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实体股份的转让是一个非常简单和公平的过程,因为股票价格在证券交易所可用,股东没有选择按证券交易所现有价格以外的价值转让股份。但是,未上市或未上市的股票呢。股东是否可以以任何价格转让此类股份,或者是否有为此规定任何机制?
非上市股权的转让是两个股东之间的交易,同样是按照股东之间商定的价格进行的。现在出现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股东能否以低于此类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非上市股票?因此,是的,股票的转让价值可以低于股票的FMV。非上市股票的自由和不受监管的交易导致了利用这些条款的滥用行为,即公司通过对股票估值非常低和逃避税收来规避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税。
为了防止此类行为,2017年《金融法》引入了反滥用条款50CA。本节应考虑未上市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来计算资本收益,而不是交易价值。
另请阅读: 26AS 表格 |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的变更
如果以低于公允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股份,则所得税条款适用于转让人和受让人。
本文讨论了以低于公允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未上市股票的所得税影响。
1。股份转让人手中的税收影响
1.1 计算资本收益的销售对价
- 根据《所得税法》第50CA条,如果转让公司股份(上市股票除外)的对价低于该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则该公允市场价值应被视为第48条规定的资本收益计算对价。
- 未上市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应按照《所得税规则》第11UAA条计算。
- “上市股票” 是指不时在任何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定期报价的股票,此类股票的报价基于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当前交易。
1.2 未上市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方式
- 根据第11UAA条,对于第50CA条,未上市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应按照《所得税规则》第11UA(1)(c)小节(b)或(c)给出的公式确定。
- 根据所得税规则第11UA(1)(c)条,未上市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计算:
- 未上市股票的FMV(子条款(b)):
未上市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 (A + B + C + D — L) × (PV)/(PE),其中,
- A=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珠宝、艺术作品、股票、证券和不动产除外)的账面价值减去;-
- 任何已缴的所得税(如果有)减去申请的所得税退税金额(如果有);以及
- 任何列为资产的金额,包括未摊销但不代表任何资产价值的递延支出金额;
- B= 根据注册估值师提供的估值报告,珠宝和艺术品的公允市场价值
- C= 以本规则规定的方式确定的股票和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
- D= 为支付印花税而选择的不动产的价值;
- L = 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负债账面价值。但是,它不应包括以下金额:
- 股权股份的实收资本;
- 在转让之日之前未申报优先股和股票股息的分红的分摊金额;
- 储备金和盈余(包括负余额),不包括计入折旧的储备金和盈余
- 扣除已缴所得税(预付税、TDS 或 TCS)的所得税的提供
- 为除已确定的负债以外的会议负债编列的准备金;
- 累积优先股的应付股息拖欠款以外的或有负债;
- PV= 待转让的权益股份的已付价值
- PE = 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实收股本总额
- 非上市股票和证券的FMV,股票除外
- 非上市股票和证券(股票除外)的FMV应为估值日的估计销售价格,被评估人可以从商业银行家或会计师那里获得此类估值的报告。
1.3 计算公允市场价值时应考虑哪个日期
- 根据规则11UA,未上市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应为估值日确定的价值。
- 根据规则11UAA,就规则11UA而言,估值日期应为资产转让日期。
2。股份受让人手中的税收影响
根据第50CA条的反滥用条款,《所得税法》第56(2)(x)条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早些时候,第56(2)(x)条规定,对未经任何对价或价值低于公允市场价值的任何金钱或不动产应纳税。
自2017年4月1日起,在第56(2)(x)条中插入了新的小条款(c),该条款规定了对无对价或价值低于公允市场价值的任何财产(包括股票)的纳税。
2.1 计算未报价股票受让人手中的收入
- 根据第 56 (2) (x) (c) 条,当收到除不动产以外的任何财产时,未经对价或没有适当对价,则以下金额应被视为 “其他来源项下的收入:
- 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即无报酬收到的财产;
- 如果收到的财产对价不足,则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因给定的对价而减少
- 第 56 (2) (x) (c)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收入不超过 50,000 印度卢比的情况。
2.2 第 56 (2) (x) 条的规定不适用
- 根据第 56 (2) (x) 条,第 (x) 条不适用于收到的任何金额或任何财产:
- 来自任何亲属;或
- 在个人结婚时;或
- 根据遗嘱或通过继承方式;或
- 考虑付款人或捐赠者死亡;或
- 来自第 10 (20) 条解释中定义的任何地方当局;
- 来自任何基金或基金会、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或第 10 条 (23C) 款提及的任何信托或机构;或
- 来自根据第 12A 条或第 12AA 条或第 12AB 条注册的任何信托或机构;或
- 由任何基金、信托或机构、任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或第 10 条提及的任何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提交;
- 通过根据第 47 条不被视为转让的交易;或
- 由仅为个人亲属的利益而设立或设立的信托来自个人;
- 由个人、任何人就其在治疗或治疗任何家庭成员时实际发生的任何支出由个人向任何人提供,用于治疗与 COVID-19 相关的任何疾病,但须符合中央政府可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通知中为此指明的条件;
- 由死者的家庭成员撰写,—
- 来自死者的雇主;或
- 来自任何其他人或个人的款项,前提是此类金额或总额不超过 10,00,000 印度卢比
如果该人的死因是与 COVID-19 相关的疾病,且补助金为—
- 自该人死亡之日起 12 个月内收到;以及
- 但须遵守中央政府可能通过在 “官方公报” 上发布的通知在这方面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 50CA 条和第 56 (2) (x) 条规定的双重征税
如果转让价值低于FMV的未上市股票,则股份转让人有责任在资本收益项下缴纳所得税,将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销售对价。因此,转让人有责任根据FMV和实际销售对价之间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另一方面,受让人有责任根据FMV与其他来源的实际销售对价之间的差额缴纳所得税。因此,存在双重征税。
通过下面提到的例子也可以理解:
- 股份转让人:A
- 股份受让人:B
- 销售对价:5,00,000 印度卢比
- FMV:7,00,000 印度卢比
- 收购成本:2,50,000 印度卢比
- A 手头的应纳税性
销售对价(根据第 50CA 节):7,00,000 印度卢比
收购成本:2,50,000 印度卢比
资本收益:4,50,000 印度卢比
- B 手中的应纳税性
根据第 56 (2) (x) 条,其他来源项下的收入:2,00,000 印度卢比(FMV-销售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