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商品及服务税(GST)开始以来,商品和服务税(“GST”)对促销计划的适用性和影响一直是诉讼争论的焦点。
每个企业都有营销和销售计划,以增加销售量,吸引新客户并实现其业务目标。促销计划是补充、协调和实现职能目标的关键驱动力。
促销计划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和创新理念刺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但是,这些问题和许多与行业相关的问题是由于2017年CGST法案第17(5)(h)条中包含的规定而产生的。
根据第 17 (5) (h) 条,企业不能就丢失、被盗、销毁、注销或以礼物或免费样品形式处置的商品获得进项税抵免。
因此,应撤销以礼物或免费样品形式使用或处置的此类商品的进项税抵免。
这给企业带来了所有疑问,所有的销售促销计划都在审查之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发布了 2019 年 3 月 7 日第 92/11/2019-GST 号通告。
该通告澄清了商品及服务税对促销计划的影响,并对商品及服务税各种类型的促销计划的影响进行了澄清。
该通告澄清了商品及服务税法中的几个灰色地带,并为促销计划的商品及服务税待遇带来了急需的确定性。
该通告的摘要如下:
企业向供应链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免费分发其产品样品。同样,企业可以将其产品赠送给员工、客户、供应商和好心人。
通过减少账簿中记录的库存的价值,这些活动被记录为企业成本。
商品及服务税对免费样品和礼品的待遇总结如下:
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法》(“CGST法”)第7(1)(a)条,供应包括为对价而进行的任何交易。
因此,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任何不加对价供应的物品均不符合 “供应” 资格,除非该活动属于《CGST法》附表一的范围。
用商业术语来说,免费样品和礼品是免费提供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它们不会被视为供应商。
根据CGST法案第17(5)(h)条,对投入品提供的进项税抵免(“ITC”),对于丢失、被盗、销毁、注销或以礼品或免费样品形式处置的货物,不提供国际贸易抵免。
因此,纳税人应在与免费样品和礼物相关的投入的范围内撤销国际贸易标准。
但是,如果将免费样品和礼品用于CGST法附表一中提及的活动,则ITC将可用。
企业可以将一种或多种产品与给定产品捆绑销售。其他产品的成本不单独向买家收取,但被视为免费商品。这通常被称为 “买一送一优惠”。
商品及服务税下买一送一优惠计划的待遇总结如下: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笔交易似乎是在没有任何考虑的情况下提供 “免费” 的商品。
但是,从商业角度来看,该交易应被视为以产品上标明的相同价格供应两种货物;不应被视为免费商品的单独供应。
同样,该交易将被归类为以一件的价格供应两件商品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
如果供应一种以上的商品,商品及服务税法根据供应和交易的性质规定了交易的应纳税性。
根据CGST法案第8条,该交易可以归类为混合供应或复合供应。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复合供应涉及由两种或更多商品/服务组成的供应,这些商品/服务自然捆绑在一起,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相互供应。
这些用品通常一起出售,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交易中的供应之一将是主要供应。
复合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对于复合供应,应考虑主要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混合供应是指以单一价格提供两种或更多商品/服务的组合。这些物品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单独出售,并且它们不相互依赖。
混合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如果是混合供应,则应考虑吸引最高商品及服务税税率的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在 “买一送一” 计划下提供的商品将获得国际贸易中心。
因此,第17(5)(h)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买一送一的报价。此类物资的进项税抵免不会被撤销。
为了激励分销商和经销商增加销售量,企业根据目标、数量、价值、数量等提供折扣作为批量折扣。
例如-
此类折扣显示在发票本身上
根据先前的协议,可以在供应时或以后提供包括多买、多省等在内的折扣。
销售点提供的折扣显示为发票本身的减价。销售后提供的折扣通过信用票据传递。
商品及服务税下批量折扣的待遇总结如下:
供应点提供的任何折扣均应从供应价值中扣除。如果满足《CSGT法》第15(3)条规定的条件,则折扣将不包括在商品及服务税中。
因此,商品及服务税不适用于发票中提供的折扣。
根据CGST法案第15(3)条,在供应点之后通过信用票据提供的任何折扣也应排除在供应价值中。
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应根据卖方签发的信用票据撤销先前申请的ITC。
国贸中心将提供所供应的货物,无需撤销国贸中心。
在某些情况下,在销售商品之后会提供额外的折扣。折扣可能是由于商品价格的重新估值、退货或商品的任何缺陷等。
这些折扣被称为二次折扣或售后折扣。这些折扣通过信用票据传递。
商品及服务税下二次折扣的待遇概述如下:
根据CGST法案第34(1)条,只有在进行任何商业交易时才应发行信用票据。
供应点之后提供的任何二次折扣不得排除在供应价值中。
因此,商品及服务税甚至适用于供应的 “折扣部分”。
但是,如果满足《CGST法》第15(3)(b)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通过签发信用票据来撤销折扣部分的商品及服务税。
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应根据卖方签发的信用票据撤销先前申请的ITC。
国贸中心将提供所供应的货物,无需撤销国贸中心。
CBIC对商品及服务税下销售促销计划的澄清是一个值得欢迎的举动,为多个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信息。
制药和快速消费品(“FMCG”)行业主要部署上述促销计划。
该通告为促销计划的商品及服务税待遇带来了很大的确定性。
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具体事实来评估商品及服务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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