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董事会在2019年1月1日的第83/02/2019-GST号通告中澄清了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商品及服务税立场。
1。亚洲开发银行(ADB)的商品及服务税
- 1966年《亚洲开发银行法》明确规定,无论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该银行、其资产、财产、收入及其业务和交易均应免除所有税收和所有关税。
- 此外,该法还免除了银行任何支付、预扣或征收任何税款或关税的义务。
- 董事会的澄清 —
鉴于上述情况,已经澄清说,亚洲开发银行免征商品及服务税。此外,还澄清说,豁免仅适用于亚行提供的服务,但是,任何由亚行任命或代表亚行工作的实体都有责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2。对国际金融公司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 1958年《国际金融公司法》还规定,尽管任何其他法律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该公司、其资产、财产、收入及其经协议批准的业务和交易均应免除所有税收和所有关税。
- 此外,该法还免除了公司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税收或关税。
- 董事会的澄清 —
鉴于上述情况,已澄清国际金融公司(IFC)免征商品及服务税。此外,还澄清说,豁免仅适用于国际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但是,由国际金融公司任命或代表国际金融公司工作的任何实体都有责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银行公司有责任为服务费的全部价值支付商品及服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