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C的退款是商品和服务税(“GST”)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该部门确保商品和服务税顺利运作的先决条件,以避免商品/服务成本的不必要增加。但是,随着系统的使用,各种问题不断演变。政府已经发布了几份商品及服务税通告,以遏制这些问题。
该部已收到各种陈述,要求澄清与商品及服务税退款有关的一些问题。
我们非常高兴与您分享这一点,因为我们的努力终于让全国各地的纳税人松了一口气!商品及服务税法的一项新修正案将允许 “聚会” 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索赔 跨越两个财政年度。”
的通告 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
根据最近的通告,该修正案引用了德里高等法院的M/S Pitambra Books Private Limited请愿书中的参考文献。M/S Pitambra Books Private Limited 是我们最有价值的客户之一。我们很自豪地说,我们的专业协助和建议帮助M/S Pitambra Books针对限制客户申请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的通知中的错误向德里高等法院提交了令状申请。
援引M/s Pitambra books Pvt Ltd的参考文献,在第135/05/2020号通告中提供了减免,允许在两个财政年度内提出退款索赔。该救济是在我们在德里高等法院就M/s Pitambra books Pvt ltd案提交令状申请之后提供的,在该案中,高等法院阁下认为通告可以取代但不能补充法律。通告可以减轻法律规定的严厉程度,并且可以给予超出相关法规规定的减免。但是,政府无权撤回任何福利或施加法律本身没有规定的任何更严格的条件。
除了上述减免措施外,该部门还通过2020年3月31日的商品及服务税第135/05/2020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澄清,例如:
- 拒绝退还因降低商品及服务税税率而累积的国贸中心,
- 在零税率供应或被视为出口以外的情况下,退款方式的变化
- 在附件2A中提供HSN/SAC代码详细信息的额外要求
- 不退还未出现在 GSTR-2A 中的发票
1。允许在整个财政年度内申请商品及服务税退款
问题:
- 在这两份通告中,对申请退款的跨财政年度的纳税期限都有限制。但是,在同一财政年度的纳税期限是可能的。
- 因此,HC阁下认为,对跨财政年度的纳税期限的限制完全是任意的,需要予以取消。因此,HC阁下指示政府要么打开在线门户网站,使申请人能够以电子方式申报退税,要么在下达命令后的4周内手动接受退税。
- 同样,这个问题也面临着 商业出口商 因为他们在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收到商品供应,并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即从4月起,出口此类商品。因此,通告施加的限制也禁止退还此类情况下应计的国贸中心。
澄清:
- 该部门澄清说,在2017年IGST法案第16条和2017年CGST法案第54条中,没有对跨财政年度不同纳税期的分会规定任何限制。
- 因此,该部门已决定取消对跨财政年度纳税期限的限制。因此,在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第125/44/2019-GST号商品及服务税通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即 对跨财政年度累积退款申请的限制不适用。
2。由于商品及服务税税率降低,累计进项税抵免(ITC)不予退还
关于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问题:
- 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54(3)(ii)条规定退还因税收结构倒置而累积的ITC或 倒置的税收结构。
- 但是,审计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申请人要求退还因在倒置关税结构下降低相同商品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而累积的国贸中心。例如,交易者购买了可吸收 18% 商品及服务税的商品 “X”。但是,随后,“X” 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降至12%。在本案中,该交易商要求退还因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4(3)(ii)条降低税率而累积的ITC。
对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澄清:
- 该部澄清说,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4(3)(ii)条累积的ITC可以退款,前提是由于投入的税率高于产出供应的税率而累积的。
- 但是,在给定情况下,投入和产出是相同的,并且在不同的时间点吸引不同的税率。因此,由于投入或产出没有变化,因此CGST法案第54(3)(ii)条的规定不涵盖这种情况。
- 因此,该部门澄清说,根据CGST法案第54(3)(ii)条退还累积的ITC不适用于投入和产出供应相同的情况。
3.零税率供应品以外的供应品的退税方式的变化
关于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问题:
- 2019年11月18日第125/44/2019-GST号商品及服务税总通告列出了12个可以申请退款的类别。在这些类别中,有些类别与零税率供应或视为出口,有些类别涉及其他情景。
- 退还超额缴纳的税款;
- 以防万一 退还随后作为州际供应的州内供应税,反之亦然;
- 因评估/临时评估/上诉/任何其他命令而退款;
- 因 “任何其他” 理由或原因而退款。
- 在现有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根据上述任何类别申请退款,那么即使纳税人通过国际贸易中心缴纳税款或部分通过国际贸易中心缴纳税款和部分现金,他也可以在电子现金账本中获得此类退款。
对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澄清:
- 给予现金退款可能会导致信贷余额兑现。因此,该部门澄清说,如果纳税人申请除零税率供应或视为出口以外的任何类别的退款,则该人可以在自己的退款中使用退款 电子信用账本 或电子现金分类账,其比例与最初缴纳的税款相同。
- 因此,如果退税最初是通过借记电子现金账本和 电子信用账本 然后退款将以现金和信用账本支付。
- 为了将信贷和现金之间的金额分开,将使用与从电子现金和信用分类账中扣除的相同比例来支付已提交退款申请的相关期限的纳税义务。因此,如果完全通过信用分类账付款,则退款将在信用分类账中提供。
- 对于以现金退还的款项,应通过签发商品及服务税 RFD-06 表格的订单来付款。同样,将以商品及服务税 PMT-03 表格发布命令,将归因于贷记的金额重新记入国际贸易中心 电子信用账本。
4。对于未反映在 GSTR-2A 上的发票,不予退款
关于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问题:
- 根据2019年11月18日商品及服务税第125/44/2019-GST号通告第36段,纳税人可以申请与表格中未出现的此类发票相关的ITC退款 GSTR-2A。为此,纳税人需要上传此类发票的副本。
- 但是,根据2019年10月9日第49/2019-GST号通知,2017年CGST规则第36条出台了一项新的分规则(4),该通知规定,ITC最多可以申请供应商的 GSTR-2A 中出现的ITC的110%。除此之外,未在 GSTR-2A 中显示的发票不可退款。
- 因此,收到了各种陈述,说明申请人的 GSTR-2A 表格中未反映的发票上是否允许国际贸易中心。
对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澄清:
- 在此事中,该部门已澄清应退还累积的ITC。但仅限于申请人在 GSTR-2A 中显示的发票。
- 因此,供应商不能申请退还其在 GSTR-2A 中未出现的发票所缴纳的税款。
5。新要求在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附件 “B” 中提及HSN/SAC
关于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问题:
- 在某些情况下,不允许退还因投入服务或资本货物而累积的国贸中心。因此,该部门必须获得此类分类的信息,才能处理正确的退款金额。
- 但是,HSN/SAC 代码并未出现在 GSTR-2A 中,因此,部门当局很难区分投入方面的国际贸易中心、投入服务或资本货物。
对两个财政年度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澄清:
- 该部澄清说,由于在投入、投入服务或资本货物上对国际贸易中心进行分支很重要,而且 GSTR-2A 中没有同样的分支;因此,应按照规定,在与内向供应有关的发票报表中添加与 HSN/SAC 守则相关的栏目 附录—B 商品及服务税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第125/44/2019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以便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供应。
- 因此,现在申请人需要提及入境发票上提供的HSN/SAC代码。但是,如果供应商不必在发票上提及 HSN/SAC 代码,则申请人无需为此类内向供应指定 HSN/SAC 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