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发票

Published on:
September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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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书面记录的最早表现形式之一。通俗地说,发票是由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开具的文件,由商品买方或服务接受者提出。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发票包含供应商、买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价格、折扣、供应条款和条件、税收、运输商详细信息等。由于发票包含与供应交易有关的所有细节,因此它对确保整个税收体系的适当税收合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品和服务税(“GST”)是对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征收的。因此,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发票似乎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因为它包含此类供应的详细信息,因此至关重要。

让我们讨论商品及服务税下发票的重要性、适用性和其他相关问题。 与发票有关的规定载于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七章(第31至34条)

1。什么是商品及服务税下的税务发票?

在下面商品及服务税 政权,一个”发票” 或”税务发票” 的意思是 税务发票 2017年《消费品及服务税法》第31条中提及。基本上,税收发票是由注册人在进行应纳税供应时开具的,它包含与供应有关的所有详细信息,例如供应商,买家的详细信息,产品详细信息,GST,运输商的详细信息。因此,未注册的人不能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开具税务发票。

不仅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而且从收件人的角度来看,税务发票是申报目的的强制性文件 进项税收抵免 

2。不同情景下开具税务发票的时限?

现在出现了第一个问题:商品及服务税下开具税收发票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供应交易涉及多个步骤,例如接收采购订单、发运货物交付给运输商、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以及从买方收到发票价值。那么,生成税务发票的时间点应该是什么时候。

税务发票的生成时间很重要,因为商品及服务税的支付责任在税务发票开具之日产生。

税务发票的开具日期取决于它是商品还是服务的供应,因为在两种情况下,发票的开具时间不同。 2017年CGST法案第31条定义了开具税务发票的截止日期。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供应商必须按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31条第 (1)、(2)、(3)、(4) 和 (5) 小节以及CGST法案第47条的规定,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开具 “税务发票”:

2.1 供应应税商品时开具税务发票的时限

如果供应应税商品,以下是开具税收发票的截止日期:

Scenarios Due date of issuance of tax invoice
Where supply involves movement of goods At the time of removal of goods from location of supplier
Where supply doesn’t involve movement of Goods At the time of delivery of goods to the recipient

例如:

  1. A先生,德里向位于孟买的收货人B先生供应货物。货物已从A先生的住所中移走 13th2020 年 8 月。根据CGST法案第31条,A先生必须在13日当天或之前开具发票th 八月。
  1. X Limited,德里从事工具制造,X Limited进一步使用此类工具制造备件。Y Limited,哈里亚纳邦向X Limited下了购买工具的订单,还使用此类工具订购了备件。X Limited于8月13日将工具的所有权转让给了Y有限公司。但是,X Limited保留的工具仅用于进一步制造备件。

由于特定情况不涉及货物的流动,因此,应要求X Limited在货物交付之日或之前开具发票。工具已于8月13日交付给Y限量版。

2.2 提供应税服务时开具税务发票的时限

如果提供应税服务,则应在以下到期日之前开具税务发票:

Scenario Due date of issuance of Invoice
Supply of service by other than Banking Company, Insurance Company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 Within 30 days from date of completion of service
Supply of service by Banking Company, Insurance Company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 Within 45 days from date of completion of service

2.3 持续供应商品/服务的情况下开具税务发票的时限

如果商品/服务持续供应,以下是发放的截止日期 税务发票:

Scenario Due date of issuance of Invoice
In case of continuous supply of goods*, where successive statement of accounts/payments are involved Before or at the time each successive statement of account is issued or each payment is received
In case of continuous supply of services**:
  • Where due date of payment is ascertainable from contract
  • Where due date of payment is not ascertainable from contract
  • Where the payment is linked to the completion of an event
  • On or before due date of payments
  • On or before the date of receipt of payment by supplier
  • On or before the completion of the event

*持续供应货物 指根据合同持续或定期供应货物,供应商定期开具发票。例如,通过工厂的管道供应天然气。在这种情况下,天然气供应商定期向收货人开具发票。

** 持续提供服务 指根据合同持续或定期提供服务,期限超过3个月。供应商定期开具发票。例如,电话服务或互联网服务。移动运营商定期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定期开具发票。

