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SAFEMA 下属的上诉法庭阁下审理
在这件事上
Sh。卡玛尔·辛格诉孟买执法局助理局长(MP-FE-200/MUM/2024(公元)FPA-FE-25/MUM/2011)
上诉人通过出示虚假的运费账单和其他文件要求在消费税项下获得退款。后来,上诉人向和解委员会提出了和解申请,要求上诉人退还收到的退款,但没有处以任何罚款。后来,上诉人因不遵守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节以及第16条的规定而被处以25万印度卢比的罚款 外汇管理 2000年《(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因为上诉人未能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1年内出口货物。
上诉人辩称,整个出口都是代理人进行的,根据自运程序(SRP),货物已从上诉人的住所移走。据上诉人所知,这些出口是按时进行的,所得款项也已收到。答辩人的部门花了将近6年的时间才对上诉人提出申诉,在上述6年中,答辩人没有发现任何新的证据。迅速审判的基本权利载于我国《宪法》,这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偏见。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和解委员会的命令是明确的,即没有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向上诉人申请或向上诉人提供豁免。根据其他法案授予的豁免不会对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诉讼产生影响。尽管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没有规定时效期限,但答辩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行动。上诉人不能在收到预先汇款之日起1年内不发货,从而逃避对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责任。T在本案中,处罚是不可处罚的,上诉人无法通过将责任归咎于代理人来逃避责任。罚款金额从25万印度卢比减少到50万印度卢比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卡迈勒·辛格先生(提案Siddha Exports)(“上诉人”)要求通过出示虚假的运单、ARE-1和其他与出口相关的文件,获得28,61,529卢比的中央消费税退款。但是,此类商品从未真正出口过。
- 上诉人因此类虚假出口获得了10,54,310.36美元(离岸价),银行变现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
- 在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发表的一份声明中,上诉人辩称他没有实际出口。相反,通过代理人也是这样做的,他只是在收到和记入外国汇款之后才签署与出口有关的文件。
- 因此,上诉人收到了10,54,310.36美元作为虚假运单的预付款,而上诉人没有用这些汇款进行任何出口。
- 上诉人没有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一年内发货,这违反了该法第7节的规定 《外汇管理法》,1999 年与 2000 年《外汇管理(商品和服务出口)条例》第 16 条一起阅读,因此发布了显示原因通知。
- 由发布上述理由通知而启动的诉讼最终导致了受到质疑的命令,处以25万卢比的罚款。
另请阅读: 印度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咨询服务如何帮助您的业务发展
2。相关法律摘录
相关法律摘录在下文重申:
a. 下文重申《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7节以供参考:
“7。商品和服务的出口。—
(1) 每一个货品出口商应——
(a) 以可能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储备银行或其他机构提交一份申报单,其中载有真实和正确的材料细节,包括代表全部出口价值的金额,如果在出口时无法确定货物的全部出口价值,则提供出口商考虑到当前市场状况在印度以外市场销售货物时预期获得的价值;
(b) 向储备银行提供储备银行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以确保该出口商实现出口收益。
...”
b. 2000年《外汇管理(货物和服务出口)条例》第16条
“16。出口预付款。-
(1) 如果出口商从印度境外的买家那里收到预付款(有或没有利息),则出口商有义务确保─
(i) 货物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一年内发货;
...”
3.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a. 欺诈的受害者:
-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上诉人是欺诈的受害者,但他受到了惩罚。
- 整个出口是由代理人进行的,根据自运程序(SRP),货物已从申诉人的住所中移走。据上诉人所知,这些出口是按时进行的,所得款项也已收到。
b. 由和解委员会解决争端
- 后来,上诉人得知文件是伪造的,因此,他联系了和解委员会。
- 和解委员会注意到,上诉人是自愿联系并被欺骗的。它认为必须退还退款金额,但不认为上诉人有责任支付任何罚款。
- 该出口是根据上诉人的最大信念按时进行的,所得款项也已兑现。
c. 为阻止上诉人达成和解而无故拖延诉讼程序
- 自从收到海关和消费税局的信息之日起,答辩人部门花了将近6年的时间才对上诉人提出申诉,在上述6年中,答辩人没有发现任何新的证据。
- 在特定情况下,裁决程序应被视为从2004年9月17日开始,即答辩人从消费税局收到信息之日开始。
- 被告故意等待和解委员会的命令,只是在和解令通过后才提起诉讼。
- 此外,被告恶意隐瞒了额外专员提供的信息,以阻止上诉人在和解程序中执行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授权。
- 因此,上诉人没有执行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当局,因此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属的尊敬和解委员会没有因此给予豁免权。
- 即使事先获得信息,如果延误时间过长,受到质疑的命令也可能会被撤销。
- 迅速审判的基本权利载于我国《宪法》,这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偏见。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上诉人在2004年9月20日和2004年9月21日的陈述中承认,上述运单是假的,从来没有出口过此类运单。
- 上诉人本人曾向和解委员会提出和解申请。
- 因此,对于这15张运单是假的,这一事实没有争议。
- 由于上诉人本人已经承认了自己的违规行为,他现在不能提出与向和解委员会提交的陈述相反的陈述。
- 此外,上诉人的唯一论点是,和解委员会已经解决了本问题,从而给予上诉人无条件的刑罚条款豁免。
- 尽管该案已由和解委员会解决。但是,不给予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条款的豁免,和解委员会的最终命令中也特别提到了这一点。
- 因此,上诉人关于和解委员会的最终命令给予他不受所有刑罚条款约束的理由站不住脚。
5。Hon'ble SAFEMA 的分析和发现
上诉法庭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a. 和解令委员会规定的豁免
- 根据和解委员会的命令,没有根据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法》向上诉人申请或向其提供豁免。根据其他法案授予的豁免不会对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诉讼产生影响。
- 和解委员会的命令是其中所述事项的决定性的,不能在任何其他诉讼中质疑。
- 和解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表明,收到的出口汇款没有实际出口任何货物,所有出口文件都有申诉人的签名。上诉人和代理人之间没有书面安排。因此,从Ld的角度来看,这些发现已成为决定性的。和解委员会的命令。
b. 为阻止上诉人达成和解而无故拖延诉讼程序
- 关于答辩人造成的重大延误,中央消费税和海关官员于2004年8月13日对上诉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答辩人于2010年7月27日提出申诉。
- 出庭理由通知已于2010年6月8日送达,上诉人于2010年9月11日正式收到。
- 根据2011年1月19日的命令,裁决机构处以25卢比的罚款。
- 尽管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没有规定时效期限,但答辩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 这是因为针对上述出口的汇款是事先收到的,没有实际出口任何货物。
- 出口是以上诉人的名义进行的,他负责确保实现出口收益,不能逃避对失误的责任。
- 上诉人不能在收到预先汇款之日起1年内不发货,从而逃避对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责任。
- T在本案中,处罚是不可处罚的,上诉人无法通过将责任归咎于代理人来逃避责任。
- 和解委员会的命令表明,申请人已全面披露了其关税责任,随后还按照Ld的指示支付了负债。和解委员会。
- 因此,如果将罚款金额减少到50万卢比,伸张正义的目的就会得到满足。
6。订购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
- 和解委员会的命令是其中所述事项的决定性的,不能在任何其他诉讼中质疑。在本案中处以罚款,上诉人无法通过将责任归咎于代理人来逃避责任。
- 考虑到事实,征收的罚款从25万印度卢比减少到50万印度卢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