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品的供应按个人税率纳税,ITC也可按个人税率纳税

Published on:
Octobe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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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孟加拉邦预先裁决管理局阁下持有

关于 M/S. KANAHIYA 房地产私人有限公司(2021 年第 12 号案件,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M/S. KANAHIYA REALTY PRIVATE LIMITED(申请人)是袜类产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例如背心、三角裤等...为促进供应,申请人以折扣价向购买指定数量袜类商品的零售商提供了促销商品,例如金币、冰箱、分体式空调等。申请人要求事先就以下事项作出裁决:

  1. 促销商品的供应是否应作为 “混合供应” 或个人供应征税。
  2. 为促销食品缴纳的税款的ITC是否可以接受?
  1. 供应性质:

申请人辩称,袜类商品和促销品的供应不是 “混合供应”,因为有两个条件不满足,也不是 “复合供应”。AAR阁下认为,为这两项供应单独开具发票。由于不对两种供应收取单一对价,因此不符合 “混合供应” 资格。此外,这两种用品不是自然捆绑的,也不是相互配制的。因此,此类供应不符合 “复合供应” 的资格。

因此,袜类商品和促销品的供应应视为个人供应,并适用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1. ITC 的可受理性:

提供促销品是为了增强申请人的业务,因此可以说是在业务的过程中制造的,也是为了促进业务。此外,促销商品是按名义价格提供的,不是免费的,而且不能作为礼物。因此,适用的限制u/s 17 (5) (h) 不适用,申请人有权申请ITC。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申请人(M/S. KANAHIYA REALTY PRIVATE LIMITED LIMITED)从事袜类产品的制造和供应业务,包括背心、内裤等。
  • 为了促进袜类商品的销售,申请人实施了一项激励计划。在该激励计划中,当零售商购买某些单位的袜类商品时,申请人以折扣价向此类零售商提供未连接的商品。但是,零售商可以选择不购买促销计划提供的商品。
  • 申请人根据激励计划以折扣价出售的非联网商品例如金币、冰箱、冷却器、分体式空调等。
  • 例如,购买1300盒袜类商品的零售商将有资格仅以50印度卢比的价格购买分体式空调。

2。Hon'ble AAR 之前的问题

  • 现在,关于促销计划下的商品销售,申请人寻求事先就激励计划下提供的商品对商品适用商品及服务税和ITC的可接受性作出裁决。
  • 提出了以下问题:
  1. 鉴于袜类商品和非关联商品以单独的价格在单独的发票下出售,按名义价格以折扣税率供应的非关联商品是否符合个人供应,即适用于此类非关联商品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还是符合混合供应,即适用最高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2. 申请人是否可以抵免为此类非关联商品缴纳的进项税

3.相关法律摘录

现将相关法律条款转载如下,供您随时参考:

第 17 节:信贷和冻结信用的分配

“(5) 尽管第16条第 (1) 款和第18条第 (1) 款中有任何规定,但以下方面的进项税抵免不得提供,即:-

...

(h) 以礼物或免费样品的形式丢失、被盗、销毁、注销或处置的物品;以及

...”

第 8 节:复合和混合供应的纳税义务

“8。 综合供应或混合供应的纳税义务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即:-

* * * * * * * * *

(b) 由两种或更多供应品组成的混合供应应被视为该特定供应中税率最高的供应。”

根据第 2 (74) 节, “混合供应” 是指应纳税人以单一价格相互供应的两种或多种单独的商品或服务供应,或其任意组合,此类供应不构成复合供应。

插图.-由罐装食品、糖果、巧克力、蛋糕、干果、充气饮料和果汁组成的包装的供应如果以单一价格供应,则供应情况好坏参半。这些物品均可单独提供,不依赖任何其他物品。

如果这些物品单独供应,则不应是混合供应;”

CGST法案第2(17)条给出了 “业务” 的定义,该定义将在下文重申:

(a) 任何贸易、商业、制造、专业、职业、冒险、赌注或任何其他类似活动,不论其是否为金钱利益;

(b) 与 (a) 款有关或附带或附带的任何活动或交易;

(c) 属于 (a) 款性质的任何活动或交易,不论此类交易的数量、频率、连续性或规律性如何...”

