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裁定,在2017-18财年使用ITC的最后日期的新闻稿中有一部分是非法的
在商品及服务税时代之初,表格 GSTR — 3B 为了便于纳税人起见,在最初阶段向纳税人推出,GSTR — 2和GSTR — 3的填写被无限期推迟。此外,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了与上一财政年度相关的ITC的最后使用日期,即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9月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中央政府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澄清了申请2017-18财年国税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
在此背景下,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阁下(“HC”)就AAP and Co.,特许会计师事务所(R/Spl Civil Appl第18962号,2018年第18962号)对有关引入GSTR — 3B表格和2017-18财年使用ITC的最后日期的法律条款提出了质疑。
2019年6月24日的HC视频命令认为,就第16条以及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第39条而言,GSTR — 3B表格不是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申报表。因此,HC认为,该新闻稿在第3段中澄清了2017-18财年使用ITC的截止日期,部分是非法的。
1。该案的事实
- 第 16 (4) 节 — 使用资格 进项税抵免 ('ITC'): 根据CGST法案第16(4)条的规定,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之后,注册纳税人无权就任何商品/服务供应的发票或借记票据获得ITC:
- 根据第39条提交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月份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 提供相关的 年度申报表
- 印度政府发布的新闻稿: 根据印度政府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新闻稿第3段,就供应商在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开具的发票使用国际贸易中心的最后日期是提交2018年9月(即2018年10月20日)此类申报表的最后日期,因为纳税人一直在通过GSTR-3B表格进行自我评估和申请ITC。
- 该新闻稿在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受到质疑,理由是该新闻稿的第3段无效,因为GSTR — 3B表格不是为了根据CGST法案使用ITC的 “退货”。
2。纳税人的论点
- 第 39 节 — 提供退货单: 根据CGST法案第39(1)条的规定,每位注册纳税人应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月度申报表。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CGST规则”)规定了月度申报表的形式和方式
- 第 61 条-提交月报表的形式和方式:
- 根据CGST规则第61(1)条的规定,注册纳税人必须在 GSTR-3 表格中提供CGST法案第39(1)条规定的申报表。
- 此外,根据CGST规则第61(5)条的规定,如果GSTR-1和GSTR-2表格中提供详细信息的时限已延长,并且情况允许,则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可以具体规定提交GSTR-3B表格申报表的方式和条件。
- GSTR — 3和GSTR — 3B表格的申报表必须通过公共门户以电子方式直接或通过通知的促进中心提供。
- 第 39 条与第 61 (1) 条一起解读的规定申报表为 GSTR — 3: 只要仔细阅读一下CGST规则的第61条,第39条规定的申报表是GSTR — 3表格。
- GSTR — 3B 表格通知:
-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参见2017年7月27日的第17/2017号通知——中央税务有意识地对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第10/2017号通知——中央税收进行了追溯性修订。
- 根据修正案, '以 GSTR-3B 表格代替 GSTR-3 表格退货' 被替换为 “GSTR-3B 表格代替 GSTR-3 表格”
- 因此,如果不是申报表,则GSTR-3B,而是在没有GSTR —1和GSTR—2的情况下提供的声明。
- 第 61 (1) (c) 条 — GSTR 中额外金额的国贸中心 — 3: 根据CGST规则第61(6)(c)条的规定,在提交GSTR-3B表格(反映在GSTR-3表中提交的申报表中)后使用的任何ITC都必须记入CGSTR-3表中 电子信用账本 注册纳税人的。允许通过以GSTR-3表格提交的申报表来纠正任何其他差异。
- 引入GSTR — 3B表格的背景和目标:
- 在GSTR-3B表格中添加申报表的决定是在2017年6月30日举行的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第18次会议上做出的。
- 引入的原因是 “推出的前两个月的回报时间更短”。
- 尚未引入GSTR-3B表格作为GSTR — 3表格申报表的替代申报表。
- 在GSTN门户网站通知GSTR — 3Form GSTR-3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GSTR-3B表格只是一项临时的权宜安排。
- GSTR — 3 是使用额外 ITC 的最终回报: 在GSTR — 3表格中提交的申报表是提交GSTR — 3B表格后使用额外国际贸易中心和免除额外纳税义务的最终申报表。
- 2017-18财年提供ITC的最后日期: 因此,使用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开具的发票相关的ITC的最后日期是以GSTR — 3表格(尚未通知)提交申报表的最后日期,而不是GSTR — 3B表格申报表的最后日期。
3.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论点
- CGST 法案第 16 (4) 条规定的截止日期: 根据CGST法案第16(4)条的规定,使用ITC开具特定财政年度发票的最后日期将是根据CGST法案第39条提交申报表或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 2018 年 10 月 18 日的新闻稿:
