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央行是在国际市场上筹集资金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欧洲央行涉及外币,因此这些交易受印度储备银行监管。关于欧洲央行的详细讨论已在 冷杉t 部分 这篇文章的。
与外部商业借款相关的其余印度储备银行法规如下:
1。欧洲央行收益的存放:
- 在使用之前,通过欧洲央行借入的资金不能以这种形式保存。印度储备银行已规定了欧洲央行收益的以下存放方式。
- 将欧洲央行收益存放在国外:
- 欧洲央行尚待使用且仅用于外币支出的收益可以存放在国外。
- 在使用之前,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以下流动资产:
- 银行提供的存款或存款证或其他产品,其评级不低于标准普尔/惠誉IBCA的AA(-)或穆迪的Aa3评级;
- 国库券和其他一年到期的货币工具,其最低评级如上所示,以及
- 在国外印度银行的外国分行/子公司存款。
- 欧洲央行所得款项在国内存放:
- 欧洲央行用于卢比支出的收益应立即汇回其在印度AD I类银行的卢比账户。
- 待使用的金额可以存入印度AD I类银行的定期存款。此类定期存款的最长期限累计为12个月。
- 这些定期存款应保持未支配状态,即不应为此类定期存款筹集任何债务。
2。提高欧洲央行的程序:
- 在自动路线下:
- 无需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即可通过欧洲央行借款。但是,印度储备银行规定的参数应得到满足。
- 想要通过自动途径筹集欧洲央行的实体可以向AD I类银行提出提案以及正式填写的外部商业借款表格。
- 在批准途径下:
- 借款人可以向印度储备银行提出申请 欧洲央行表格 通过他们的 AD I 类银行进行检查。
- 印度储备银行在考虑此类案例时可能会考虑到总体指导方针、宏观经济形势和具体提案的优点。
- 印度储备银行收到的超过一定门槛限额(不时修订)的欧洲央行提案将提交给储备银行设立的授权委员会。授权委员会将有外部和内部成员,储备银行将根据授权委员会的建议对案件做出最终决定。
3.报告要求:
欧洲央行的借款须遵守以下报告要求:
- 贷款注册号(LRN):
- 只有在从储备银行获得LRN后,任何借款人才能提取外部商业借款。
- 要获得LRN,借款人应在ECB表格中提交经认证的申请,并在其中提及有关欧洲央行条款和条件的所有信息。
- 表格应一式两份提交给指定的 AD Category-I 银行。
- 此外,AD I类银行将向印度储备银行转发一份副本。
- 请注意,无需向储备银行提交任何筹集欧洲央行的贷款协议的副本。
- 欧洲央行条款和条件的变化:
- 根据外部商业借款规范对欧洲央行参数的任何修改,包括通过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减少还款额,都应通过修订后的欧洲央行表格向印度储备银行报告。
- 信息不应在变更生效后的 7 天内提交。
- 在提交经修订的ECB表格时,应在来文中特别提及这些变更。
- 实际交易的月度报告:
- 借款人应每月通过 ECB-2 表格向AD Category-I银行提供有关欧洲央行所有交易的信息。
- ECB-2 表格应在月底后 7 天内提交。
- 欧洲央行参数的任何变更也应纳入ECB 2申报表中。
- 延迟申报的滞纳金:
1。任何在其他方面遵守欧洲央行指导方针的借款人都可以通过支付延迟提交费用来规范在获得LRN之前延迟报告外部商业借款收益的提款或延迟提交ECB 2申报表的行为,具体方式如下表所示:
Late Fee for ECB Returns
| Sr. No. |
Type of Return/Form |
Period of delay |
Late Fee |
| 1 |
Form ECB 2 |
Up to 30 calendar days from due date of submission |
INR 5,000 |
| 2 |
Form ECB 2 / Form ECB |
Up to three years from the due date of submission / date of drawdown |
INR 50,000 Per year |
| 3 |
Form ECB 2 / Form ECB |
Beyond three years from the due date of submission / date of drawdown |
INR 1,00,000 Per Year |
- 可以通过即期汇票或储备银行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滞纳金。此类付款应附上必要的申报表。
- 表格外部商业借款和申报表ECB 2的违规行为将分开处理。
- 不支付 LSF 将被视为违反举报规定,并应按照 FEMA 1999 或据此制定的条例/细则的规定进行复利或裁决。
4。不可追踪实体的标准操作程序 (SOP):
对延迟提交外部商业借款申报表规定了滞纳金。但是,那些通过欧洲央行筹集资金但没有提交任何形式的欧洲央行申报表的实体呢?印度储备银行将此类实体称为 “不可追踪的实体”,并在总体指导中为这些实体提供了单独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根据欧洲央行总指令第6.5段,如果无法追踪的实体在过去8个季度或更长时间内未以实体或电子方式提交欧洲央行框架规定的欧洲央行申报表,则AD Category-1银行必须遵循以下标准操作程序:
4.1 不可追踪实体的含义:
任何通过外部商业借款筹集资金的实体以及实体本身、其审计师、董事或发起人在 2 个季度或更长时间内无法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联系或做出回应,且信函/提醒已发出 6 次或更多,并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该实体不在反倾销银行可用的注册办公地址开展业务,或者在AD银行官员访问期间未发现该实体在营业;
