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IC澄清了商品及服务税对EMI计划下额外/罚款利息的适用性
等额月度分期付款(“EMI”)是借款人在每月指定日期向贷款人支付的固定金额。EMI包括月本金和利息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合起来相当于每月的流出量。在规定的期限内,贷款和利息将全部还清。如果EMI的付款时间表未得到遵守,则可能会征收额外的利息/罚款利息以弥补延迟。
要求澄清商品及服务税是否也适用于因延迟支付EMI而收取的额外/罚款。
Vide 2019 年 6 月 28 日第 102/21/2019-GST 号通告,CBIC 已经澄清了
该通告的摘要如下:
1。如果在预定日期延迟支付EMI,金融家将收取额外/罚款利息。有人就商品及服务税法对同样的待遇向CBIC提出了问题:
- 考虑与贷款或垫款利息相同,即可免除商品及服务税(根据2017年6月28日第12/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第27号)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应纳税,考虑与违约赔偿金的对价相同(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二第5(e)条)。
2。CBIC提供了两个例子来解释这一立场:
1。 场景 1 — 卖方向买方提供融资以供购买
- 卖方在出售时给予买方分期付款的选择权。
- 合同中有一项条款,规定为延迟付款支付额外/罚款。
- 在某些情况下,供应商会为移动设备开具单独的发票,为延长贷款服务(即利息和额外/罚款)开具单独的发票。
CBIC 的澄清:
- 根据CGST法案第15(2)(d)条,任何具有利息/滞纳金/延迟付款罚款性质的金额均构成对价商品供应。
- 因此,刑罚利息金额必须包含在供应价值中,并将根据适用于本金交易的商品及服务税缴纳。
- 开具发票的方式不会改变商品及服务税的影响。
2。 场景 2:第三方向买家提供融资以供购买
- 卖方承诺向买方出售产品。
- 买方可以选择从第三方获得融资。
- 合同中有一项条款,规定为延迟付款支付额外/罚款。
CBIC 的澄清:
- 交易是在买方和第三方融资提供者之间进行的。
- 收取的罚款/额外利息不构成商品报价的一部分。
- 买方与第三方融资人之间的交易将受2017年6月28日第12/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第27号序列号的保护- “以存款、贷款或预付款方式提供的服务,但以利息或折扣(信用卡服务所涉利息除外)的对价为限”。 因此,同样可以免征商品及服务税。
- 此外,同样不属于《CGST法》附表二第5(e)条的范围- “同意有义务不采取行动,容忍一种行为或情况,或采取行动”。
- 但是,如果向客户收取任何服务费/服务费/任何其他费用,则该费用不符合被视为 “利息” 的条件,因此需要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该通告重申了商品及服务税法的现行立场,并为企业提供了指导,以评估商品及服务税对向客户收取的额外/罚款利息的影响。企业在通过融资安排安排进行交易时应意识到上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