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不适用于向员工收取食堂服务的代价

Published on:
October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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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古吉拉特邦预先裁决上诉机构阁下审理

M/S Amneal Pharmicals Pvt. Ltd.(上诉编号GUJ/GAAAR/APPEAL/2021/07)

Amneal Pharmicals Private Limited(上诉人)正在为其500名员工提供食品设施。食堂由第三方(即食堂服务提供商)经营,为员工提供食物。上诉人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其工资,向其收取食堂服务提供商的部分价格。为了确定是否应根据向员工收取的金额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上诉人向GAAR提起上诉,Hon'ble GAAR表示赞成,并裁定上诉人有责任为该金额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上诉人对GAAR的命令感到不满,向GAAAR提起上诉。Hon'ble GAAR认为,上诉人只是在食堂服务提供商和雇员之间充当调解人,向雇员收取款项并将其连同其承担的部分费用一起支付给食堂服务提供商,而不会产生任何利润。上诉人不涉及雇员的供应。因此,向员工收取食堂服务的代价无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本案的细节以及预先裁定权的最终判决。

1。该案的简要事实

  1. M/s Amneal Pharmaceal私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是一家制药公司,有500多名员工在上诉人的工厂工作。
  2. 在工厂中,食堂由第三方(即食堂服务提供商)经营,为上诉人的员工提供食物。
  3. 上诉人向食堂服务提供商付款,食堂服务提供商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部分款项。
  4. 上诉人辩称,他只是为向雇员供应食物提供便利,因为1948年《工厂法》的法定要求也是如此。为此,上诉人只是追回雇员购买此类食物的实际支出部分,他没有获得任何利润。
  5. 为了澄清上述交易,即向员工收取的部分款项用于食品供应,上诉人向古吉拉特邦预先裁决管理局(GAAR)提交了申请,提出了以下问题:
    • “商品及服务税是否适用于因公司提供的《工厂法》第46条规定的第三方食堂服务而向员工追回的款项?”
  1. 高级裁决机构阁下, 参见事先裁定编号 GUJ/GAAR/R/50/2020 日期为 30.07.2020, 回答 申请人的问题是肯定的。Hon'ble GAAR认为,商品及服务税适用于因第三方食堂服务而从雇员中追回的款项。
  2. 上诉人对GAAR阁下的裁决感到不满,向古吉拉特邦预先裁决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2。GAAR 提供的裁决

在Hon'ble GAAR的上诉档案中,提供了以下决定:

  1. 申请人辩称,向雇员供应食物的活动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涉及任何利润。
  2. Hon'ble GAAR 认为:
    • 尽管申请人没有通过向其员工提供食物来赚取利润,但根据2017年《CGST法》第7(1)(a)条的规定,仍有 “供应”。
    • 因此,根据2017年《CGST法》第2(105)条的规定,申请人肯定会受到 “供应商” 的定义的约束。
    • 此外,当申请人向其员工收回食物费用时,根据2017年《CGST法》第2(31)条的规定,还涉及 “对价”。
    • 因此,因公司提供的第三方食堂服务而向员工追回款项将属于 “对外供应” 的定义。因此,此类服务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3.上诉人提出的论点

上诉人对GAAR的命令感到不满,向古吉拉特邦预先裁决上诉机构提出了以下观点:

  1. 上诉人已收取款项并将其支付给食堂服务提供商,即第三方。
  2. 食物供应活动不是上诉人的主要业务对象,1948年《工厂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如此。
  3. 上诉人仅充当食堂服务提供商和员工之间的调解人,没有营利动机。因此,员工无需根据补贴的商品价值向公司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4. 上诉人还提出,在本案中开展的活动不在 “供应” 范围内,因为它不属于上诉人的业务过程或促进业务的范围。
  5. 商品及服务税由食堂服务提供商收取,上诉人不享受任何相同的进项税抵免(“ITC”)。因此,不应将按补贴费率向员工提供食物的活动解释为 “服务”,也不应对之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6. 上诉人还提到了2012年6月20日第25/2012-服务税通知中的第19号通知。

4。古吉拉特邦预先裁决上诉机构阁下(GAAAR)的调查结果

通过申请人的争论和交易主题,Hon'ble GAAAR发现了以下几点:

  1. 申请人已经为其工厂的雇员安排了食堂服务,为此他向雇员收取了部分款项,部分款项由上诉人支付给第三方,即食堂服务提供商。
  2. 食堂服务提供商根据其向上诉人收取的对价支付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3. 雇员的报酬部分和上诉人的费用部分由上诉人支付给食堂服务提供商。
  4. 这里的问题是商品及服务税是否按向员工收取的对价金额支付。
  5. 在申请人进行的交易的范围内,很明显,上诉人没有向雇员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上诉人只是向雇员收取部分金额,并在加上其部分金额后将其支付给食堂服务提供商。
  6. 上诉人不包括向员工收取的款项的利润,也没有向员工提供任何额外物资。
  7. 鉴于GAAAR阁下,由于上诉人没有进行上述收取员工份额和向第三方支付任何对价的活动,
  8. 因此,在上述交易中,不涉及上诉人向员工的供应,因此不适用商品及服务税。
  9. 另一方面,古吉拉特邦预先裁决管理局(GAAR)做出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上诉人向其员工供应食物” 属于 “企业” 的定义。
  10. 但是,上诉人仅担任员工与承包商之间的调解员。因此,商品及服务税不适用于在上诉人未向其员工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收取员工部分金额的活动。

5。GAAAR 阁下的裁决

古杰拉特邦预先裁决上诉机构阁下认为,商品及服务税不适用于收取员工应支付给食堂服务提供商的部分款项。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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