- 实体在过去两年或更长时间内未提交法定审计师证书;
4.2 对无法追踪的实体采取行动:
应在无法追踪的实体下采取以下行动:
- 如果需要,提交修订后的外部商业借款表格,以及未经公司认证的最后一份ECB 2申报表,上面用粗体写着 “不可追踪的实体”。未偿金额将被视为该国外债负债的注销,但贷款人可以将其保留在其账簿中,以便通过司法/非司法手段追回;
- AD银行不应审查/处理该实体新的欧洲央行申请;
- 每当任何实体被指定为 “无法追踪的实体” 时,都应通知执法局;以及
- 自动路径下不允许汇入汇款或偿还债务。
5。将欧洲央行转换为股票: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可能不偿还欧洲央行,而是提议向贷款人发行其公司的股权以避免还款。向欧洲央行贷款机构发行股票将导致该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因此,应遵守与外国直接投资有关的所有指导方针,例如批准、部门上限等。
根据欧洲央行的主要指示,如果将欧洲央行转换为股权,则应遵守以下指导方针:
- 到期但尚未支付的欧洲央行也可以转换为股权。
- 根据现行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借款公司的活动受外国直接投资自动途径的保护,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外国股权参与须获得政府的批准。
- 转换应在贷款人的同意下进行,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转换不应导致违反资格和违反外国股权持有的适用行业上限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 遵守适用的股票定价准则;
- 如果将欧洲央行部分或全部转换为股权,则向储备银行提交的报告将如下所示:
- 部分转换:转换后的部分将在为报告外国直接投资流量而规定的FC-GPR表格中报告,而在ECB 2申报表中向DSIM报告的月度报告将附上适当的注释,即 “外部商业借款部分转换为股权”。
- 完全转换: 全部部分将在FC-GPR表格中报告,而在ECB 2申报表中向DSIM报告时应注明 “欧洲央行完全转换为股权”。无需随后提交 ECB 2 申报表。
- 如果分阶段进行转换,则通过FC-GPR表格和ECB 2申报表进行报告也将分阶段进行。
- 如果该借款人已从印度银行系统(包括印度银行的外国分行/子公司)获得其他信贷便利,则遵守储备银行银行监管部发布的适用的审慎信准则,包括重组指导方针;
- 可以征得其他贷款人的同意(如果有),或者至少可以与借款人的其他贷款人交换有关转换的信息。
- 在将欧洲央行会费转换为股权时,应考虑有关各方就此类转换达成协议之日的通行汇率。但是,任何较低的利率都可以在与欧洲央行贷款机构达成共同协议的情况下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将要发行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只能根据转换日期计算。
6。提高欧洲央行的安全性:
为确保贷款人的安全,允许AD Category-I银行允许设立/取消对不动产、动产、金融证券的押记,以及为海外贷款人/证券受托人签发公司和/或个人担保。但是,世界银行应确信:
- 标的欧洲央行符合欧洲央行的现行指导方针,
- 贷款协议中存在担保条款,要求欧洲央行借款人开立/取消有利于海外贷款机构的费用,以及
- 如果产生费用,印度现有贷款机构没有获得任何异议证书(如适用)。
一旦满足上述规定,AD I类银行可以允许开立费用,但须满足印度储备银行根据证券性质规定的条件。
7。欧洲央行对某些实体的特别程序:
7.1 欧洲央行为石油销售公司提供的便利:
- 公共部门石油销售公司(OMC)可以通过自动途径向所有认可的贷款机构筹集欧洲央行以用于营运资金的目的,最低平均到期期限为3年,无需强制性套期保值和个人限额要求。
- 总上限为100亿美元或等值。
- 此外,对于这样的欧洲央行,OMC应有董事会批准的外汇市场计价程序和谨慎的风险管理政策。
欧洲央行框架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将适用于此类欧洲央行。
7.2 欧洲央行为初创企业提供的便利:
允许AD Category-I银行允许初创企业(中央政府认可的实体)通过各种自由化自动途径筹集欧洲央行。很少有自由化措施如下:
- 最低平均到期期限为3年。
- 贷款人/投资者应是符合FATF要求的国家的居民。但是,在本框架下,印度银行的外国分行/子公司以及印度实体根据现行海外直接投资政策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海外实体将不被视为认可的贷款机构。
- 借款可以是贷款或不可兑换、可选择可转换或部分可转换的优先股。
- 每家初创公司的借款额将限制在每个财政年度的3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可以是印度卢比或任何可兑换外币或两者的组合。
- 所有费用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商定。
- 所得款项可用于与借款人业务有关的任何支出。
- 根据适用于外国投资初创企业的规定,可以自由地将欧洲央行转换为股权。
结论:
在全球化时代,可以通过国际市场以更经济的费率安排资金。但是,在选择欧洲央行之前,建议每个实体寻求专业服务,以确保印度储备银行发布的所有指导方针都得到充分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