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阁下审理
在SAVISTA全球解决方案私人有限公司诉印度联盟和其他5家公司案中(2021年第113号令状请愿书)
请愿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了手动退款申请。受访者处理了退款申请并于2020年1月6日发布了批准退款金额的最终命令。但是,由于退款未支付,因此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了请愿书,要求我们从提交退款申请之日起60天到期之日起发放退款金额和利息6%。
受访者辩称,根据2019年11月18日第125/44/2019-GST号通告,在线提交退款申请的退款模块已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部署,自2019年9月26日起生效。因此,退款申请和进一步处理只能通过在线模式完成。因此,无需支付利息,只有在在线提交退款申请后才会提供退款。
HC阁下认为,第97A条规定,任何提及电子申请的内容都包括手动提交。通告不能推翻或忽视第97A条的影响。委托的立法比纯粹的行政指示更高,这是一项既定的法律原则。此外,在提交退款申请之日之后发布了通告。此外,受访者已经处理了退款申请并通过了订单。一旦申请得到处理和/或命令获得通过(该命令已进入终审阶段),受访者就无法逃脱同样的明显影响。
因此,被投诉人有责任支付退款金额和利息。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Savista Global Solutions Private Limited(“请愿人”)获得了与2019年7月相关的1,28,50,535印度卢比的退款。
- 请愿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了申请退款。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97A条,寻求退款的申请是手动提交的。
- 答辩人于2020年1月6日下达了退款令。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4(7)条,该订单在自提交退款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未获得通过。
- 因此,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6条,申请人还要求从提交退款申请之日起60天到实际支付退款之日起每年6%的利息。
- 在提交申请之日之前,尚未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退款金额和任何利息。因此,请愿人向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阁下提交了请愿书,要求执行命令*。
*命令令是法院向下级政府官员下达的命令,命令政府官员妥善履行公务或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2。相关法律摘录
该法规的相关摘录转载如下,供随时参考:
-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56 条:延迟退款的利息。
“如果根据第54条第 (5) 款下令退还给任何申请人的任何税款在收到该节第 (1) 分节规定的申请之日起的六十天内未退还,则应从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立即支付政府就理事会建议发布的通知中可能规定的不超过6%的利息根据上述小节提出的申请,直到该税款退还之日为止:
...”
- 2017 年 CGST 规则 97A:手动申报和处理
“97A-尽管本章中有任何规定,但就本章规定的任何程序或程序而言,凡提及在通用门户网站上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暗示、答复、声明、声明或以电子方式发布通知、命令或证书,均应包括手动提交上述申请、暗示、答复、声明、声明或以这些程序所附表格签发上述通知、命令或证书规则。”
- 通告编号CBEC-20/16/04/18-GST 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通过 FORM GST RFD-01 和一次性付款发布了完全电子化的退款流程。通告第2段的相关摘录转载如下:
“自2019年9月26日起,已在通用门户网站上部署了使退款程序完全电子化的必要功能,其中所有提交和处理步骤均应以电子方式进行。因此,需要对先前发布的规定人工提交和处理退款索赔指导方针的通告进行适当修改,并需要发布一套新的指导方针,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退款索赔...”
3.请愿人的陈述
请愿人提交了一份包含以下几点的请愿书:
- 根据2020年1月6日通过的命令批准的金额可在2019年7月退还给申请人。
- 根据该法规的简单措辞,从2019年11月27日(即自提交退款申请之日起60天)起,还应向请愿人 @6% 支付利息。
4。答辩人的争论
在交换诉状时,答辩人提出以下论点:
- 它已于2020年1月6日批准退款,并于2020年1月15日提前申请了实际付款。因此,不产生支付利息的责任。
- 此外,另一位受访者辩称,提交退款申请的申请以及另一位受访者的上述转发信函是在2019年9月26日之后通过物理模式转移的。
- 根据通告编号CBEC-20/16/04/18-GST 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此类退款申请和转发信无法处理。
- 在2019年9月26日GST门户网站上激活退款模块后,退款申请和进一步处理应仅通过在线模式进行,并且早些时候也向另一位受访者暗示了这种缺陷。
- 因此,申请人无需支付利息,而且只有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只能通过在线模式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提交退款和退款令的详细信息之后,才能支付退款。
5。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阁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
- 在本案中,申请已提交 由请愿人提出 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 到 这 被告 其退款将从2019年7月起到期。
-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54(7)条,上述申请应在60天内得到处理并通过订单,但在给定的情况下,60天已经过去,答辩人没有通过任何命令。
- 由于受访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该命令,因此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6条,从60天到期之日起征收6%的利息,直到退款支付完毕。
- 此外,手动提交退款申请不会导致任何取消退款金额或支付退款利息的权利。受访者争辩将在线提交退款申请和退款订单上传到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这简直令人眼花缭乱。
- 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退款申请、退款订单和退款支付应通过在线模式提出。但是,考虑到商品及服务税制度引入后出现的问题,还引入了第97A条,该规则规定,任何提及电子申请的提及都包括手动提交此类申请。
- 此外,第125/44/2019-GST号通告规定了自2019年9月26日起提交退款申请的在线模式。这种通告毫无用处,因为通告不能推翻或否定本规则第97A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 一项既定法律原则是,委托立法将高于纯粹的行政指示。因此,在给定情况下:
- 该通告可能提供处理退款索赔的可选模式,但不能取消CGST规则第97A条的效力。
- 此外,退款申请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也就是通告发布之日,即2019年11月18日之前。
- 更重要的是,受访者本人已经处理了申请,并于2020年10月6日通过了一项指示退款的命令。
- 一旦申请得到处理和/或命令获得通过(该命令已进入终审阶段),受访者就无法逃脱同样的明显影响。他们也无法逃避因不遵守而产生的利息责任。
- 最后,受访者没有像他所坚持的那样遵守法律,根据上述讨论,在即期汇票发出之日之前,他无法逃避退款1,28,50,535卢比及其利息的6%的责任。
- 因此,允许申请令状。
6。结论
- 一旦申请得到处理和/或命令获得通过(该命令已进入终审阶段),受访者就无法逃脱同样的明显影响。他们也无法逃避因不遵守而产生的利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