4。申请人的提交

申诉人详细地提交了案情并解释了法律的特殊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摘录如下:

  1. 最初,袜类商品将根据单独的发票提供给零售商,根据该发票按适用税率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2. 如果零售商符合激励计划标准,则根据该计划提供的非联网商品,例如金币、冰箱、搅拌机研磨机、冷却器、分体式空调等,将在以下网址向该零售商提供 折扣/减价 价格。对于促销商品的销售,申请人以折扣价单独开具发票。
  3. 但是,零售商可以选择购买此类促销商品,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不想购买,他可以拒绝。
  4. 该计划中提供的商品由申请人从公开市场购买。申请人支付此类发票上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
  5. 现在,根据CGST法案第16条和第17条,申请人希望利用购买此类商品时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的进项税抵免。
  6. 申请人提出,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可以将以折扣价提供的促销商品视为礼物,并根据CGST法案第17(5)(h)条拒绝给予同样的抵免。
  7. 此外,商品及服务税当局还可能试图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2(74)条和第8(b)条将袜类商品和促销品的销售归类为混合供应。
  8. 是否混合供应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理由和条款,将促销商品和袜类商品的销售考虑为 “混合供应”:

  • 如果促销品和袜类商品的供应被视为混合供应,则应将其视为商品及服务税税率最高的此类商品的供应。在给定情况下,袜类商品和分体式空调的供应将被视为分体式空调的销售,因为分体式空调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28%。
  • 此外,这两种供应是分开的,因为一旦袜类商品的购买标准合格,促销品的供应将在袜类商品的供应之后进行。
  • 根据CGST法案第2(74)条,任何供应只有在累积满足以下条件时才符合 “混合供应” 的资格:
    • 必须有两种或更多单独的补给品或此类用品的组合。
    • 上述供应品必须以单一价格生产。
    • 上述供应不得符合复合供应的资格。
  • 根据上述条件,应满足上述几点 累积地 被认定为 “混合供应”。这意味着仅满足一两个条件不足以将供应称为混合供应。
  • 申请人提出,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标准。
  • 在给定的情况下,非常 第一个条件,即供应两个或更多个别补给品或这些用品的组合是相互配合使用的, 混合供应本身不符合条件,理由如下:
    • 申请人辩称,袜类商品和促销品的供应是个人用品,因为只有在满足袜类商品的购买标准之后,才会供应促销计划商品。
    • 袜类商品和促销品不能一起制作;相反,促销品的供应取决于零售商满足的标准。促销品的供应将视袜类商品的供应而定。
    • 此外,不一定会提供促销品。只有当零售商选择购买促销商品时,才会触发此类商品的销售。
    • 因此,“相互配合” 供应的第一个条件没有得到满足。
  • 第二个条件,即必须以单一价格供应, 在给定情况下也不合格。在本例中,供应是以两种不同的价格提供的,因此不符合 “混合供应” 的资格。申请人还提出以下观点:
    • 申请人依据的优先顺序是 回复:哥伦比亚亚洲医院私人有限公司,2019 年 (20) GSTL 154 (AAR-GST) 关于混合供应。在本案中,AAR阁下认为:
      • 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服务不构成复合供应,但仍以单一价格供应,则它们将混合供应,并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8条征税。
      • 如果药品、食品和饮料供应以及医疗保健服务不是按单一价格提供的,而是单独和独立的供应,则此类供应按适用税率单独征税。
    • 因此,依赖 哥伦比亚亚洲医院私人有限公司,2019(20)GSTL 154(AAR-GST), 袜类商品的供应和上述商品的供应价格不同,发票是单独开出的。因此,它不在混合供应的商品范围内。
  • 申请人讨论第三个条件的满足情况,即所讨论的供应不得符合 “复合供应” 的资格,如下所示:
    • CGST法案中将 “复合供应” 一词定义为两种或更多应纳税供应 它们相互制造,在业务过程中自然会捆绑在一起,其中一种供应品是主要供应品。
    • 在本案中, 申请人提出,促销用品和袜类商品的供应不符合'复合供应'的资格,因为它们不是 “相互配合” 供应的,也不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自然捆绑销售的。
  • 在给定情况下,“混合供应” 的三个条件中只有一个是合格的,其他两个条件不满足。因此,促销商品和袜类商品的供应不符合 “混合供应” 资格。
  • 正在讨论的供应既不是 “复合供应” 也不是 “混合供应”。因此,这两种供应都应被视为个人用品,并应收取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9。进项税抵免的可接受性。

