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唤” 是指命令某人到场的行为。传票是政府官员收集信息的重要工具,它通过确保传票被发出的人员在场。
根据商品和服务税,CGST法案第70条规定,有关官员有权向任何人发出传票,要求其提供任何文件或信息。但是,该部注意到,商品及服务税官员随意使用第70条赋予的权力。商品及服务税官员正在例行向公司高级官员发出传票,以收集重要信息或文件。此外,还发出了传票,要求收集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已经提供的信息,例如 GSTR-1 和 GSTR-3B。
因此,商品及服务税调查部门已根据2022年8月17日的第03/2022-23号指令(商品及服务税调查)发布了关于根据CGST法案第70条发出传票的指导方针。以下是发布的指导方针:
1。第70节传唤人员作证和出示文件的权力
- 根据CGST法案第70(1)条,适当的官员可以向任何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调查中提供任何证据、文件或任何其他东西。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1908年第5号法令)的规定,可以采用与民事法庭相同的方式发出传票。
- 此外,根据第70(2)条,保护此类书面和口头证据应被视为《印度刑法》(1860年第45号)第193条和第228条所指的 “司法程序”。
2。合理使用权力
- 传票是该局向任何人获取信息、文件或陈述以查明逃税等情况的手段之一。
- 但是,需要确保审慎行使这一权力,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 该部已建议商品及服务税官员,他们应该探索其他选择,而不是诉诸传票,例如征集信息的信是否足够。
- 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中,董事会已提高官员对使用发出传票权的认识。但是,考虑到自由使用这种权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根据CGST发布新的指导方针。
3.发放传票的指导方针
董事会已指示,在与CGST调查有关的事项中必须遵循以下指导方针:
3.1 发出召唤的权力
- 传票通常由主管发出。但是,上级官员也可以发出传票。
- 现在,传票应由主管在事先获得不低于副局长/助理专员级别的官员的书面许可后发出,并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发出传票的理由。
- 但是,如果由于业务原因无法获得事先的书面许可,则监管人员可以获得授权人员的口头/电话许可。但是,此类许可应简化为书面许可,并尽早通知警官。
3.2 发出传票的方式
- 在传票中,官员通常应提及正在调查案件的罪犯的姓名。在传票中提及姓名将使传票接收者初步了解他是作为被告、同案被告还是作为证人被传唤
- 但是,当披露罪犯姓名不利于调查原因时,不得提及姓名。
- 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以数字/在线形式提供的此类文件可以避免发出传票。
- 此外,根据董事会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的第122/41/2019-GST号通告,必须在官员向纳税人和任何其他人发出的传票上生成并引用文件识别码(DIN)。
- 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第128/47/2019-GST号通告规定了传票的格式。
- 通常,不应首先向任何公司或PSU的CMD/MD/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类似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传票。当有明确迹象表明他们参与决策过程导致收入损失时,应传唤他们。
- 在不确保传票送达的情况下,必须避免重复传票。
3.3 传票程序
- 在发出传票的所有情况下,官员应在档案中记录被传唤者的出庭/未出庭,并将记录在档案中的陈述副本。
- 传票官必须在发出传票的时间和日期在场。如有任何紧急情况,必须事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传唤者。
- 所有被传唤的人都必须在有关官员面前出庭,唯一的例外是由于传统原因不公开露面的妇女或任何特权人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和133条,这些人可以获得豁免,在调查案件时可以考虑豁免。
3.4 不回应召唤的后果
- 如果被传唤者在多次被传唤后仍未参与调查,通常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发出三次传票,则应向司法管辖法官提出申诉,指控被告犯有以下罪行:
- 《印度刑法》第172条(为逃避传票或其他诉讼程序而潜逃);或
- 《印度刑法》第174条(服从公务员的命令不出勤)
- 但是,在提出此类申诉之前,必须确保传票已充分送达预定人员。但是,这并不妨碍根据该法第70条向该人发出进一步的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