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中心可接受通过账面调整支付的款项

Published on:
July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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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喀拉拉邦预先裁决机构持有

关于 IN RE: M/S. MALABAR GOLD PRIVATE LIMITED

M/s Malabar Gold Private Limited(“申请人”)从事珠宝供应。申请人向珠宝制造商转移黄金用于制作装饰品。珠宝制造商为所供应黄金的价值及其制作费用开具发票。申请人仅支付差额以解除其责任。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向拥有不同GSTIN的申请人的不同分支机构提供商品和服务。但是,此类供应的费用由总部支付。

因此,申请人要求事先就以下问题作出裁决:

  1. 通过扣除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净额来付款是否被视为对CGST法案第16(2)条的付款,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ITC;以及
  2. 总部代表分支机构支付的款项是否将被视为适用两个GSTIN之间的供应。

如果是净赚钱,AAR权威人士阁下认为 “对价” 的定义是一个包容性的定义,在其范围内涵盖任何形式的付款。 因此,如果收款人欠付款人一笔债务,并接受减少此类债务负债作为有效的付款方式,则也应将其视为供应的有效 “对价”。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12条和第13条,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供应商或收款人的账簿中的记账被视为一种付款方式。

另请阅读: 商品及服务税退款:发票价值与运费账单价值

此外,总部代表分支机构支付的款项属于货币交易,除了相应的GSTIN已经收到的供应品外,没有其他单独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因此,此类交易不属于2017年CGST法案第7条所定义的 “供应” 的定义和范围,因此,此类交易不产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责任。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Malabar Gold Private Limited(“申请人”)从事珠宝的批发和零售,在印度设有多个分支机构。
  • 申请人将金条转让给珠宝制造商用于制作装饰品,然后从他们那里购买此类装饰品。珠宝制造商开具发票,说明向申请人出售的装饰品的费用和交易价值。
  • 在付款时,申请人扣除通过账面调整方式提供的金条的价值,最终只能在进行更改时才解除债务。
  •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金条的销售是由一个GSTIN进行的,而装饰品的购买则是由同一家公司内的另一个GSTIN根据要求进行的。随后,相应的GSTIN进行账面调整,以抵消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 本质上,进出供应的会费是使用应收账款净额结算法(即销售价值减去购买价值)结算的,余额将由GSTIN支付或接收。
  •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供应商在采购/接收商品/服务的相关分支机构的GSTIN中开具发票,而ITC是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6条的规定提供的。但是,付款是由总部或其他GSTIN通过账面调整或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进行的。
  • 例如,如果购买钻石、金条、包装材料、旧金等,则购买的商品是针对具有相同或不同GSTIN的不同分支机构进行的。发票是以相应的 GSTIN 的名义开具的。但是,此类购买的款项由总部支付。

2。事先裁定权力机构(AAR)面前的问题

申请人向 AAR 提出了以下问题:

  1. 就2017年CGST法案第16(4)条而言,扣除一个GSTIN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还是扣除包含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是否等于为此目的付款?
  2. 此类调整是否会触发两个GSTIN之间的任何性质的供应。

3.相关条款

CGST法案和规则的相关条款摘录在下文重申:

  1. CGST法案第16(2)条的第二个条件如下:

“...

还规定,如果接收方未能在供应商开具发票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向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付款或两者兼而有之,则应将供应价值的金额及其应纳税款添加到其产出税负债中,应将等于接收方提供的进项税收抵免额及其利息的金额添加到其产出税负债中可能规定的方式:

..”

  1. 根据CSGT法案第23(1)条, '考虑' 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有关或两者兼而有之包括:

“a) 收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就、回应或为刺激商品或服务供应或两者而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任何款项,不论是以金钱或其他方式支付,但不应包括中央政府或州政府提供的任何补贴;

...”

  1. 第 12 节的相关摘录 “商品供应时间” 如下所示:

“解释2.——就 (b) 款而言,“供应商收到付款的日期” 应为付款记入其账簿的日期或将款项记入其银行账户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

4。申请人的争议

申请人就不同问题提交了以下论点:

a. 总部向分支机构支付的款项符合《CGST法》第16(2)条的规定

  • 根据CGST法案第16(1)条,每个应纳税人都有权就提供给他的用于业务经营或促进业务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国际税收抵免,此类金额将记入该应纳税人的电子信用账本。
  • 但是,可以按照CGST法案第49条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条件和方式申请ITC。
  • 此外,根据16(2)的但书,如果接收方未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向供应商支付供应金额及其应纳税款,则应将相当于所用ITC的金额添加到收货人的应缴销税额中。
  • 根据定义 “考虑”, 显然, 除收款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可以支付对价。
  • 在本案中,商品和服务将提供给申请人的各个分支机构,并在相应的收件人GSTIN的GSTIN中开具发票。
  • 因此,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商品或服务的接收者,但这种对价可以由他人结算。

