可信贷的货物;
(c) 用于购买拟纳入该人拥有或占用的建筑物结构的货物;
解释。-本小节不妨碍为未经修改的转售目的或为履行另一建筑物拥有或占用的建筑物的工程合同而购买的商品和建筑材料获得税收抵免;
(d) 对于从选择纳税的经销商处购买的商品 第 16 节 本法;
(e) 适用于从临时商人那里购买的货物;
(f) 发给附表五中规定的交易商或类别的交易商,上述附表的第 1 项除外
(g) 向经销商或各类交易商缴纳,除非采购经销商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由销售经销商存入政府,或者已根据销项税负债进行了合法调整,并正确反映在相应纳税期内提交的申报表中。”
Hon'ble High Court依赖最高法院在Suresh Trading Co案中的判决,在该判决中,买方交易商有权依赖销售交易商的注册证书并据此采取行动。追溯性取消不对注册有效时凭注册证书行事的任何人产生效力。该部门关于与注册交易商打交道的人有责任查明是否存在可以证明取消注册的事实状况的论点必须予以驳回。接受就等于通知了该法规的条款,该法规规定与注册交易商打交道的人有权凭注册证书采取行动。
3.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 增值税主管部门误解了相关条款,法庭维持异议审理机构命令的受质疑命令是基于对《增值税法》的错误解释。
- VATO 受到以下事实的影响:两家销售经销商的业务交易时间很短,他们的注册已被取消。
- 上诉人无法控制销售交易商的事务和运作,在相关时期没有任何法定权力的情况下,上诉人不能为这些当事方的违约承担责任。
- 销售交易商随后的取消和注册不能作为购买者纳税义务的依据。
- 在本案中,使税务管理者能够处以罚款的必要要素,即在根据第86(1)条出现税收赤字的情况下,没有发生。因此,没有处罚令。
- 此外,采购经销商无法确定销售经销商的注册证已被取消,因为他们没有在相关时间收到通知。
- 实际上,取消订单的日期未知。上诉人是在Vatos下达命令后才知道取消的。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审计部审查的记录显示,两家销售交易商在所报告的交易中按比例缴纳的税款都减少了。
- OHA有理由得出结论,所显示的交易是虚假的,只是纸质交易,而且上诉人与上述交易商勾结。
- 此外,不能指责法庭依赖于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的第9 (2) (g) 条。
- 对第9(1)条的解释,即进项抵免仅限于销售交易商存入税款,是适当的,并以对法规的合理解释为基础。
5。Hon'ble 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 在Suresh Trading Co案中,最高法院提出了以下意见:
- 我们认为,高等法院是对的。根据法律,购买经销商有权依赖销售经销商的注册证书并据此采取行动。
- 无论追溯性取消对销售交易商产生什么影响,都不可能对注册有效时凭注册证书行事的任何人产生任何影响。
- 代表该部门提出的关于与注册交易商打交道的人有责任查明是否存在可以证明取消注册的事实状况的论点必须予以驳回。接受就等于通知了该法规的条款,该法规规定与注册交易商打交道的人有权凭注册证书采取行动。
- 关于销售税法(商品销售税的先导)等州税收立法背后的理由,最高法院在乔治·奥克斯(私人)有限公司诉马德拉斯州案,AIR 1962 SC 1037中裁定,该法律没有:
“意思是,在法律上,政府征收的税收是对买方征收的税,这使得交易商只是一个收款机构,因此税收必须始终保持在销售价格之外”
- 在本案中, 第 9 (1) 节 向采购经销商提供进项抵免。另一方面,第9(2)条列出了拒绝发放补助金的具体情况。否定清单照原来是限制性的,属于附带条件。
- 因此,本法院认为,法庭关于只有在销售交易商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有法定权力发放进项抵免的解释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法规。
- 这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在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措辞的情况下,采购交易商负有沉重的负担,要求他们对销售交易商存入的金额保持警惕。
- 法院没有看到任何规定或方法可以让买方交易商根据销售经销商的增值税申报表来监控销售经销商的行为。
- 的确, 第 28 节 规定了此类事项的保密性。本法院也不同意法庭的意见,即插入 (g) 条款 第 9 (2) 节 是澄清的。如前所述,第9(2)条是向有资格获得该福利的交易商提供进项税抵免的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异常的操作条件已明确界定。
- 由于缺乏诸如 (g) 条规定的条件以及2010年增加的条件,这就排除了立法意图,因为这只是澄清一直存在的法律。
- 本法院认为,在没有任何机制使买方经销商能够核实销售经销商是否在有关期限内缴纳税款,并且没有以业内人士可以确定的方式通知经销商的注册已取消(就像本案中发生的那样),根据第9(1)条,不可剥夺进项抵免的好处。
- 此外,该法院注意到,两家销售交易商的注册是在与上诉人进行交易之后取消的。增值税主管部门指出,销售交易商存入的少量金额与记录的交易不相称,并立即认定他们与上诉人勾结。这种先验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也没有经过调查的,因此不值得接受。
6。德里高等法院阁下的最终命令
德里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该法院回答了有利于被评估人并针对收入提出的实质性问题。
- 法院认为,上诉人有权获得所申请的信贷,应在经过适当核实后,在从今天起的两个月内根据法律确定和提供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