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关键成员的死亡会导致业务自动关闭,例如独资经营者死亡、两名合伙人之一死亡、合伙契约规定死亡时合伙人死亡等。相反,在某些情况下,死亡不会影响业务的连续性,例如合伙契约规定继续经营业务时合伙人死亡,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董事/股东死亡等。
如果企业的法人实体保持不变,则其余人员可以在遵守某些合规要求后继续开展业务,例如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更新有关合作伙伴/董事的信息,制定经修订的合伙企业契约等。
但是,如果企业解散,企业的合法身份即告终止,业务要么由已故所有者的合法继承人或其余合伙人接管,要么终止。
在本文中,试图讨论因独资经营者去世而解散企业的商品及服务税。
如果独资经营者去世,则企业将由其已故所有者的合法继承人接管,他们可以决定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企业或关闭企业。
但是,随着独资经营者的死亡,商品及服务税的合规性并未终止,相反,已故所有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必须遵守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条款。
因此,如果独资经营者死亡,则商品及服务税的含义在以下情况下会有所不同:
如果业务由法定继承人接管并继续经营,则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中有各种规定,CBIC也通过2019年3月28日第96/15/2019-GST号通告对不同问题进行了澄清。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22(3)条,如果企业因继承而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则继承人有责任从继承之日起获得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因此,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必须使用其PAN号码获得单独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从该日起,他应对所有商品及服务税合规承担责任。
在使用商品及服务税 REG-01 表格提交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申请时,应选择 “所有者死亡” 作为获得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理由。
如果合法继承人已经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则他可以继续进行现有的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所有者去世后,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的所有申报表和文件均应由合法继承人代表所有者提交。
为此,应首先要求法定继承人向司法官员提交所有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证书的副本作为书面证据。
核实所有文件后,有关官员应在已故所有者的GSTIN上添加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如 “授权签署人”。
应由适当的官员为继任者创建临时用户名和密码,他可以使用此类登录凭证登录已故所有者的GSTIN。
此后,应提交所有剩余的申报表和表格,GSTIN的取消程序应由继任者仅使用此类登录凭据进行。
根据2017年《CGST法》第18(3)条,如果转让业务且业务负债也被转移,则允许转让人转移未使用的余额 电子信用账本 给受让人。
如果所有者死亡,资产和负债都将移交给继任者。因此,平衡在于此 电子信用账本 所有者的权限可以转让给继承人/合法继承人。
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41条,转让国际贸易中心应遵循的程序如下: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93条,如果死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任何其他人继续经营其业务,则该法定代表人有责任缴纳该死者应缴的税款、利息或罚款。
如果死亡,法定继承人有责任提交死者的待处理申报表,在提交待处理的申报表并完成其他合规手续(例如提交 GST ITC-02)后,他们可以继续申请取消死者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在已故所有者的合法继承人代表死者提交 GSTR-1 和 GSTR-3B 时,应披露死者在去世之日之前进行的任何销售。k
但是,该死者应缴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只能由其合法继承人支付。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29(1)条,如果任何人死亡,则应根据法定继承人的申请,取消死者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取消GSTIN的申请应以表格提交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表-16 通过说明 “所有者死亡” 的原因。
在某些情况下,业务可能由合法继承人接管以完成 关闭仍在继续 但是合法继承人不能继续经营已故所有者的生意。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法定继承人应向司法官员提出申请,指定自己为已故所有者的授权代表,以提交剩余的申报表和完成商品及服务税取消程序。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29(5)条,每个注册被取消的注册人员都应付款 更高 以下金额:
此类税应为在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取消之日之前的日期持有的股票或资本资产缴纳。
可以使用电子信用分类账或现金账本中的余额缴纳此类税款。
因此,应支付在已故所有者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取消之日持有的股票或此类股票的应缴销项税。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93(1)(b)条,如果死者的业务中断,则其法定代表人有责任支付死者应缴的税款、利息或罚款。这种责任可以在他去世之前或死后确定。
法定继承人应在死者的遗产能够履行责任的范围内从死者的遗产中支付赔偿责任。
因此,已故所有者的合法继承人有责任为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之日持有的股票或资本货物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8(3)条,如果通过负债转移进行业务转移,转让人可以将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余额转移给受让人。
在给定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业务可以转让给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因此,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余额不能转让给合法继承人。
根据2017年《CGST法》第22(3)条,企业因继承给任何其他人而转移 持续经营的基础上 那么继任者有责任从继承之日起获得商品及服务税注册。
但是,如果业务不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则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无需单独获得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29(1)条,如果任何人死亡,则应根据法定继承人的申请,取消死者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取消GSTIN的申请应以表格提交 商品及服务税 REG-16 通过说明 “所有者死亡” 的原因。
答:GSTIN是一个15位数字,基于被评估人的PAN。由于继任者的PAN与死者的PAN不同,因此,继任者必须申请新的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或者如果他已经注册,他可以将企业与现有的商品及服务税号码合并。
答:如果该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即该人的PAN号码没有变化,则无需申请新的GSTIN。例如,如果合伙人入境、合伙人退休、董事变更、股东变更等,则无需申请新的GSTIN。
仅仅在独资经营者去世后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是不够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对已故所有者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取消之日持有的股票和资本资产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或者,合法继承人可以接管已故所有者的业务,并将已故所有者及其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商品及服务税责任转移到他们自己的GSTIN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