2.4 在合同完成之前停止提供服务

如果在合同完成之前停止提供服务,则发票应在供应停止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应以取消之前的供应量为限。

2.5 如果货物在批准后发送,则开具税务发票的时限

在经批准发货时,由于货物在运输时未被潜在客户接受,因此该转移不会导致供应。因此,在搬运货物时,只需要签发交货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是在供应之前或之时开具的,或者自移除之日起 6 个月后开具的,以较早者为准。

移除时不开具税务发票,因为在移除时无法确定寄送商品是否会导致供应。但是,在获得收件人的确认后,供应商必须开具税务发票。但是,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收到确认,则将其视为供应,应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立即开具税务发票。

(注意:如果买方拒绝货物,货物被带回供应商所在地,则由于没有供应,因此无需进一步合规。可以在交货时带回货物)。

3.商品及服务税下税务发票的适用性

商品及服务税法在不同情况下提供不同类型的税务发票。但是,只有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的供应商才有义务开具税务发票。任何未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的人都不能开具税务发票。

一个 商品及服务税下的注册人 必须在2017年CGST法案第12条规定的期限内开具税务发票,在2017年CGST法案第13条规定的服务供应期限内开具税务发票。

4。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开具的发票类型

每个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的人都必须开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税收发票。因此,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必须开具该税务发票。但是,除了税收发票外,商品及服务税法还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需要签发的各种其他类型的文件。以下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准备的文件类型:

  1. 税务发票
  2. 经修订的税务发票
  3. 供应清单
  4. 收据凭证
  5. 退款凭证
  6. RCM 下的发票
  7. 付款凭证
  8. 交付挑战
  9. 进项服务分销商的税务发票
  10. 信用票据
  11. 借记单
  12. 获准签发任何其他文件以代替税务发票的被通知人员类别

4.1 修订后的税务发票 [CGST 法案第 31 (3) (a) 条以及 CGST 规则第 53 条]

每个注册人员都必须为自商品及服务税注册之日起生产的物资开具税收发票。但是,注册生效日期和注册证书签发日期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对于在此期间(从商品及服务税有效注册之日起至注册证书签发之日起)供应的物资,个人必须在证书签发之日起30天内开具经修订的发票。

例如:BR Furniture 于 30 日开始供应商品th 四月。从 15 岁起th 7月,他在商品及服务税下的注册责任出现了。他在30日申请了商品及服务税注册th 7月提及注册责任日期为7月15日。注册证书于 5 日颁发th 八月。在给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必须开具税收发票,并对7月15日至8月5日期间的供应收取商品及服务税。但是,由于没有注册证书,无法开具税务发票。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31(3)(a)条,此类人员可以在签发注册证书之日起30天内为7月15日至8月5日期间生产的物资开具经修订的税务发票。

4.1.1 供应商何时可以开具合并修订税发票?

如果有供应给 未注册的经销商,收件人无权向国际贸易中心申请供应商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因此,为所有供应商创建单独的修订税收发票可能不是一个明智的主意。考虑到同样的理由,CGST规则第53(2)条规定,对于在有效注册之日和注册证书签发之日期间向未注册人员提供的所有州内供应品,开具经修订的合并发票。

此外,如果是州际供应,可以为位于同一州的所有收件人开具经修订的合并发票。但是,如果任何州际供应的价值超过250,000印度卢比,则此类供应需要单独开具发票。

Inter-state Supply Intra-state Supply
B2B Supply (supply to GST registered entity) Consolidated Revised Tax Invoice cannot be issued Consolidated Revised Tax Invoice cannot be issued
B2C Supply (supply to GST unregistered entity) Consolidated Revised Tax Invoice may be issued for all the recipients located in a state. Further, separate invoice is required where value of supply exceeds INR 2,50,000 Consolidated Revised Tax Invoice may be issued.

