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 “搜查” 或 “调查” 这个词会使人们处于恐惧状态。在印度,各种法律都有与搜查或调查有关的不同规则和条例,例如所得税法、商品和服务法等。2002年《防止洗钱法》(PMLA)也给出了与调查有关的类似条款。
洗钱是处理犯罪所得以掩盖其非法来源。非法武器销售、走私、毒品贩运、贿赂等产生巨额资金。但是,由此产生的资金受到污染,属于 “洗钱” 的性质。洗钱是将此类资金转化为未受污染的干净资金的过程。
引入PMLA的目的是防止将犯罪所得的钱转化为未受污染的干净货币。通过根据PMLA授权当局,调查机构有权通过发出传票、记录陈述等方式进行调查。
本文汇编了PMLA下的调查程序、传票的签发、进一步的行动方针和其他问题:
1。调查的意义
- 根据PMLA第2(na)条,调查被定义为一项调查,包括由主管/中央政府根据本法授权的收集证据的机构根据本法案进行的所有诉讼。
- 因此,根据PMLA进行调查的目的仅是收集证据。
2。谁有权进行调查
- 根据PMLA第48条和第49条,执法局(ED)的官员有权调查洗钱案。
- 官员还有权启动扣押财产的程序,并在指定特别法庭提起诉讼。
3.调查人员的权力
调查人员应具有以下权力:
- 进行调查(第16节);
- 搜查建筑物、场所、船只、车辆或飞机,没收记录、财产(第17节);
- 进行个人搜查(第18节);
- 传唤并记录有关人员的陈述(第50节);
- 逮捕被告(第19节);
- 暂时扣押任何涉嫌来自犯罪所得的财产(第 5 节)
4。执法案例信息登记报告 (ECIR)
- 《反洗钱法》第3条将洗钱法下的罪行定义为隐藏、持有或获取和使用犯罪所得并声称其为未受污染财产的活动。
- 对于此类罪行,《防止洗钱法》第4节规定了最少3年至7年的监禁。
- 但是,在进入监禁惩罚阶段之前,有传唤、调查、逮捕等多个步骤。
- 程序的第一步是注册 ECIR。它与FIR类似,后者是调查机构(执法局)记录的第一份信息,其中包含进行调查所依据的理由和指控。
- 但是,没有向被告提供ECIR的副本,这使他容易受到执法局滥用权力的侵害,因为他不知道为什么要对他/她进行调查。
5。发出调查传票
- 传票是当局根据相关法律发出的传唤通知,要求在调查期间出庭或出示文件或作陈述。
- 根据PMLA第50条,主任、副局长、联席董事和副局长或助理局长有权向任何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调查期间作证或出示任何记录或交出证据。
- 该官员可以在他认为合适的时间内扣押在他之前出示的记录。
- 但是,助理董事或联席董事必须事先记录原因,并且必须事先获得联合董事的批准,然后才能保存超过3个月的记录。
- 根据PMLA第11条,执法局拥有1973年《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法庭的所有权力,同时审理有关以下事项的诉讼:
- 发现和检查;或
- 强制任何人出席;或
- 制作唱片;
- 在宣誓书上接受证据;
- 下达讯问证人和文件及任何其他规定事项的委员会。
6。执法局在调查期间的权力
- 根据PMLA第50条,董事应拥有与CPC民事法庭相同的权力,同时以以下方式审理诉讼:
- 发现和检查;
- 强制任何人出席,包括任何官员,并对他进行宣誓检查;
- 强制制作唱片;
- 在宣誓书上接受证据;
- 发放审查证人和文件的委员会;
- 除权力外,还有责任认真处理给定职位,这也适用于执法局在处理PMLA调查案件时也是如此。
- 在B. Narayanaswamy诉副手和其他人(2019)SCC online Mad 32868案中,法院认为,除非被传唤者被认定参与洗钱罪,否则在调查阶段不能将他们视为被告。
- 还有人争辩说,即使在调查阶段,调查人员也不能对该人进行身体、心理和口头骚扰。不能出于违背其意愿提取陈述的目的,将该人视为被告。
7。在调查期间记录宣誓陈述
- 根据PMLA,调查被视为司法程序,因此,有待记录的陈述是在宣誓后作出的。
-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根据PMLA第50条作出虚假陈述,他将根据《印度刑法》第197和228条承担责任,如果他在审判过程中改进证词,他将承担伪证责任。
- 向执法局提供的陈述是根据PMLA-Rohit Tandon诉执法局进行调查期间可采纳的证据,2017年刑事上诉编号18781879(源自SLP(Crl.))2017 年第 6896—6897 号以及 2003 年首席执法官诉 D. Uttamchand Jain CRL.A. (MD) .912 案。
- 必须允许对证人提供的任何证据进行盘问,那么,只有这样的陈述才能被称为证人的证据。-参见 Ripen Kumar 诉海关部 2000 (55) DRJ (DB) 9。
8。撤回调查期间提供的陈述的可能性
- 根据PMLA进行的调查是为了收集证据,被指控参与洗钱的人的陈述被视为可接受的证据。
- 一个人一旦在调查期间及以后发表了陈述,他就会想撤回同样的陈述,这种情况会发生吗?
- 是的。只有在不受任何压力、威胁等条件下自愿作出的供词才是可以接受的。-参见首席执法官诉D. Uttamchand Jain案(同上)。一个人可能会在执法局官员的压力、威胁和不当影响下记录自己的陈述,因为他们处于可以轻易操纵他人提供虚假陈述的境地。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此类陈述可以撤回或必须予以拒绝。
- 执法局及其团队有责任证明获得的供词是自愿的,不是通过威胁获得的。
9。执法局逮捕嫌疑人
- 一旦执法局记录了有理由相信调查期间发现的嫌疑人参与洗钱的证据,他就可以根据PMLA第19条着手逮捕该人。
- 必须告知被捕者被捕的理由。最重要的是,《PMLA》第19条没有要求在逮捕一个人之前获得法院的逮捕令。
- 被捕者必须在被捕后的24小时内(显然不包括旅途时间)被带见特别法庭/司法法官/大都会治安法官。
结论
在向嫌疑人发出传票后,将根据PMLA进行调查,目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参与洗钱。在调查过程中,不应对嫌疑人施加任何不当影响或压力,要求他们提供虚假陈述。而且,除非被传唤的人被认定参与洗钱罪,否则在调查阶段不应将他们视为被告。一旦调查完成,执法局有理由相信嫌疑人参与了洗钱,那么他就可以根据PMLA第19条的规定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