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品和服务税下,与出口相关的信息在以下两个地方提供:
表6A中提供的数据将转发到ICE网关进行进一步验证,然后在对表6A中给出的数据进行验证后,ICE门户网站开始处理商品及服务税退款。
但是,为了转发数据,已经进行了验证,即 GSTR-3B 中申报的出口时支付的 IGST 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 GSTR-1 表 6A 中申报的 IGST。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财政部发布了 第12/2018号通告-海关 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 (对未将记录从GSTN传输到DG Systems的待处理的IGST退款申请的制裁-reg.) 参阅 2019 年 8 月 27 日海关第 25/2019 号通告 (在某些情况下,IGST退款机制用于验证从印度出口的商品的IGST付款情况-reg)。
通过该通告,董事会解决了IGST退款问题,并为此提供了以下解决方案。
关于在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提交的 GSTR-1 和 GSTR-3B 以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提交的运费账单,提供了第12/2018-海关号通告的好处。
CBIC收到了各种陈述,称由于上述通告提供的不匹配错误,各种IGST退款被冻结 关于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的运费账单的决议。 因此,由于不匹配错误,无法处理与2019年3月31日之后提交的运费账单相关的IGST退款。
考虑到在2019年3月之后提交的 GSTR-1 和 GSTR-3B 中存在错误披露出口所支付的IGST的错误,因此,CBIC决定第12/2018号通告——海关和25/2019-海关中提供的解决方案应 延长至 2019-20 年和 2020-21 年期间。
上述通告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 2019 年 4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即
此外,如果出口商已经利用了本通告的好处,并且直到15日才提交CA证书th 对于2019-2020和2020-21财政年度,分别为2021年4月和2020-21财政年度的2020年11月15日,则相应的关税区应提供该人的商品贸易报税的详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