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报销的商品及服务税| 相关说明和问题

Published on:
December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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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一样,费用报销一直被严重排除在商品及服务税法律的范围之外,前提是满足了给定的条件。如果供应商是纯代理商,则不向商品及服务税收取补偿,也就是说,费用由供应商代表收件人支付,供应商申请相同金额的补偿。

商品及服务税对购物中心、购物中心、RWA、机场等电费报销的适用性一直是诉讼问题。电力供应是否应被视为类似于租赁服务的应纳税供应,商品及服务税应按18%或相同的税率收取,应视为费用报销,不应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商品及服务税最近通过2023年10月31日的第206/18/2023-GST号通告对这个问题做出了非常简短的澄清。本文详细讨论了商品及服务税对电费报销的适用性:

1。关于费用报销的法律规定

1.1 辅助费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 根据CGST法案第15(2)(c)条,供应价值应包括:
    • 供应商向供应品接收方收取的杂费;以及
    • 为供应商就供应所做的任何事情收取的任何金额
  • 商品及服务税法没有提供任何附带费用的定义或澄清。但是,按照常用的说法,杂费是指在原始供应之外产生的,构成原始供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费用。例如包装、运输、佣金等
  • 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15条,杂费构成供应价值的一部分,商品及服务税应按此支付。

1.2 作为纯代理人产生的费用

  •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33条,供应商作为纯代理商产生的费用应从供应价值中扣除,并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不得按相同条件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 在向第三方付款时,供应商充当收款人的纯粹代理人;
    • 供应商作为纯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在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以及
    • 作为收货人的纯代理从第三方购买的物资是对他自己提供的服务的补充。
  • 因此,如果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则以纯代理人身份收取的金额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如果供应商未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补偿金应包含在供应价值中。

1.3 复合供应

  • 商品及服务税法还根据CGST法案第8条规定了复合供应的概念。
  • 复合供应是指由一种或多种供应品组成的供应,其中一种供应被视为主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全部供应视为此类主要供应的供应。
  • 但是,如果复合供应的价值也包括一些费用报销,该怎么办。

商品及服务税法的不同条款涉及费用报销,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哪种供应应被视为附带供应或复合供应或作为纯代理的供应,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援用哪项条款。

2。CBIC 关于电费报销的澄清

CBIC根据2023年10月31日的第206/18/2023-GST号通告发布了对某些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适用性的澄清。该通告的第3段讨论了商品及服务税对房地产公司、购物中心、机场运营商等从承租人/居住者那里收取的电费的补偿的适用性。

a. 被视为复合供应的电力供应

  • CBIC已澄清说,如果电力与租赁不动产或房屋维护捆绑供应,则此类供应应被视为综合供应,并应相应地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 在该综合供应中,主要供应是租赁不动产或房屋维护。电力供应是一种辅助供应。
  • 因此,适用于租赁不动产或房屋维护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也应适用于电力供应。
  • 即使电费单独计费,此类规定也将适用。

b. 作为纯剂供应

  • CBIC澄清说,当电力由房地产所有者、居民福利协会(RWA)、房地产开发商等作为纯代理人提供时,它将不构成其供应价值的一部分。
  • 此外,当他们按实际收取电费时,即向承租人收取的电量与国家电力委员会或Discom向他们收取的电量相同,则他们将被视为这种供应的纯粹代理人。
  • 因此,电费不适用商品及服务税。

3.通告中的歧义

尽管此事可能包含多种情景,而且可纳税性可能会随着案件事实或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CBIC还是出了一份非常简短的通告。上述通告造成了以下歧义:

a. 尽管单独开具了发票,但仍有复合供应:

  • CBIC澄清说,租赁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应被视为综合供应,不动产的租赁应被视为主要供应。
  • 即使为电力供应单独开具发票,这些规定也应适用。
  • 但是,根据2018年6月8日第47/21/2018-GST号通告,CBIC澄清说,如果供应涉及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并且所提供的此类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单独列出,则商品和服务将按适用于此类商品和服务的税率分别纳税。
  • 通常,如果为一组单独的服务开具单独的发票,则按相应的费率收取商品及服务税。这种澄清也可能使其他情况变得模棱两可。

b. 房地产经纪人在不同场景下的电力供应

  • 通告明确指出,当房地产经纪人、居民福利协会(RWA)、房地产开发商等收取的电量与国家当局收取的电量相同时,此类供应应被视为纯代理商。
  • 但是,该通告没有考虑到其他情景,例如根据占用面积收回公共区域的电费,按照安装的子表收回电费等。
  • 考虑到复合供应,此类供应应视为实际补偿还是商品及服务税,均应同样适用。

c. 只需要支付维护费用时的商品及服务税

  • 如果是自住财产,则所有者必须支付维护费用和电费。
  • 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力费用远远超过维护费用。
  • 根据通告,房舍维护被视为主要供应,电力供应被视为辅助供应。
  • 但是,实际上,两种供应都是独立的,电力供应与维护费用无关。

d. 视作提供纯代理

  • 根据通告,当房地产所有者、居民福利协会(RWA)、房地产开发商等实际提供电力时,即向承租人收取的电量与国家电力委员会或Discom向他们收取的电量相同,他们将被视为这种供应的纯粹代理人。
  • 但是,只有在汇编了CGST规则第33条的规定时,供应商才被视为纯代理商。
  • 无论是要求RWA、房地产开发商等遵守CGST规则第33条的其他规定,还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将被视为纯粹的代理人。

4。结论

发布该通告是为了明确电费报销的纳税性。它在没有考虑其他情景下的后果的情况下澄清了应纳税性。该部门最终可能会在同时开具单独发票的情况下应用复合供应概念。

本说明了对战地编队的约束力。该通告将不动产租赁的电力供应视为综合供应,没有讨论不同的可能事实,也没有讨论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法律条款。它可能会为其他费用报销(例如自付费用)引发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必须谨慎起草合同,因为条款和事实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导致全部金额的纳税。至关重要的是要让专业人士对这些协议和交易进行审查,并纳入具体条款,以保护供应商和收货人的利益。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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