关于国际贸易中心购买促销物品的受理性问题,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

  • 根据CGST法案第16(1)条,注册人有权扣除因供应用于或打算用于业务过程或促进业务的商品或服务而向其收取的任何进项税。因此,申请ITC的重要条件是,此类商品必须 “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中” 使用。
  • 短语业务由 CGST 法案第 2 (17) 条定义,上文重申了该法案以供参考。“商业” 一词的定义尽可能广泛,包括任何形式的活动、贸易或冒险。以折扣价销售促销商品是为了促进袜类商品的销售。因此,这种销售无疑属于附带活动,是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过程中进行的。
  • 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17(5)(h)条,ITC将促销商品的销售归类为 “礼品”,因此可能不予受理。CGST法案未对 “礼物” 一词进行定义。因此,应参考任何其他法规中规定的定义。根据1958年《赠与税法》对赠与的定义,任何特定物品只有在自愿赠送且没有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才符合 “礼物” 的资格。最高法院阁下在以下问题上也提供了同样的礼物本质 Naramadaben Maganlal Thakker v Pranjivandas Maganlal Thakker & Ors,1997 年(2)SCC 255。
  • 在给定情况下,申请人不是免费提供促销品,而是向其收取象征性的对价。因此,鉴于u/s 17 (5) (h) 不予受理,不适用于促销商品,申请人有权申请ITC。

5。AAR 的观察和结果

AAR阁下对本案作了以下观察和发现:

  • 确定供应的性质
    • 在确定供应性质的问题上,“混合供应” 和 “复合供应” 是相互排斥的,即混合供应中不得存在为复合供应提供的条件。
    • 根据申请人的计划,袜类商品将首先以单独的发票出售,一旦零售商符合资格标准,促销商品将根据单独的发票出售。因此,袜类和促销品的供应不是 “单一价格的”,因此,这种供应不符合 “混合供应” 的第二个条件。
    • 因此,这种供应不是 “混合供应”。
    • 在将此类供应列为 “复合供应” 的资格方面,袜类商品和促销品的供应不是自然捆绑供应的,也不是相互供应的。因此,它不符合 “复合供应” 的资格。
    • 因此,袜类商品和促销品的供应将被视为个人供应,适用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 国贸中心对促销品的允许性
    • 关于国贸中心是否允许为促销品缴纳的税款,申请人辩称,提供促销商品是为了提高销售,因此可以说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中也是如此。
    • 此外,促销商品是按象征性报价提供的,因此,促销商品不是免费提供的,也不能被视为 “礼物”,因此,CGST法案第17(5)(h)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不适用。
    • 但是,促销商品的供应价值应根据第15条以及CGST法案第27条确定,因为价格不是供应的唯一考虑因素。

6。结论

  1. 如果零售商有资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袜类商品,则以名义价值向零售商提供促销商品将符合个人供应资格,并应根据其个别类别的税率纳税。
  2. 应允许以象征性金额出售的物品获得积分。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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