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通常对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有一些常见问题,在这里我们已经回答了一些这样的问题。
回答。是的。《商品及服务税法》第29条以及CGST规则第2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取消商品及服务税 REG-16 表格的注册:• 终止业务或关闭业务;• 因合并、合并、拆并、出售、租赁或其他原因进行业务转让;• 商业章程变更导致 PAN 发生变更的人;• 应纳税人(包括有以下情况的人)自愿注册)不再需要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进行注册;• 独资经营者死亡;• 任何其他原因(待定在申请中注明)GST REG-16 表格的申请必须在 “需要取消的活动发生后” 的 30 天内提交。
回答。CBIC在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第69/43/2018-GST号通告中指出,可以对30天的最后期限进行宽松的解释,纳税人取消注册的申请不得因为可能违反截止日期而被拒绝,因为在所有情况下都可能很难确定事件发生的日期。
回答。是的,根据一项法案(例如SGST法案)取消注册应被视为根据另一项法案(即CGST法案)取消注册。(第 29 (4) 条)
回答。取消注册不影响纳税人对在取消之日之前或之后犯下的任何佣金/不作为的责任。根据CGST法案第29(3)条,取消注册不影响个人在取消之日之前的任何时期内缴纳税款和其他会费或履行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规定的任何义务的责任,无论此类税收和其他会费是否是在取消之日之前或之后确定的。
回答。根据CGST法案第29(5)条以及CGST规则第20条,寻求取消注册的纳税人必须通过借记电子信贷或现金账本的方式支付进项税 包含在投入品、半成品、制成品和资本货物的存量中,或此类货物的应纳产出税,以较高者为准。根据 CGST 法案第 45 条,每位注册被取消的注册人员都需要在 GSTR-10 中提交最终申报表,并在取消后的三个月内提交。要求从电子信用和/或现金分类账中扣除适当金额的款项不应是申请取消注册的先决条件。这也可以在以 GSTR-10 表格提交最终申报表时完成。
回答。是的,在CGST/SGST法案第29(2)条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适当的官员可以自行取消注册。此类情况包括违反《CGST法》的任何规定条款或其中制定的规则,组合交易商连续三个纳税期未提交申报表,普通纳税人连续六个月不提供申报表,以及自自愿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始营业。但是,在取消注册之前,适当的官员必须遵循自然正义的原则。(第29(2)条的但书)
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官员可以取消注册,但具有追溯效力。(第 29 (2) (e) 条)
回答。2018年《CGST(修正案)法》对CGST法案第29条进行了修订,规定了 “暂停” 注册。上述修正案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在与取消有关的诉讼待决期间摆脱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常规合规行为,包括提交申报表。(这将从通知法律修正案之日起生效)
回答。可以,但仅限于最初由相关官员自行取消的情况,而不是应纳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的要求。注册已被取消的人可以在发出取消令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官员申请撤销注册。有关官员可在收到撤销注册申请或收到信息/说明之日起30天内,撤销取消或拒绝撤销取消注册的申请。此类申请必须以电子方式以GST REG 21的形式提交。但是也有骑手。如果由于应纳税人未提供申报表而取消注册,则不得提出撤销申请,除非已提交此类申报表,并且已经支付了此类申报表中应付的任何应纳税款以及与上述申报表有关的任何应付利息、罚款和滞纳金。
回答。是的。根据任何现行法律注册但根据该法不承担注册责任的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在指定日期当天或之前,在共同门户网站以商品及服务税 REG-29 表格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要求取消授予他的注册,有关官员应在进行认为适当的调查后取消上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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