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下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因违约而产生的流动性损失、取消费用、逾期付款等应纳税。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二第5(e)段规定”同意有义务不采取某项行动、容忍某项行为或情况,或采取行动” 如果构成该法所指的 “供应”,则属于服务供应。
因此,为了消除混乱局面,该部门已在2022年8月3日的第178/10/2022-GST号通告中发布了对此类收费适用商品及服务税的澄清。
该通告的详情分析如下:
1。对CGST法案附表二第5(e)段的分析
此条目有 3 个四肢,即:
- 同意不采取行动的义务: 此服务的某些示例是
- 竞业禁止协议:其中一方同意不以另一方支付的对价在产品、服务或地理区域上与另一方竞争
- 建筑商不建造超过一定数量的楼层 尽管市政当局允许这样做,但要抵消邻住房项目支付的补偿金,该项目希望保护其阳光,或
- 不从事制造活动的工业单位 在某些时间使用邻近学校支付的商定补偿金,该学校希望在这些时间内避免噪音
- 同意容忍行为或情况的义务: 此服务的某个例子是
- 店主允许小贩在商店门前的公共人行道上经营,小贩每月付款。
- RWA 容忍位于殖民地的学校使用大声扬声器进行清晨祈祷,但学校必须向 RWA 支付商定的金额作为补偿。
- 同意有义务采取行动: 它将包括
- 工业单位同意按照邻近住宅区的RWA的要求安装零排放/排放设备,尽管该工业单位的排放/排放量在允许的范围内,并且没有法律义务这样做。
2。各部门迄今为止第5 (e) 段所涵盖的服务
第5 (e) 段的意图是涵盖上述服务。但是,多年来,试图将各种其他服务归入这些类别。已就以下事项发布了服务税/商品及服务税要求:
- 违约违约的违约金。
- 根据最高法院的命令,向以前的煤炭区块分配者提供补偿,因为他们被取消了许可证。
- 支票不兑现由配电公司向客户收取罚款/罚款。
- 一家矿业公司因下落不明的河床材料库存向州政府支付了罚款。
- 在约定期限之前从员工离职处追回的保证金金额。
- 任何服务提供商都会因延迟支付账单而收取逾期付款费用。
- 发电公司向州电力委员会(SEB)或SEBS/Discoms向个人客户收取的电力供应固定费用。
- 铁路收回的取消票等的取消费用
即使在其中一些案件中,税务机关也已开始调查,在一些事先的裁决中,税务机关维持了纳税性。
3.第5 (e) 段所涵盖服务的实质内容
- 在服务税法中,“服务” 是指一个人为他人进行的任何活动以供考虑。“以考虑为目的的活动” 的概念涉及合同关系中的一个要素,即从事某项活动的人是根据他人的意愿进行的。
- 因此,在没有这种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活动,即没有对价的明示或暗示的合同互惠性,将不是 “有待考虑的活动”。
- 合同关系的要素,即一个人按自己的意愿提供商品或服务,是供应的基本要素。
- 上述所有服务都类似于1872年《合同法》中的合同定义。
- 根据合同法,“合同” 是一系列承诺,相互构成对价。“承诺” 被定义为 “承诺者” 愿意做或不做任何事情。《合同法》将 “对价” 定义为 “承诺人” 为兑现向其作出的承诺所做或不做的事情。
- 因此,所有这些服务都是同意不采取行动、容忍一种行为或情况、或采取行动的义务 不过是一份合同协议.供应(即同意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与对价之间必须存在必要和充分的联系。
- 因此,第5 (e) 款所涵盖的活动必须根据协议/合同进行,其中任何一项活动均以报酬为代价。这种合同安排必须是独立的安排。这种安排或协议可以采取独立的独立合同的形式,也可以构成另一份合同的一部分。
4。不能推定关于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动的协议是存在的
- 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才能做或不做某事,作为对价形成应纳税供应。
- 不能仅仅因为资金从一方流向另一方就推定协议存在,除非有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即收款人应做或不做某事以换取金钱。
- 因此,违约违约金的违约金、各种行为的处罚、没收工资或在最低商定期限之前离职的雇佣保证金的支付、支票不兑现的罚款等,都不是容忍某一行为或情况的考虑因素。
- 这些金额用于防止违约或不履约,因此只是合同中的 “事件”。
- 如上所述,除非根据为容忍某项行为而达成的独立安排为容忍某项行为的独立活动支付报酬,否则此类付款不构成 “对价”,因此此类活动不构成《法案》所指的 “供应”。
以下段落将更详细地讨论各种类似交易的纳税问题。
5。违约赔偿金
- “清算损害赔偿” 是通过签署的书面违约合同商定的现金补偿,应支付给受害方。
- 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和损害。补偿不是任何其他独立活动的考虑因素;这只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事件。
- 履约是合同的本质。不能说违约赔偿金是容忍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的对价。
- “违约赔偿” 是对受害方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伤害、损失或损害的补偿。流动性损害只是造成违约的一方向因违约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一方的资金流动。此类付款不构成供应报价,也不应纳税。
