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裁定,要求提高退税率不是拒绝出口IGST退税的正当理由
最近,综合商品和服务税(“IGST”)退款的不合理延迟影响了几家出口商。在一些情况下,纳税人不得不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授予IGST退款的具体救济和指示,在IGST退款案件中,也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即对出口申请更高的退税。
退税是印度政府根据外贸政策提供的出口激励措施之一。根据印度政府做出的政策决定,享受更高退税率的出口商可能没有资格获得出口IGST的退款。但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这不是扣留退款的允许理由。
在阿米特·棉花工业公司(R/2018年第20126号特别民事申请)一案中,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HC”)裁定,退税申请不是不合理地扣留IGST退款的正当理由。HC认为,应毫不拖延地立即处理出口退税申请的IGST退款,并收取每年7%的简单利息。
1。事实 上 出口退税较高时退税的IGST退款
- 纳税人是一家轧棉厂,从事的业务是从农民那里采购原棉,轧制原棉,压制原棉,进行必要的工艺,将其转化为大包,然后将这些棉包出口到印度。
- 纳税人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注册的。这个 对外补给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纳税人制造的应纳税。
- 但是,当纳税人将供应品出口到印度境外时,根据IGST法案第16条,这些供应有资格被视为 “零税率供应”。
- 根据IGST法案第16(3)(b)条以及第54条,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出口商品上支付的IGST的范围内申请出口商品的退款。
- 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CGST规则”)第96条,为了申请退款,向纳税人提交的航运账单应被视为IGST退款的申请。
- 纳税人已开具商业发票、出口发票和装运账单。航运公司已经生成了出口总清单和提单。纳税人还在 GSTR-3B 表格的月度申报表中提供了相关的出口细节。
- 尽管多次采取后续行动,但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尚未向纳税人发放IGST退款
2。纳税人的论点 上 出口退税较高时退税的IGST退款
- 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 根据CGST法案第54条以及IGST法案第16条的规定,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应立即处理和发放货物出口所支付的IGST退款,同时将运费账单视为IGST退款的申请。
- 延迟发放IGST退款: 出口是在2017年7月进行的,但IGST直到2019年6月才退款。到目前为止,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尚未指定任何扣留IGST退款的理由。尽管与商品及服务税当局进行了多次后续行动,但IGST退款并未受到制裁。
- 超额退税索赔: 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已口头告知纳税人,退还IGST不会受到制裁,因为纳税人声称出口商品的退税为1%,而退款为0.15%。
- 退税和利息的退款: 商品及服务税法中没有规定可以因退税申请过多而扣留IGST的退款。但是,由于纳税人正遭受现金紧缩并迫切需要退款金额,因此余额返还了0.85%(1%至0.15%)以及利息。还向相关的退税主管部门通报了同样的情况。
- 扣留 IGST 退款的原因: 在给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写了一封电子邮件后,回复称,扣留IGST退款的唯一原因是超额关税退税申请和2018年10月9日第37/2018号通告——海关的规定。
3.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论点 上 出口退税较高时退税的IGST退款
- 有更高的关税缺点: 由于提供了更高的关税退税,纳税人无权申请退还已支付的IGST。因此,《IGST法》第16条以及《CGST法》第54条的规定均不适用。
- 退还超额关税退税是一种单方面行动:纳税人退还差额关税退税是纳税人的单方面行为,法律不予承认。
- IGST退款机制是一个电子流程:IGST退款机制基于系统,并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运输账单中的声明以及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提及的详细信息进行电子处理。由于申请了更高的退款,IGST退款由系统自动拒绝。
- 退税通告:根据2018年10月9日第37/2018号通告——海关,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 作为规定文件/表格的一部分,出口商可以自愿选择以更高的税率进行退税以代替IGST退款。
- 如果出口商利用这种选择并在申报更高的退税率的同时提供申报,那么允许出口商在最初声称从更高的退税中获得IGST退款是没有道理的。
- 对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具有约束力的CBIC通告:CBIC的通告对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具有约束力,因此,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不能采取与CBIC要求遵循的立场不同的立场。
4。商品及服务税法关于出口退税申请更高退税的条款 IGST 退款
- 零税率用品: 根据IGST法案第16条,某些供应,例如出口,有资格获得零评级。根据CGST法案第16(3)(a)和16(3)(b)条规定的选项,生产零税率用品的注册纳税人有资格申请退款。
- IGST 的退款: 根据CGST法案第54条,任何要求退还IGST和此类出口所支付的利息的人都应在相关日期起两年内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出申请。
- 退款申请: 根据CGST法案第57条,在收到第54条规定的此类申请后,司法管辖GST官员应感到满意并通过批准IGST退款的命令。
- 运费账单可视为退款申请: CGST规则第96条规定视作虚构,因为出口商提交的运单被视为对出口商品支付的IGST的退款申请。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预扣IGST退款: 根据CGST规则第96(4)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拒绝IGST退款:
- 由于根据《CGST法》第54(10)或54(11)条申请退款,已收到管辖商品及服务税官员提出的扣留IGST退款的请求
- 有关海关官员确定这些出口违反了1962年《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5。HC 的分析 上 出口退税较高时退税的IGST退款
- 不在限制范围内: 纳税人已证明他们的情况不在CGST规则第96(4)条所载限制的范围内。
- 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理由不可接受: 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立场是纳税人已经申请了更高的关税退税,没有接受这种更高关税退税退税的退款的规定,系统中也没有考虑IGST退款申请的选项,这种立场是不可接受的
- 对关税退税通知的依赖: 如果仅根据2018年10月9日的第37/2018号海关通告拒绝退款,那么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同样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如果该通告违反法定规则,特别是《CGST规则》第96条,则不能说它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 活动时间表: 考虑到交易日期和商品及服务税当局所依据的通告,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论点不可接受,因为该通告的日期是2018年10月9日,而出口发生在2017年7月27日。除此之外,该通告还解释了退税的规定,与IGST退款的发放无关。
6。HC 的判决
- CGST规则的第96条非常明确和毫不含糊。
- 即使申请退税,纳税人也有权退还为出口到孟加拉国的商品支付的IGST。
- 商品及服务税当局指示立即批准IGST的退款,并从运费账单出具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起支付7%的单利。
- 该命令应被视为 “绝对规则”,即立即立即执行该命令,不得拖延。
7。结论
HC的判决澄清了法律立场,即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扣留IGST退款,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扣留。
尽管CBIC和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适用关于IGST退款的通告中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没有出口商在同一笔交易中获得双重利益,但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的现行条款,CBIC和GST当局没有权力。
如果政府考虑扩大退款限制的范围,则可能只能通过修订商品及服务税法律的现有条款来实现同样的限制,该法律与IGST退款有关,而出口退税则要求更高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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