4.2 供应清单 [第31 (3) (c) 条连同规则49]

提供豁免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人或 根据组合计划注册的人 要么 根据优惠计划纳税的人 (2019年3月7日第2/2019号通知)必须开具供应清单,而不是税务发票。

4.3 税务发票和供应清单之间的基本区别是什么

Tax Invoice as per Rule 46 Bill of supply as per Rule 49
Who can issue? Registered Supplier providing taxable services or supplying taxable goods Supplier of exempted goods or supplies by person who is registered under composition scheme or paying tax under concessional scheme
When not required to be issued? Supplier need not issue separate tax invoice to unregistered person if value of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is less than Rs. 200 unless he demands. In this case, a consolidated tax invoice may be issued at the end of the day. Supplier need not issue a bill of supply to an unregistered person if value of supply is less than Rs. 200 unless he demands. Consolidated bill of supply shall be raised.
Can collect tax and claim Input Tax Credit (ITC)? ITC can be claimed by the recipient based on tax invoice Since suppliers are not eligible to issue tax invoice and collect tax from recipient, hence there is no question of claiming ITC by recipient arises.

4.4 收据凭证 [第 31 (3) (d) 条与第 50 条一起阅读]

如果注册人从收款人那里收到任何供应商品和服务的预付款,或两者兼而有之,则他应向收款人签发收据凭证作为支付凭证。

* 如果在收到预付款时无法确定税率,则应将其视为18%的税率,供应的性质应被视为州际供应。这种担忧只有在服务供应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因为供应商品时收到的预付款不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如果供应商品,供应商没有责任在收到预付款时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4.5 退款凭证 [第 31 (3) (e) 条与第 51 条一起阅读]

如果供应商收到了供应商品和服务的预付款,但随后没有兑现相应的供应,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将在退款时向个人发放退款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任何供应,因此不会出现税收发票问题。

4.6 从未注册经销商处购买商品的自助发票(CGST 法案第 31 (3) (f) 条)

如果注册人员从未注册的经销商那里购买任何材料或服务,则他必须为此类购买开具自助发票。

4.7 付款凭证 [CGST 法案第 31 (3) (g) 条以及 CGST 规则第 52 条]

当对供应品进行任何付款时,都需要签发付款凭证 应按反向费用缴纳税款 收件人的依据。

4.8 交付挑战

为了运输货物,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随附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签发的证明文件,例如税务发票。但是,如果供应商在开始运输时没有责任开具税务发票,则供应商可以开具交货质押而不是税务发票。

4.9 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开具税收发票的情况下运输货物

是的,按照 规则 55 其中具体规定了发货人在运送货物时可以签发交货单而不是税收的以下情况:

  1. 供应液化气时从供应商营业地撤离时的数量未知
  2. 当主要供应商将货物发送给工作人员时
  3. 除供应方式外,由供应商运输货物
  4. 可能会通知其他物资。

在所有此类情况下,供应商应发出交付质询。供应完成后,供应商应开具税务发票。

如果货物是分批或分批运输的,或者是半成品或完全拆卸的,则按以下方式产生开具发票的责任:

  1. 供应商应在发运第一批货物之前开具完整的发票
  2. 然后,应在所有后续托运中签发交货凭证,提供原始发票的参考
  3. 将发票的原件与最后一批货物一起发送

注意: 如果供应商代替税务发票开具交付质询,则应在中显示相同的发票 根据第 138A (5) 条的电子方式账单

5。进项服务分销商 (ISD) 的税务发票

输入服务分销商(“ISD”)是指 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办事处,负责接收进项服务的税收发票,并签发规定的文件,用于分配中央税、州税/联邦直辖区税或综合税的抵免。例如,总部。

总部接收各种物资的投入。但是,由于总部没有对外供应,因此无法使用此类ITC。因此,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将国贸中心从总部转移到相应的单位。为了分发ITC,公司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按照 第 54 条规则 税务发票应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 ISD 的名称、地址和 GSTIN
  2. 一个或多个序列中不超过 16 个字符的连续序列包含字母/数字/特殊字符及其任意组合
  3. 开具税务发票的日期
  4. 信用额度发放对象的姓名、地址和 GSTIN
  5. 分配的信贷金额
  6. ISD 的数字签名

