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人从事为客户货物的国际和国内运输、清关、仓储和相关服务提供服务的业务。此类服务符合出口条件。申请人已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可以在净额结算的基础上获得外币,即在扣除每月支付的任何外币付款后,在出口时获得外币。因此,EEFC银行账户中仅收到净金额。申请人提交了2021年4月至6月期间的退款申请,并提交了所有文件,包括CA证书和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但是,根据CGST规则第89(2)(c)条,答辩人拒绝了未提交FIRC的退款申请。因此,请愿人向高等法院阁下提起上诉。
因此,受到质疑的订单被撤销,并指示受访者在不坚持FIRC的情况下提出退款申请。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Kuehne Plus Nagel Private Limited(“上诉人”)从事提供与客户货物的国际和国内运输、清关、仓储和相关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业务。
- 根据2017年《IGST法》第2(6)条,此类服务供应符合服务出口资格。
- 考虑到商业模式,印度储备银行允许申请人经营一个全球清算账户,在该账户中,上诉人在每月扣除任何外币付款后,可以在出口时获得外币,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维持120万卢比的最低信贷余额,以支持申请人。任何短缺将由汉堡办事处补充。
- 申请人必须每月向所得税局提交一份NOC,说明尚未汇出但已由请愿人正式核算的应付金额。
- 请愿人已完全遵守了上述所有条件,受到质疑的命令也承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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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外币的机制如下:
- 申请人在全球各地的集团实体中既有出口应收账款,也有外汇应付账款。
- 因此,自1997年以来,申请人一直在全球范围内遵循共同清算机制。
- 根据这一机制,在扣除申请人以外币支付的款项后,收到外币对价。因此,印度只收到净额。
- 这样的计划已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正式批准。
- 例如,如果外币应收账款为1,000美元,外币应付账款为800美元,则只有200美元被带入印度。
- 这样的金额还由独立特许会计师在每月核实基础文件后进行认证。此类证书每月代表印度储备银行正式提交给授权银行。
- 申请人根据LUT出口服务,无需支付IGST。因此,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未使用的ITC的退款。
- 请愿人于2021年3月3日提交了2021年4月至6月期间的1,82,99,406卢比的退款申请。此类申请已得到商品及服务税部门的正式认可。
- 后来,该部门寻求更多文件。根据FIRC的要求,请愿人提出,根据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外币是按月净额在泛印度层面收到的。因此,FIRA仅显示申请人收到的净金额。
- 请愿人还提交了一位独立特许会计师出具的证书,证明作为共同清算机制的一部分收到的外币数量。
- 但是,被申请人以未根据CGST规则第89(2)(c)条提交FIRC为由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退款申请。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相关的法律摘录,以供参考:
- 下文重申了第125/44/2019号通告的摘录:
“4。自2019年9月26日起,在公共门户网站上以商品及服务税 RFD-01 表格提交的所有退款申请均应遵循以下模式:
a. GST RFD-01 表格应由寻求上述任何类别退款的申请人在公共门户网站上填写。这将包括提交作为 GST RFD-01 表格本身一部分的报表/申报/承诺,还需要上传其他文件/发票,申请人在处理退款申请时必须提供这些文件/发票。 附件A提供了此类文件的完整清单,并明确指出,在提交退款申请阶段,申请人无需提供其他文件。 通用门户网站应提供上传这些其他文件/发票的便利,该门户网站可以与退款申请一起上传四份文件,每份最多可上传SMB。GST RFD-01 表格中的退款申请和任何证明文件均无需亲自提交给司法管辖当局官员办公室。
...”
3.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辩称:
- 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对其通用清算机制的批准以及特许会计师证书,外币是按净额收取的。
- 此外,即使以净额方式收到国外汇款,退款也是可以接受的。
- 请愿人还提供了银行出具的证书,证明申请人在泛印度净额扣除后收到了等值的可转换外汇,并且该金额包括出口发票的收据。
- 申请人已满足退款申请资格的所有条件,因此,不能以程序为由拒绝退款。
- 退款申请不会以未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为由遭到拒绝。唯一的理由是请愿人未能出示FIRC。
- 因此,根据CBIC发布的第125/44/2019号通告,不能仅以技术和程序为由拒绝退款申请。
- 如果请愿人收到了全部对价,然后将其中一部分汇回印度境外,在这种情况下,受访者不会有任何异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FIRC本来会被接受。
- 因此,通过直读CBIC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第125/44/2019号通告,驳回申请人要求的退款的受到质疑的命令可能会被撤销和撤销,并可能指示答辩人处理申请人的退款申请。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辩称:
- 退款申请被拒绝,主要依据的是CBIC发布的第125/44/2019号通告,根据该通告,申请人必须在退款申请中附上FIRC。
- 请愿人没有意识到基本条件,因此在没有完整文件的情况下提出了巨额退款申请,因此,退款申请被理所当然地驳回。
- 此外,上诉机构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陈述,此后,考虑到同样的情况,通过了驳回退款申请的详细合理命令。
5。Hon'ble 高等法院的分析和裁决
高等法院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 印度储备银行已批准通过泛印度基础清算系统整合海运和空运货物。
- 根据通告附件A,对于服务出口,CGST规则第89(4)条下的声明3以及需要额外上传的支持文件,其中包含服务出口时的BRC/FIRC。
- 请愿人提交了第3号声明,提供了所有发票详情和BRC的详细信息。
- 被告仅以申请人没有提交FIRC为由驳回了上述信息以及请愿人提交的详细信息和文件,并驳回了请愿人的退款申请。
- 最高法院阁下审理以下案件Hon'ble高等法院裁定依赖最高法院在2011年报告的印度联盟诉曼加尔纺织厂私人有限公司案中的判决(269年)E.L.T. 3(南卡罗来纳州),在该案中,该法院认为,管理局必须将CA签发的证书视为真实文件。当 CA 颁发证书时,受访者机构也必须考虑同样的因素。根据证书,请愿人已收到用于出口服务的可兑换外汇。因此,仅以申请人没有按照CBIC发布的第125/44/2019号通告的要求提交FIRC为由,被申请人当局就没有理由拒绝退款申请。 已经认为:
- 管理局要求将CA颁发的证书视为真实文件。
- 当 CA 颁发证书时,受访者机构也必须考虑同样的因素。
- 因此,仅以申请人没有按照CBIC发布的第125/44/2019号通告的要求提交FIRC为由,被申请人当局就没有理由拒绝退款申请。
6。最终订单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受访者当局被指示依法处理退款索赔,无需坚持FIRC,也无需接受加州管理局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的变现服务出口外汇的原则批准签发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