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2017-18财年商品及服务税评估通知的时限已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每个行业都充斥着关于各种指控的商品及服务税通知,包括从已取消的经销商处购买、国际贸易委员会撤销豁免供应、根据CGST第17(5)条不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资格等。通知发布时间为2017-18财年至2022-23财年。
成千上万的跨国公司收到通知的问题之一是外国母公司支付的外国侨民工资的商品及服务税。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声称,印度子公司有责任就此类报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因为这是母公司提供的 “人力供应服务”。
本文详细讨论了商品及服务税对外籍工资报销的适用性,以及印度公司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来避免此类责任:
外国移民的就业在以下情况下起作用:
商品及服务税当局辩称,外国公司正在向印度公司提供 “人力供应服务”。由于此类服务的供应地点在印度,而服务提供商的位置在印度境外,因此,此类供应等同于 “服务进口”,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印度公司有责任为此类服务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也对印度公司直接向外籍人士支付工资感到满意,那么商品及服务税当局没有异议,因为这些外国移民被视为印度子公司的员工。
关于外国侨民工资的大量原因通知是最高法院最近就班加罗尔M/s C.E.、C.E. & S.T.(裁决)诉北方操作系统私人有限公司 [2022 (61) G.S.T.L. 129(南卡罗来纳州)] 一案作出判决的结果,其中 Hon'ble 最高法院分析了是否将员工从外国集团公司借调到外国集团公司的活动一家印度实体相当于人力供应服务,要求印度实体根据RCM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最高法院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尽管在服务税法(即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方面颁布了优先权,但它在商品及服务税下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制度,如果此类服务被视为人力供应服务,则应根据IGST法案第13条的规定确定供应地点。
根据IGST法案第13条,应根据第13(2)条确定人力服务的 “供应地点”,即接收者的位置。供应商所在地在印度境外,供应地点在印度,因此,如果此类服务被视为 “人力供应服务”,则此类供应应被视为 “服务进口”,印度公司必须根据反向收费机制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a. 决定 “雇佣合约” 或 “人力供应服务” 时应考虑的因素
最高法院阁下已经确定了以下因素,这些因素应共同考虑,以确定谁是外国移民的雇主:
b。 现金流过多
值得注意的是,RCM下的商品及服务税负债只能通过电子现金账本支付,不能通过电子信用分类账支付。因此,如果将此类服务作为 “人力供应服务” 持有,可能会导致印度公司大量现金流出。
此外,在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累积了国贸中心或超额余额的实体可能不得不面对不必要的国贸中心汇编,这种汇编只能以现金支付。
c. 谨慎起草协议
因此,为了逃避商品及服务税下的责任并避免巨额现金流出,唯一的补救措施是谨慎起草印度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协议,因为不同的起草方式可能会完全改变税收状况,并可能导致沉重的税收和罚款。
因此,对这些协议和交易进行审查并纳入具体条款以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