b. 申请人的两个 GSTIN 之间是否会因供应而触发调整?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同一家公司的每个 GSTIN 都有资格成为不同的个人。但是,一个GSTIN代表另一个GSTIN付款不会触发任何供应,因为这些只是货币交易。
  • “商品” 或 “服务” 的定义不包括金钱交易。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只有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才应纳税,如果交易不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则不属于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定义。

c. 账面调整是否符合CGST法案第16条的付款资格

  • 关于CGST法案第16条下的付款条款,有必要分析账面调整是否符合付款条件。
  • 申请人依据的决定是 AAR 西孟加拉邦 m/s. Seneo Gold Limited (2019 (24) GSTL 688(App.A.A.R:商品及服务税)其中认为:
    • 内向供应的对价可以通过抵销账外债务来支付。
    • 《商品及服务税法》及其制定的规则不限制收款人在通过账面调整支付对价时申请ITC,但须满足其他条款和条件。
  • 此外,就AAR而言 M/s. MRF Ltd.(2019(27)GSTL 578(App+ AAR-GST)), 有人认为:
    • 就第 16 (2) 条的附带条件而言,可以通过账面调整来付款。
    • 商品及服务税法没有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6条的要求限制以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款。
    • 申请人的论点也证明了第16(2)条不要求支付全部销售价值的合理观点。“相对于供应价值的金额” 一词仅意味着供应商与接受者之间商定的金额,不一定是供应的全部价值。
    • 根据双方协议,如果此类价值降低,即使减少的付款也符合要求,即 “相当于供应价值的金额”。
  • 第16(2)条的但书没有规定或限制付款方式。通过调整账簿进行付款是一种普遍的惯例。
  • 此外,付款是指将资产转移给收款人以履行债务。用于此类付款的最常见资产是金钱。但是,也可以使用其他资产进行此类付款,前提是收款人同意这样做。在付款人的账簿中,此类转账将报告为所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
  • 此外,2017年CGST法案中定义的 “对价” 还包括以金钱或其他方式支付的款项,以及任何行为或宽容的货币价值。
  • 同样,如果收款人欠付款人一笔债务,并接受减少此类债务负债作为有效的付款方式,则也应将其视为供应的有效 “对价”。换句话说,减少账面债务(付款人账簿中的一种资产)是一个有效的考虑因素。”
  • 因此,在问题中列出的所有情形下,通过相同或不同的GSTIN扣除供应商应付的应收账款净额将等于向供应商付款,并且符合2017年CGST法案第16(2)条的合规要求。

5。Hon'ble AAR 的调查结果和讨论

AAR阁下得出了以下调查结果和讨论:

a. 账面调整是否被视为CGST法案第16条的付款

  • CGST法案第16(2)条的第二个条件规定,接收者只有在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及其应纳税款后才有权使用国际贸易中心。
  • 此类国贸中心应暂时记入收款人的电子信贷分类账中。但是,如果在开具发票后的180天内未付款,则应以销项税的形式将其撤销。
  • 根据给出的定义,对价包括与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已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款项,无论是以金钱还是其他方式,还包括任何行为或宽容的货币价值。
  • 因此,“对价” 的定义是一个包容性的定义,在其范围内涵盖了任何形式的付款。
  • 因此,如果收款人欠付款人一笔债务,并接受减少此类债务负债作为有效的付款方式,则也应将其视为供应的有效 “对价”。
  • 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12条和第13条,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供应商或收款人的账簿中的记账被视为一种付款方式。
  • 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16(2)条,根据CGST法案第16(2)条,通过账面调整来结算共同债务,即通过净额扣除供应商的应付款,这是CGST法案第16(2)条的有效付款方式。

b. 对一个 GSTIN 为另一个 GSTIN 支付的金额进行账面调整是否等于两个 GSTIN 之间的供应?

  • 只有一个GSTIN收到的商品和服务的会费由另一个GSTIN结算,或者由总部支付由拥有不同GSTIN的不同分支机构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的安排。
  • 所涉及的交易是金钱交易,除了相应的GSTIN已经收到的供应外,没有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供应。
  • 因此,此类交易不属于2017年《CGST法》第7条所定义的 “供应” 的含义和范围,因此,此类交易不产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责任。

6。裁决

鉴于上述意见,发布了以下裁决:

问题 1:通过相同或不同的GSTIN扣除Payables应收账款的净额是否等于向符合2017年CGST法案第16(4)条合规要求的供应商付款。

裁决: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扣除同一家公司的另一家 GST1N 的应收账款,或扣除包含商品/服务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应收账款的净额来支付流入供应的对价。当对价通过账面调整支付时,可以接受进项税抵免,但须满足其他条款和条件。

问题 2.此类调整是否会触发两个GSTIN之间的任何性质的供应。

裁决:不, 一个GSTIN向另一个GSTIN收取的商品或服务会费的结算或总部支付对价的安排不属于2017年CGST法案第7条规定的供应的含义和范围。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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