- 根据CGST法案第16(4)条,2018年10月18日的新闻稿澄清了使用国际贸易中心获取与2017-18财年相关的发票的最后日期。
- 根据CGST法案第44条,2017-18财年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但是,应行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该期限已延长至2019年8月31日。
- 2018 年 9 月提交 GSTR-3B 的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0 日,该截止日期已延长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
-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CGST法》第16(4)条的规定,2017-18财年使用ITC的最后日期应为2018年10月25日
- 没有为根据第39条提交的申报表提供具体名称: 根据CGST法案第39条,没有为根据本节提交的申报表提供具体名称。提到的唯一条件是,退货应包含(i)向内和 对外补给 商品/服务/两者(ii)可用的国际贸易中心(iii)应纳税和已缴税款。
- 第 61 (5) 条允许提交 GSTR — 3B: 根据CGST规则第61(5)条的规定,如果GSTR — 1(根据第37条)和GSTR — 2表格(根据第38条)提交申报表的时限已延长,则可以通知GSTR — 3B表格的提交
- GSTR — 3B 包含第 39 条要求的所有详细信息: GSTR — 3B表格包含CGST法案第39条要求的所有详细信息,即(i)商品/服务的进出供应/两者(ii)可用的国际贸易中心(iii)应纳税和已缴税款。因此,GSTR — 3B表格是根据CGST法案第39条提交的申报表。
- GSTR-1 和 GSTR — 2A 属于纳税人便利化的性质: 新闻稿还特别指出,相应供应商在GSTR(1)表格中提供对外详细信息以及收件人提供查看相同GSTR — 2A表格的便利,属于纳税人便利的性质,不会影响注册纳税人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在自我评估基础上利用国际贸易中心的能力。
- 进一步延长截止日期: 随后,根据2018年12月31日的第02/2018号命令——中央税收,在特定条件下,提供ITC的最后期限已进一步延长至提交2019年3月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4。HC 的观察
- 有争议的问题: 决策所涉及的有争议的问题是 “GSTR — 3B 表格中的申报表是否是 CGST 法案第 39 条要求提交的申报表?”
- 新闻稿的有效性: 只有当GSTR — 3B表格是CGST法案第39条要求提交的申报表时,2018年10月18日的新闻稿才有效且符合CGST法案第16(4)条。
- 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申报表: 最初决定在一个月内获得以下三份回报:
- 对外供应的退货,即 GSTR — 1(根据第 37 节)
- 退货给 内向补给 即 GSTR — 2(根据第 38 条)
- GSTR — 3 表格的合并申报表(根据第 39 节)
- 提交 GSTR — 2 表格和 GSTR — 3 表格: 由于GSTN门户网站出现技术故障以及纳税人面临的困难,GSTR — 2和GSTR — 3表格中的申报表暂时搁置
- GSTR — 3B 表格简介: GSTR — 3B表格是最初推出的较短的退货订单。它不是作为申报表而不是要求在GSTR — 3表格中提交的申报表而引入的。
- GSTR — 3B 表格是一种权宜之计: 本质上,GSTR — 3B表格只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直到通知了GSTR — 3表格中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 在 GSTR — 3 表格中发出的延期申报表通知: CBIC一直在不时发布通知,延长GST — 3表格中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即根据CGST法案第39条要求提交的申报表。根据2018年9月10日的第44/2018号通知——中央税收,随后将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根据该法第39条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即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
- 对CBIC修改的 “退货” 的提法: CBIC在2017年7月27日发布的第17/2017号通知——中央税务局有意识地对2017年6月28日的第10/2017号通知——中央税收进行了追溯性修订,以取代 '以 GSTR-3B 表格代替 GSTR-3 表格退货' 以 “GSTR-3B 表格代替 GSTR-3 表格”
5。HC 的判决
- GSTR 表格 — 3B 不是月度申报表
根据《CGST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考虑。 - 18日新闻稿的第3段
2018 年 10 月违反了第 16 (4) 条与第 1 节一起解读的规定
反过来看《商品及服务税法》的第39(1)条与CGST规则的第61条一起解读。 - 2018年10月18日的新闻稿是
就第3款而言,部分是非法的,该款旨在澄清'最后一个
向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与该期间开具的发票有关的日期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是以表格形式提交申报表的最后日期
2018 年 9 月的 GSTR-3B。”
6。结论
HC的判决对整个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片,因为GSTR—3B表格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可用的ITC为准。由于月度申报了其合法性的基础受到了质疑,该判决也有可能证明商品和服务税法中提及及商品及服务税—3B表格的其他条款开启潘多拉魔盒。
可以指出,HC的判决可以向印度最高法法院下提提上去。尽管的判断力对纳税人有利,但可能需要观察,以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
中央政府很可能会对HC的判决决提醒。或者,中央政府也可以使用商品及服务税法赋予的权利发布通知,以清理/修改现存的异常情况,以反馈GSTR — 3B表格应被视作第39条规定的申报表,以确认根据CGSTFA案第16(4)条的截止日期。
基于 GSTR 2A和 GSTR 3B对账本的 ITC 的可用性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