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举行
在这件事上
m/s.Eicher Motors Limited 诉商品及服务税和中央消费税监管局局长(2023 年第 16866 和 22013 号政府公告)
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下,请愿人拥有累计的进项税抵免。请愿人申请了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要求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转移此类累积的ITC。但是,由于技术故障,ITC的全部金额没有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转账,申请人的电子信用分类账下也没有提供全部金额。因此,请愿人无法申报 2017 年 7 月的 GSTR-3B。由于多米诺效应,请愿人无法提交截至2017年12月的后续几个月的 GSTR-3B。但是,请愿人通过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PMT-06,在到期日之前存入了每个月的商品及服务税负债。故障解决后,请愿人提交了待处理的申报表。申请人收到了因延迟提交 GSTR-3B 而有责任支付利息的通知。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根据该法第39(7)条的规定,被评估人征收的税款应在提交月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记入政府账户。通过生成 GST PMT-06 支付税款后,该金额将在存款后立即记入政府账户。只要这笔款项存入政府,则应缴纳的税款将被视为已清偿。因此,是否在到期日之前申报 GSTR-3B 以向政府账户汇款,并不重要。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请愿人是一家著名的中型摩托车制造商,在泰米尔纳德邦设有制造工厂。
- 在商品及服务税实施之日,即2017年7月1日,申请人已经积累了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的ITC。请愿人提交了商品及服务税 TRAN-1 表格。
- 但是,由于未知原因,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未向申请人提供全部抵免额。由于ITC的全部金额未反映在电子信贷账本中,因此申请人无法在到期日之前提交2017年7月的 GSTR-3B。
- 不提交 2017 年 7 月的 GSTR-3B 表格产生了多米诺效应,申请人也无法在随后的几个月内提交 GSTR-3B。
- 尽管请愿人无法提交 GSTR-3B,但请愿人仍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了所有税款。请愿人将税款存入电子现金分类账。
- 在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问题得到解决后,请愿人提交了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所有待处理的 GSTR-3B。
- 但是,请愿人收到了一份追回通知,要求支付利息,原因是商品及服务税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延迟支付。
- 请愿人提交了详细答复。但是,该部通过了一项命令,确认了对请愿人的利息要求。
- 请愿人对这样的命令感到不满,向高等法院阁下提交了令状申请。
2。请愿书中涉及的问题
申请中涉及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有责任在到期日之前为存入电子信用分类账(ECL)的商品及服务税金额支付利息。该部辩称,在电子现金分类账中存入税款并不等于缴税。
3.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辩称:
- 请愿人按时将税款汇入由印度储备银行开立的政府国库账户,即CGST、SGST和IGST。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49条的解释(a),向ECL存入的税额不过是存入印度储备银行的政府账户中的存款。
- 除非该部通过适当的命令,否则被评估人可以提取存入ECL的金额。因此,存入ECL的金额属于政府。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提出: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39(7)条,请愿人必须在接下来的20个月当天或之前提交月度申报表以及自我评估的准许税。
- 但是,请愿人在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提交了同样的申请,但为时已晚。
- 因此,根据该法第50条,请愿人有责任支付利息。
- 此外,“过渡性进项税抵免” 的不可用与月度 GSTR-3B 的申报无关。
- 请愿人只是代表政府收取商品及服务税的 “授权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将商品及服务税汇给政府。不按时存款将收取《商品及服务税法》第50条规定的 “补偿性利息”。
