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IC澄清了其对售后折扣商品及服务税的立场 如果是售后 折扣是在销售时或之前根据合同给予的,商品及服务税不适用于此类折扣,但是,如果给定的折扣需要经销商采取一些行动,则商品及服务税将适用于此类折扣,例如 单独供应。
商品和服务税(“GST”)对促销计划的适用性和影响一直是一个复杂的诉讼问题。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早些时候发布了2019年3月7日第92/11/2019-GST号通告,对商品及服务税下的促销计划进行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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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售后折扣商品及服务税的通告的发布,CBIC已收到业界的几份陈述和进一步澄清的请求。CBIC 视频 2019 年 6 月 28 日日期为 105/24/2019-GST 的通告 试图澄清商品及服务税的某些方面 售后折扣的商品及服务税 与二次折扣和售后售后折扣有关的影响。
关于以下事项的通告摘要 售后折扣的商品及服务税 如下所示:
- 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第15(3)(b)条,在以下情况下,供应受到影响后提供的折扣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 折扣是根据此类供应时或之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该协议特别与相关发票相关;以及
- 根据供应商签发的文件,可归因于折扣的进项税收抵免(“ITC”)已由供应接收方撤销
- 为了确定是否会吸引商品及服务税,应确定给予的折扣的真实性质。还必须检查是否由卖方提供额外折扣,以代替买方开展任何额外活动/促销活动的考虑。
1。卖方向经销商提供的售后折扣(买方无需承担进一步的义务/行动)
- 折扣不得包含在供应价值中。
- 但是,应满足《CGST法》第15(3)(b)条规定的条件。
2。卖方向经销商提供的额外折扣属于售后激励的性质(经销商进行特别的销售活动、广告活动、展览等)
- 该交易应被视为买方对卖方单独的 “服务” 交易。
- 卖方提供的额外折扣应被视为买方开展此类活动的对价。
- 经销商应向卖家收取 “服务” 的适用商品及服务税
- 卖家有资格就收到的服务申请 ITC
- 实际上,折扣的价值需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尽管 买方向卖方收取费用。
3.卖方向买方提供额外折扣以增加销售量(卖方向经销商提供特别降价以转嫁给终端客户)
- 卖方的额外折扣应被视为经销商向终端客户供应产品时从卖方到经销商的 “对价”
- 根据CGST法案第15条,任何对价(即 额外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 由任何人支付(即 本案中的卖家) 将被视为供应价值的一部分
- “额外折扣” 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并应由经销商解除。
- 客户(如果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只有在实际缴纳的税款范围内才有资格申请ITC(根据CGST法案第16(2)条的第二个条件)
4。通过金融/商业信用票据调整商品及服务税(商品及服务税部分未减少)
- 早些时候已经澄清,卖方可以向交易商发行金融/商业信用票据,但没有资格减少最初的纳税义务。
- 经销商也无需撤销因已根据售后折扣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例如商品及服务税由卖方负责(根据CGST规则第37(1)条第二项但书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即供应品接收方产生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金额。
5。结论
该通告对提供售后和二次折扣的各种企业具有深远的影响。企业应审查与经销商和客户的协议,以检查协议中是否包括交易对手义务、大幅折扣、数量驱动的价格调整等额外对价,并评估商品及服务税下此类交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