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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清盘或清算是收集和出售公司资产以偿还债务的过程。在还清所有债务、费用和成本后剩余的任何资产将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清盘完成后,公司正式解散并不复存在。
2013年《公司法》第304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愿清盘:
公司清盘的类型
公司清盘的步骤
第307条规定,如果公司通过了自愿清盘决议,则公司应在该决议通过后的14天内,通过在《官方公报》以及公司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区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广告来发出决议通知。
根据第308条,清盘程序从决议通过时开始。
2013年之前,《公司法》有两种自愿清盘程序,即成员和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根据2013年《公司法》,债权人可以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306条将清盘转换为由法庭清盘。因此,只有一种自愿清盘,即成员的自愿清盘。
第305(1)条规定,如果有人提议自愿清盘一家公司,则其董事,或者如果公司有两名以上的董事,则其大多数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经宣誓书确认的声明,宣誓书规定:
声明还必须包括:
该声明只有在公司清盘决议通过之日前五周内作出,并在该日期之前送交注册处处长登记,才有效。
第310条规定,公司将在通过自愿清盘决议的股东大会上从中央政府组建的小组中任命一名公司清算人。任命公司清算人的目的是清理其事务和分配资产。会议还建议向清算人支付费用。
公司必须在任命后的十天内将清算人的任命通知书记官长。
清盘人应在清盘过程中拥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公司事务完全清算后,清算人必须立即准备一份清盘报告,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资产已被处置,债务已全部清偿。其后,应召开公司会议,以编制最终清盘账目。
如果公司的大多数成员在考虑了清盘人的报告后认为公司应该清盘,他们可以通过解散决议。
公司清盘人应在最后一次会议后的两周内向注册处长发送一份最终清盘账目和在各次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的副本。清盘人还须向审裁处提出申请,连同其与清盘有关的报告、账簿和文件,以通过解散令。
如果审裁处确信清盘程序是公正和公平的,则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六十天内通过命令解散该公司。
书记官长在收到法庭通过的命令的副本后,应立即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有关公司解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