- 此外,存入申请人自己的ECL的金额不是向政府缴纳的税款,除非在提交月度 GSTR-3B 申报表时扣除了上述金额。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案第49(3)条,ECL中的可用金额可用于支付任何税款、利息、罚款、费用或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应付的任何其他应付金额。
- 因此,纳税人通过提交 GSTR1 申报表对纳税义务进行自我评估,而纳税额仅在从 ECL 中扣除该金额后通过提交 GSTR-3B 来支付。
- 只有在ECL中借记之后,才可以免除纳税义务。否则,上述金额将反映在ECL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54条提交退款申请来随时取回这笔款项。
5。Hon'ble 高等法院的分析
高等法院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5.1 请愿人未提交申报表
- 由于ITC从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过渡的全部金额,申请人无法在场,因此,申请人无法在 GSTR-3B 表格中提交2017年7月的月度申报表。
- 由于没有提交 2017 年 7 月的 GSTR-3B 表格,申请人无法在随后的 2017 年 12 月之前的几个月内提交 GSTR-3B。
- 尽管申请人被禁止提交申报表,但申请人通过将税款存入电子信贷账本和电子现金账本,毫不拖延地履行了其商品及服务税负担。
- 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第26次会议上建议撤销纳税人在提交 GSTR-3B 表格时因延迟提交 GST-TRAN-1 表格而支付的滞纳金。
- 由于技术故障,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免除了滞纳金。
- 此外,如果被评估人未能在到期日提交一个月的 GSTR-3B 表格申报表,则根据《加拿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 39 (10) 条的规定,他不得在随后几个月提交GSTR-3B表格的申报表。
- 一项明确规定,在提交 GSTR-3B 表格之前,应使用商品及服务税 PMT-06 缴纳税款。
5.2 纳税到期日
- 根据 CGST 法案第 39 (7) 条,对于向政府缴纳税款,申报 GSTR-3B 不是问题。但是,提交月度申报表的最后日期很重要。
- 无论月度申报表是否按时提交,但商品及服务税必须在提交月度申报表的最后日期之前汇出。
- 因此,是否在到期日之前申报 GSTR-3B 以将税款汇入政府账户并不重要。
5.3 控制电子信贷账本中的资金
- 存入政府在授权银行账户的日期应为存入电子现金分类账的日期。
- 说只有在提交 GSTR-3B 申报表时以及从电子信用账本或电子现金账本中扣除账款后才会缴纳税款,这是不正确的。
- 商品及服务税一旦存入,便可供政府使用,政府不能等到提交 GSTR-3 或 GSTR-3B 之日或将使用推迟到提交或之日。
- 因此,从通过生成 GST PMT-06 存入商品及服务税的那一刻起,它就是财政部的钱,因为这笔钱只能以商品及服务税的形式以国库的名义收取。
- 因此,要向政府账户缴纳税款,GSTR-3B 的申报无关紧要。
5.4《CGST法》第50条下利息的适用性
- 根据CGST法案第50(1)条,利息(如果有)将适用于在提交申报表到期日之前未支付的金额。
- 受访者辩称,只有在向ECL进行借记分录的情况下,才会将其视为实际纳税日期。
- 相反,CGST法案第50(1)条规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支付现金,根据CGST法第39(7)条,即每月的第20天。
- 这个规定的期限是《CGST法》第50(1)条规定的唯一时限。
- 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还澄清说,无需支付利息,因为税款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即在到期日之前,记入政府。
- 正确适用《CGST法》第50条的但书应确保其不超出该条款的范围,这是一项但书。但书仅规定了例外情况和主要条款,而该条款的颁布只是对其他条款的附带条件。
- 贾坎德邦高等法院分庭在先前的一项裁决中对上述但书的解释是,该但书将推翻该条款,从而改变向政府纳税的日期,这是不允许的,也违背了该法第50(1)条的规定。
6。结论
- 根据该法第39 (7) 条的规定,应始终在提交月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记入政府账户。
- 通过生成 GST PMT-06 支付税款后,该金额将在存款后立即记入政府账户。只要这笔款项存入政府,则应缴纳的税款将被视为已清偿。
- 因此,如果出现任何违约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情况,即使在提交月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后,即每隔一个月的20日或之前,仅在上述延迟期内,注册人就有责任根据该法第50(1)条支付利息。
- 因此,受到质疑的命令很可能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