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7 月 17 日第 195/07/2023-GST 号通告 是早些时候发布的,澄清了与商品及服务税的适用性以及有关保修期和延期保修期内的材料供应的ITC撤销、商品及服务税对商品供应时提供的保修服务的适用性等有关的问题。CBIC收到了各种陈述,以澄清某些其他相关问题。
同理, CBIC 发布了以下澄清视频 通告第 216/10/2024-GST 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以进一步推进先前的通告。
另请阅读: 提交年度申报表的格式修订后的 GSTR-9 和 GSTR-9C
1。商品及服务税的适用性以及在商品及服务税下自行更换商品时撤销国际贸易法的责任
- 2023 年 7 月 17 日第 195/07/2023-GST 号通告第 2 段 讨论商品及服务税的适用性和逆向责任 ITC 仅在保修期内更换产品部件的情况下。
- 但是,当整件产品本身在保修期内被更换时,情况又如何呢?
- 第 126 号通告 已阐明,如果在保修期内更换货物,则第 2 段 2023 年 7 月 17 日第 195/07/2023-GST 号通告 也应适用于这种情况。
- 因此,不能将保修期内的商品供应视为豁免供应,因此,供应商无需撤销对此类供应的ITC,也无需为此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2。当分销商在保修期内从库存中更换商品或零件,然后由制造商补充这些商品或零件时:
- 第 195 号通告 阐明了在分销商代表制造商提供零件更换的情况下与商品及服务税和国际贸易法逆转相关的条款。
- 但是,分销商从库存中取出货物,然后向制造商提出申购单的情况又如何呢?
- 收到申购单后,制造商通过交付挑战将上述商品提供给分销商。已要求对这种情况作出澄清。
- 分销商用自己的库存提供替代品;
- 制造商向分销商补充上述替代品;以及
- 此类更换无需向分销商支付额外费用。
- 2024 年 6 月 26 日第 216 号通告 已澄清说,此类商品或零件的补货无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此外,制造商无需就向分销商补给的货物或零件撤销国际贸易标准。
3.商品及服务由商品供应商以外的人员提供延长保修服务时产生的商品及服务税责任:
3.1 原始供货时提供延长保修期
- 第 195 号通告第 6 段 已澄清,如果在商品供应时提供延期保修,则此类供应应被视为复合供应(包括商品供应和保修服务),并应按适用于主要供应(即商品供应)的费率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 但是,如果原始供应时的延长保修由第三方提供,则由不同供应商生产的产品不能被视为复合供应。
- 因此,这种延长保修的供应应被视为与原始商品供应分开的供应。
- 因此,商品及服务税应按适用于保修服务供应的费率收取。
3.2 原始供应商品后提供的延长保修期
- 如果延长保修期是在原装商品供应之后售出的,则 第 195 号通告 已澄清说,将根据合同的性质(即延期保修仅适用于商品或服务,还是涉及商品和服务的复合供应),应根据合同的性质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 因此,CBIC通过以下方式就此事发布了以下补充说明 通告第 216 号:
- 延长保修期是保证商品在延长的保修期内无缺陷运行。如果由于制造时材料或工艺不当而出现任何缺陷,则提供保修服务的一方将对其进行维修或更换。
- 在提供延长保修服务时,尚不清楚在上述延长保修期内商品是需要更换零件还是只需要维修服务,或者两者都不需要。
- 因此,延长保修的本质是提供 “保证”,而不是零件的实际更换或维修。
- 因此,CBIC澄清说,如果延长保修被视为单独的供应(无论是在最初供应商品时还是之后提供),则应将其视为与原始商品供应不同的服务供应。
- 因此,应按适用的税率免除商品及服务税。
- 延长保修期的商品及服务税应按以下方式收取:
- 原装供货时提供的延长保修期: 应按适用于商品供应的税率作为复合供应量纳税
- 延长保修期在原装供应之后或由其他供应商提供: 应被视为服务供应,并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
4。结论:
该通告澄清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保修期内更换货物,即不考虑任何代价,不应被视为豁免供应,因此,无需撤销相应的ITC。此外,在其他供应商供应商品时提供的延期保修或在商品销售后提供的延期保修应被视为单独供应,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该通告确实解决了与保修服务和在保修服务下提供的材料的应纳税性有关的各种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