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照 第 41/15/2018-GST 号通告,截获运输工具的程序检查运输中的货物, 并规定了对此类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拘留, 释放和没收.
司法专员或其为此目的授权的官员应通过命令指定一名官员/官员作为适当的官员/官员,在该命令规定的管辖区域内截获供检查的运输工具和货物。
经授权的适当办公室可以在其管辖区内截获交通工具以供检查。
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被截获时,应出示与货物和运输工具有关的文件。适当的官员应核实此类文件,如果初步看来没有发现任何差异,则应允许运输工具进一步移动。
如果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未能出示任何规定的文件,
a) 运输工具负责人的陈述应记录在表单 GST MOV-01。
b) 有关官员应下令对运输工具、货物和文件进行实物核查/检查表单 GST MOV-02, 要求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将运输工具停放在该命令中提及的地点并允许检查货物.
c) 有关官员应在上述商品及服务税 MOV-02 表格发布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在商品及服务税 EWB-03 表格的A部分中准备一份报告,并将其上传到公共门户网站。
d) 自下达订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表单 GST MOV-02,检查即告结束。
e) 如果情况需要延长该期限,他应获得以下方面的书面许可表单 GST MOV-03由总监或其授权的官员签发,延长期限超过三个工作日,延期令的副本应送达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实物核查完成后,应编写实物核查报告FORM GST MOV-4并将上述报告的副本送交运输负责人。适当的官员还应在共同门户网站上记录检查的最终报告B 部分的表单 GST WEB-03在此种实物核查/视察后的三天内。
a. 如果在检查货物和运输工具后没有发现任何差异,有关官员应立即发布放行令FORM GST MOV-05并允许运输工具进一步移动。
b. 如果有关官员认为需要根据《CGST法》第129条扣押货物和运输工具,则应签发拘留令FORM GST MOV-06并附上通知表格 GST MOV-07根据《CGST法》第129条第 (3) 款的规定,具体说明应付的税款和罚款。上述通知应送达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6.1 如果商品所有者或其授权的任何人挺身而出支付税款和罚款 u/s 129 (1) (a),或者商品所有者没有主动支付适用的税款和罚款 u/s 129 (1) (b):
a. 在根据《CGST法》和《CGST规则》的规定缴纳税款和罚款后,有关官员应通过下令将货物和运输工具放行从 GST MOV-05 出发。
此外,GST MOV-09 表格中的订单应上传到公共门户网站,诉讼产生的需求应添加到电子负债登记册中,并应通过从电子现金分类账中扣款来记入此类电子负债登记册或 电子信用账本 根据《CGST法》第49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
6.2 如果货物所有者或其授权的人,或货物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人通过提供担保 u/s 129 (1) (c) 挺身而出让货物和运输工具获得释放:
i. 货物和运输工具应通过下令放行从 GST MOV-05 表格,在获得大量物资之后表格 GST MOV-08以及银行担保形式的担保,金额等于应付金额 u/s 129 (1) (a) 或 129 (1) (a) (b)。
二。根据《CGST法》第129条完成的诉讼应由有关官员优先处理,提供的担保可以根据此类诉讼产生的要求进行调整。
如果有人对拟议的应付税款和罚款金额提出异议,则有关官员应考虑此类异议,然后通过发言令从 GST MOV-09 表格,量化应付的税款和罚款。缴纳此类税款和罚款后,应通过下令立即放行货物和运输工具从 GST MOV-05 出发。
如果自拘留令签发之日起七天内未缴纳拟议的税款和罚款从 GST MOV-06 表格,根据CGST法案第130条提起的行动应通过向以下地址发出通知来启动从 GST MOV-10 表格,提议没收货物和运输工具并处以罚款。
如果货物的所有者或货物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人均未出面缴纳所征收的税款、罚款和罚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放行货物或运输工具FORM GST MOV-11,有关官员应通过公开拍卖拍卖物品和/或运输工具,并将销售收益汇入中央政府账户。
任何税款、罚款、罚款或其他费用的要求均应加入 电子责任账本 有关人员的。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没有电子责任分类账可用 未注册的人,临时身份证应由相应的官员在公共门户网站上创建,责任应由该门户网站产生。他还应通过从有关人员的电子现金分类账中扣除为此类税款、罚款或罚款及其他费用而支付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