- 此类案例的例子包括财产损失、疏忽、盗版、未经授权使用商品名称、版权等造成的损失。
6。取消煤炭区块的补偿
- 2014年,最高法院阁下取消了煤炭区块/矿山的分配。随后,颁布了2015年《煤矿(特别条款)法》。根据该法,根据最高法院阁下的指示,向前(旧)矿山分配人提供了补偿,用于将其在土地、矿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权利/所有权转让给新实体(中标者)。
- 如果政府向前分配人支付补偿,先前的分配方与政府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即前被分配者同意或容忍取消分配给他们的煤炭区块。
- 先前的分配者没有向政府作出这样的承诺或提议。被分配者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取消。
- 对他们的取消给予补偿,不是根据合同,而是根据法规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命令。
- 因此,以前的拨款人容忍政府取消拨款,从而不向政府提供任何服务。
- 根据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命令,为取消煤炭区块而支付的赔偿金为 不可纳税。
7。支票不兑现罚款/罚款
- 供应商或银行家因不兑现支票而处以的罚款或罚款是指不容忍该行为或情况的处罚。
- 然而,此类罚款或处罚是针对不容忍或惩罚此类行为而被处以的。
- 因此,支票不兑现罚款或罚款不是任何服务的考虑因素, 不可纳税。
8。对违法行为处以的处罚
-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等法律的行为,不考虑对收到的任何供应的处罚。
- 政府与违规者之间没有协议明确规定允许或允许违规行为,但须支付罚款或罚款。不可能有这样的协议,因为违法行为从来都不是合法的目标或考虑因素。
- 如前所述,另见2016年4月13日第192/02/2016-服务税号通告,政府或地方当局因违反法规、细则、规章或规章而处以的罚款和罚款是 不可征收服务税。商品及服务税也是如此。
9。因未履行最低雇用期限而没收工资或支付保证金
- 雇用合同中纳入了没收工资或追回保证金金额的规定,以阻止不认真的候选人就业。
- 雇主追回上述款项不是为了容忍这种过早辞职的行为,而是作为对劝阻不认真雇员就业的惩罚,也是为了阻止和遏制这种情况。
- 雇员在支付此类款项时不会从雇主那里得到任何回报。
- 因此,雇主收回的此类款项是 不可纳税 以此作为同意容忍某一行为或情况的代价.
10。对未收取通行费的补偿
- 在取消货币化之后,NHAI指示收费运营商允许用户免费使用收费公路。根据道路运输和公路部的指示,NHAI支付了通行费损失作为赔偿。
- 已经澄清了视频 2019 年 5 月 21 日第 212/2/2019-ST 号通告 收费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是通往道路或桥梁的服务,通行费只是该服务的一个考虑因素。
- 继续在不向用户收取通行费的情况下提供道路或桥梁通行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考虑。
- 在此期间,对于同一项服务,报酬来自服务实际用户以外的其他人,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该服务已经改变。
11。逾期付款附加费或费用
- 接受延迟付款以及利息或逾期付款的便利、罚款或罚款是供应商提供的与主要供应品自然捆绑在一起的便利。客户有时会错过最后一次支付电、水、电信服务等的日期,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或不自然。
- 因为它是电力、水、通信、烹饪用气、保险等主要供应的辅助供应并自然捆绑在一起。 应按与主要供应量相同的费率进行评估。但是,不兑现支票的罚款或处罚却不能这样说。
12。固定容量电力收费
- 发电公司从国家电力委员会(SEB)/DISCOMS或SEBS/DISCOMS向个人客户收取的电力价格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最低固定电费(或容量电费)和可变单位电费。
- 最低固定费用必须由SEBS/Discoms/个人客户支付,无论他们每月计划或购买的电量如何。
- 他们负责发电/供应电力的固定成本。可变费用按购买的单位电力收费,并根据消耗的电力量每月增加或减少。
- 价格的两个组成部分,最低固定电费/容量费用和可变/能源费用都是针对电力销售收取的,是 因此无需纳税,因为电费免征商品及服务税。
13。取消费用
- 如果客户未到场使用服务,供应商可以保留或没收客户为预期供应支付的部分报价或保证金或真钱。
- 便利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允许通过支付取消费用或保留或没收部分或全部对价或保证金来取消预定供应 应被评估为主要供应量.
- 对于不可退款的航空旅行机票或保证金,或因客户未能使用旅行、旅游运营商或酒店住宿服务或其他预定用品而被没收的巨额款项,应按与服务合同(例如航空运输或旅行社服务或其他此类服务)相同的费率进行评估。
- 例如,火车票的取消费税将按与旅行舱位相同的税率收取 GST(即头等舱或空调长途汽车票收取 5% 的商品及服务税,二等卧舱等其他舱位的商品及服务税为零)。航空旅行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