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 被认为是任何经济的主要贡献者,因此,政府会尽一切努力增加出口。为此,出口免征任何种类的税收,包括商品和服务税。
为了证实这一原则,根据2017年综合商品和服务税(“IGST法案”),商品或服务的出口或两者的出口被归类为 “零税率供应”,因此,此类供应无需缴纳商品和服务税(“GST”)。为了申请这种 “零税率供应” 的好处,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了以下任一选择:
为了申请退款,IGST Acthas规定了一项先决条件,即供应商在GSTR-1中输入的出口相关信息(例如发票编号、发票日期、装运账单编号、装运账单日期和发票金额)应传输到海关系统,以检查供应商申报的出口交易的真实性。
为了向海关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输信息,引入了验证功能,即IGST在申报的任何特定月份支付了出口费用 GSTR-3B*表3.1 (b) 不应少于申报的出口量 GSTR-1 的表 6A **。
*第-3.1 节对流入供应征收的税收和反向收费-3.1 (b)-对外应纳税物资(零税率)
**表 6A-出口发票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或 “部门”)已收到出口商的许多陈述,其中强调出口商在申报 GSTR-1 和 GSTR-3B 时犯了错误,因为出口商无意中宣布 IGST 是按州际国内支付的 IGST 支付的 对外补给 (即表 3.1 (a)) 而不是对外应纳税供应(零税率) (即表 3.1 (b)) 在提交 GSTR-3B 时。因此,GSTR-1 表 6A 中申报的出口与 GSTR-3B 表 3.1 (b) 中申报的出口不符。
因此,GSTN未能将出口相关数据传输到海关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因此,无法处理出口商的IGST退款。
考虑到商品及服务税的过渡期,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或 “部门”)于29日发布了第12/2018-海关号通告th 2018年5月,其中规定了等待IGST退款的制裁方式,期限为1st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31 日st 2018 年 3 月,其中记录尚未从 GSTN 传输到 DG 系统。
CBIC设想了两种情况,即向出口商提供了短期退款或不予退款,因此,它已通过以下方式澄清了此类情况下制裁退款的程序:
如果从多个港口出口,出口商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个出口港提交证书。
上述批准的退款应接受退款后审计审查。
但是,其中金额 IGST 退款 金额超过10万印度卢比,则出口商必须提交特许会计师出具的证书,证明商品及服务税的短缺已支付。
此外,还应将证书副本提交给管辖的商品及服务税办公室(中央/州)。相关海关区应提供在 2018 年 11 月 15 日之前未向董事会提交 CA 证书的 GSTIN 清单。
已批准或批准的退款仍需接受部门审计。总干事(审计)应包括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进行审计时使用第12/2018号通告中规定的程序广泛获得退款的GSTIN。总干事(审计)可以确保将IGST退款内容纳入这些单位的审计计划。
此外,如果部门审计发现任何根据本通告向出口商超额退款的情况,则应将此类退款的详细信息转交给相关的商品及服务税部门,以采取适当行动。司法管辖区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应在最后核实此类付款细节的详细信息。
通过第12/2018号通告规定的海关程序,各种出口商受益,错误发生率也大大减少。但是,一些出口商在2018-19财年也继续犯这样的错误,
因此,为了克服出口商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面临的问题,CBIC发布了 海关第 27 号第 25/2019 号通告th2019 年 8 月 在与商品及服务税法律委员会进行磋商后,将第12/2018号通告海关规定的福利也延长至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财政年度。因此,根据第12/2018-海关通告中给出的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规定应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适用。
因此,根据第 12/2018 号通告第 3A 和 3B 段中给出的指导方针,将按照 GSTR-3B 表 3.1 (b) 支付的 IGST 与 GSTR-1 表 6A 中提供的详细信息在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累计进行比较。此外,还需要特许会计师出具证书,证明根据该协议退还的出口商品的 IGST 金额之间没有差异通函和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对商品出口支付的实际IGST金额,出口商必须提供30 岁之前的此类证书th 2019 年 10 月。
相关海关区应提供在 15 岁之前未向董事会提交 CA 证书的 GSTIN 名单th2019 年 11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