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印度合伙企业法》解散合伙公司
根据1932年《印度合伙企业法》第39条,公司所有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的解散称为 “公司解散”。解散是合伙公司走向终结,其所有合伙人摆脱合伙企业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的过程。但是,合伙公司的解散与合伙企业的解散有很大不同。
2。解散合伙企业与解散公司之间的区别
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 vs Dissolution of Firm
| S.No. |
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 |
Dissolution of Firm |
| 1. |
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 refers to the end of association between a partner and the rest of the other partners. |
Dissolution of Firm refers to a process by which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all the partners end. |
| 2. |
It results in the leaving of the partner who dissolved his partnership. |
It results in the closure of the firm. |
| 3. |
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 is voluntary in nature as it is dissolved by mutual consent. |
Dissolution of Firm is either voluntary or compulsory in nature. |
| 4. |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only the outgoing partner dissolves. |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all the partners in the firm dissolves. |
| 5. |
The book of accounts of the firm continues to remain open as the business continues. |
The book of accounts of the firm along with the partner’s account is closed as the firm dissolves. |
| 6. |
The business of the firm continues as usual. |
The business of the firm closes down permanently as the firm ceases to exist. |
3.解散公司的不同方法:
1932年《印度合伙企业法》第39条为公司提供了各种解散方法。准备解散的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和要求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任何一种。
3.1 协议解散
如果公司的所有合伙人都同意解散,则可以简单地解散该公司。合伙人还可以选择按照合伙企业契约(如果有)中规定的方法解散公司。这是该法案根据第40条规定的最简单的解散方法。在合伙人之间没有分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这种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3.2 通过通知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当合伙企业随意成立时,离任合伙人可以通过通知表达其解散公司的意向。随意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合伙契约中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因此可以根据合伙人的意愿解散。在显示固定的时间段之前,所有合作伙伴关系都被视为是随意的。
公司将从通知中提及的解散之日起解散,如果未提及日期,则将考虑发出通知的日期。
3.3 强制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强制解散公司:
- 如果一家公司的所有合伙人或除一个合伙人之外的所有合伙人被裁定为资不抵债。
- 如果发生任何此类事件,使公司业务的开展或合伙人开展业务是非法的。例如,如果该公司专门从事政府决定禁止的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将被解散。
3.4 因突发事件而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除非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在发生以下任何突发事件时解散:
- 如果合伙企业是在固定期限内成立的,也就是说,合伙关系不是随意成立的,则合伙关系将在期限到来时解散,除非续订或延长期限。
- 如果建立伙伴关系是为了开展特定的商业冒险,那么当行动完成或目标实现时,它就会解散。
- 如果合伙人死亡,除非合伙人另有同意,否则合伙企业将被解散。这意味着,如果合作伙伴决定 合伙公司 即使在合伙人去世之后他们也会继续签订新的协议。
- 如果任何法院或法庭裁定合伙人破产。
3.5 法院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任何理由,法院也可以下令解散公司:
- 如果公司的合伙人头脑不健全,即无法明智地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解散诉讼必须由该合伙人的下一个朋友或公司的任何合伙人提起。
- 如果合伙人完全无法履行其作为合伙人的职责,其他合伙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散。
- 如果合伙人犯有任何可能对公司运作或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当行为。
- 如果合伙人故意持续违反合伙契约或合同中提及的协议,或者合伙人以不合理的方式开展业务。
- 如果合伙人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 如果一家公司的业务无法在不蒙受损失的情况下继续发展。
- 或者以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理由为由。
4。解散后合伙人的责任
该法第45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公司解散后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始终对第三方的任何行为负责,除非他们公开宣布公司解散。这意味着,除非解散通知公之于众,否则合伙人所做的所有行为都将被视为公司所为,因此他们的共同责任仍然存在。
但是,不因合伙人死亡、被裁定破产或未以公司合伙人的身份与第三方打交道的合伙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
5。清盘程序的持续授权
根据该法第47条,在宣布解散公司后,每个合伙人约束公司的权力以及合伙人的其他共同权利和义务将在必要时继续有效,以结束公司事务和完成解散时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交易。
6。公司账目结算
由于公司即将解散,它必须在解散之前结清账户。该法第48条规定了以下列方式结算账户的程序:
- 公司因资本短缺而蒙受的损失必须首先从所有合伙人的利润中支付,如果资金不足,然后再从资本中支付,即使损失没有完全还清,也将从合伙人的个人出资中清偿。
- 公司的资产,包括合伙人出资的任何款项,将按以下方式使用:
- 首先向第三方偿还公司债务。
- 按比例向每位合伙人支付公司应付的预付款,即公司从合伙人那里获得的除资本以外的贷款。
- 按公司应向每位合伙人支付的资本金成比例地向其付款。
- 然后,剩余的盈余将按照其通常的分摊比例由合作伙伴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