*但是,对于银行公司,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应包括任何文件,而不是税务发票,其中包含除序列号之外的所有详细信息。

6。已通知允许签发任何其他文件而不是税务发票的人员类别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放宽了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格式。其中一些是:

6.1.1 保险公司/银行公司/金融机构(包括NBFC)的发票

通常,普通供应商必须对发票进行序列编号,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银行公司,因为银行公司每天沉迷于在给定纳税期内提供大量服务的客户。因此,保险公司/银行公司/金融机构(包括NBFC)允许在每个月底的一个月内以物理/电子方式开具合并税收发票或任何其他文件。

6.1.2 货物运输局(GTA)通过公路运输货物

除了规则46规定的税务发票信息外,GTA还应提及托运货物的毛重、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运输货物的登记号、货物的详细信息 运输,地点或来源和目的地的详细信息,纳税人员的GSTIN,无论是作为发货人,还是GTA的收货人。

6.1.3 客运服务供应商

根据规则46开具的税务发票,包括除序列号和应税服务接收者地址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机票。

7。信用卡和借记凭证

根据第 34 节,a 信用票据是 由注册供应商签发,前提是为供应任何商品和服务开具了一张或多张税务发票,或者后来发现发票中收取了超额价值,或者收货人退回了货物,或者发现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人可以为一个财政年度内提供的物资签发一张或多张信用票据。

借记单 当买方应付给卖家的金额因发票中收取的应纳税额减少而增加或发票中收取的税额减少时发放。可以为一张发票开具多张借记单,也可以为多张发票开具一张借记单。

信用卡和借记单的内容: 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的信用/借记票据是在 GSTR-1 中报告的。需要以下详细信息:

  1. 借记卡和贷方票据号码
  2. 供应商的 GSTIN
  3. 原始发票号码
  4. 文件签发日期
  5. 原始发票日期
  6. 类型(无论是借记票据、信用票据还是退款凭证)
  7. 价值
  8. 说明州际公路的州内以及被评估人是否有资格按政府通报的现有税率的不同百分比征税。

信用票据的发行没有时限,但调整应纳税额的信用票据可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月份之前发行,条件是供应商未申请ITC。如果供应商没有在给定的时间范围内签发信用票据,则无需在公共门户网站上出示信用票据。

8。根据 CGST 规则第 46 条,有关税务发票或其他文件的信息

在所有发票类型中,大多数信息是通用的。每个文件都有细微的差异。税务发票应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1. 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 GSTIN
  2. 连续序列号不超过 16 个字符,包含字母、数字或特殊字符及其任意组合,在一个财政年度是独一无二的
  3. 发票开具日期
  4. 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 GSTIN(如果已注册)
  5. 商品和服务的 HSN 代码*
  6. 商品或服务的描述
  7. 以商品为单位的数量
  8. 供应总价值
  9. 供应的应纳税价值
  10. 适用的税率——中央税、州税、综合税收和税收
  11. 收取的税款金额
  12. 供应地点
  13. 交货地址与供应地不同
  14. 是否按反向收费(RCM)缴税
  15. 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数字签名。但是,电子发票不需要签名。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小额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如果注册人前一年的总年营业额高达1.5亿印度卢比,则无需在税收发票中强制提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HSN代码。[2017 年 6 月 28 日第 12/2017 号通知]

9。开具的税务发票副本

  1. 发票应准备在 三份表格, 如果是商品供应:
  1. 收件人原件
  2. 为运输商提供副本
  3. 为供应商提供三份副本
  4. 发票应准备在 重复表单, 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
  1. 收件人原件
  2. 为供应商提供副本

10。未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开具税收发票的罚款或后果

对于未开具税务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将处以以下罚款:

  1. 应纳税人在没有任何发票的情况下提供任何商品/服务或开具虚假发票。
  2. 他在不提供商品/服务的情况下开具任何违反商品及服务税规定的发票或账单
  3. 他使用另一个真正的应纳税人的识别号开具发票。
Particular Penalty
Penalty for not issuing invoice Penalty 100% of tax due or INR 10,000
— whichever is higher
Penalty for incorrect invoicing Penalty of INR 25,000
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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