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ST 适用于州际出厂销售

Published on:
July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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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商品及服务税是一种基于目的地的税。这意味着商品/服务是在消费地点而不是其原产地对商品/服务征收的。因此,考虑到这一基本概念,适用于出厂供应的IGST,即终止商品或服务或消费商品和服务的州,有权保留此类商品和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

因此,供应地的关键概念决定了哪个州被视为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地,它有助于确定商品/服务交易是州际供应还是州内供应,因此,该交易将受IGST或CGST/SGST的约束。

但是,也有一些交易,例如收货人将货物出厂时,收货人将在工厂大门上获得货物的财产。而货物实际上是运送到另一个州。在此事中,特兰甘纳邦州预先裁定管理局阁下根据TSAAR第03/2020号命令就申请人M/s Penna Cement Industries Limited(“申请人”)事宜发布了预先裁决,并澄清说,如果是州际出厂供应,将征收IGST。

由 Hon'ble AAR 举办: 因此,适用《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法律条款,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是出厂销售,如果 “供应商所在地” 和货物托运地位于两个不同的州或中央直辖区,则此类交易符合州际供应资格,此类交易可征收IGST。

借助下表可以理解同样的内容

Place of Factory Movement of Goods State where goods destined GST to be charged
Delhi By recipient Mumbai IGST
Delhi By recipient Delhi CGST & SGST

1。如果是出厂销售,将收取IGST

申请人以出厂为基础供应货物,也就是说,货物中的财产在工厂大门口转移给收货人。但是,收货人会自行将货物带到另一个州。

因此,申请人提出一个问题,即是否应将此类交易视为 州际供应 或州内供应,因此应遵守CGST和SGST或IGST。

AAR阁下认为,本案涉及货物的流动,因此,“供应地” 应是货物终止流动的地点。因此,在给定情况下,此类交易应被视为州际供应,并应缴纳IGST。

2。适用于出厂销售的IGST:案例的详细解释

2.1 该案的简要事实

  1. M/s Penna Cement Industries(“申请人”)是特兰甘纳邦的水泥制造商。
  2. 他们从工厂出厂向州际供应水泥。这意味着水泥中的财产将在其工厂大门上转让给当事方。
  3. 但是,在申请人终止供应后,收货人会自行将此类物品带到账单地址(位于另一个州)。
  4. 因此,现在申请人辩称,适用2017年IGST法案第10(1)(a)条,此类交易的供应地点应是工厂大门,因为他们是在出厂时出售商品的。因此,他们的货物的运输在工厂门口终止。
  5. 因此,申请人向特兰甘纳邦州预先裁决局阁下申请裁定此事。

2.2 应对州际出厂供应征收什么税?

因此,考虑到上述事实,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是

“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州际出厂供应征收什么税?”

2.3 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法律摘录

考虑到本案的事实,以下法律规定也适用于该案件:

  1. 2017 年 CGST 法案和 IGST 法案第 7 (1) 条和第 7 (2) 条

这些部分详细介绍了州际供应。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7条,如果 “供应商所在地” 和 “供应地点” 位于两个不同的州或中央直辖区,则此类交易被视为 “州际供应”。

  1. 第 8 (1) 条和第 8 (2) 节

这些部分详细介绍了州内供应。同样,当 “供应商所在地” 和 “供应地点” 位于同一个州或中央直辖区时,此类交易被视为 “州内供应”。

  1. IGST 法案第 10 (1) (a) 条

本节有助于确定除印度进口和出口以外的商品供应的 “供应地点”。

该部分的摘录是:

“10 除向印度进口或从印度出口的商品供应以外的货物的供应地点。

10. (1) 货物的供应地点,进口的货物的供应除外,或

从印度出口,应如下所示,——

(a) 如果供应涉及货物的运输,不论是供应商或收货人还是任何其他人的运输,则此类货物的供应地应为货物运输终止以交付给收货人时的货物所在地;”

2.4 申请人争夺——为什么要在出厂销售时收取 CGST 和 SGST

  • 考虑到上述案件事实,并适用2017年IGST法案和2017年CGST法案的各个部分,申请人辩称,根据2017年IGST法案第10(1)(a)条,“供应地点” 应是终止货物交付的地点。
  • 因此,在给定情况下,由于货物的交付在工厂门口本身,因此应将此类交易视为 “国内供应”。
  • 因此,此类交易应受CGST和SGST的约束。

2.5 部门争论——为什么要对出厂销售收取 IGST:

关于2017年IGST法案第10(1)(a)条所载的规定,有关官员辩称,应向出厂者收取IGST 州际销售

3.最后,将对州际出厂供应收取IGST

  • 为了确定交易的性质,有必要确定交易的 “供应地点”。
  • 鉴于案件涉及货物的流动,因此,为了确定供应地点,应适用2017年IGST法案第10(1)(a)条的规定。
  • 根据第 10 (1) (a) 节,供应地点应是终止货物运输以交付给收件人的货物的所在地。此外,运动可以 由供应商或收件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
  • 因此,2017年IGST法案第10(1)(a)条明确指出,流动可能由供应商或收货人引起。
  • 因此,在给定情况下,货物的流动不会在工厂大门本身终止,而是在另一个州的账单地址终止。货物的运送费用由收件人承担。
  • 现在将所有条款汇总起来,有关官员的论点是,尽管货物可以在出厂时在工厂门口供应给收货人,但货物注定要在另一个州供应。而且,货物的供应仅在货物托运的地点终止。
  • 因此,在给定情况下,“供应地点” 应是终止货物运输的账单地址所在地。因此,由于 “供应商所在地” 和 “供应地点” 位于不同的州,因此此类交易应被视为 “州际供应”。

由 Hon'ble AAR 举办: 因此,适用《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法律条款,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以出厂供应为基础,如果 “供应商所在地” 和托运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州或中央直辖区,则此类交易符合州际供应资格,此类交易可征收IGST。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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