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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25/2017-GST 号通告 [F.NO.275/22/2017-CX.8A],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向上诉机构提出预先裁决上诉的形式和方式
6。对根据《CGST法》第98条第(6)款发布的预先裁决以及根据该裁决制定的规则提出的上诉应由申请人一式四份提出表单 GST ARA-02并应按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49条规定的方式在网上存入一万卢比的费用。重申,尽管在共同门户网站上提供预先裁决模块之前,申请应手动提交,但根据CGST法案第49条,费用必须在线存放。费用应按上文第4段的详细规定支付。
7。有关官员或《CGST法》第100条中提及的司法官员提出的上诉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应一式四份提出表单 GST ARA-03而且该官员无需为提起上诉支付任何费用.根据CGST法案第100(2)条,上诉应在向申请人或有关官员或司法官员(视情况而定)传达给申请人或有关官员或司法官员(视情况而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出。
8。上诉、其中包含的核查文件以及该上诉所附的所有相关文件均应签署——
9。事先裁决的申请或向上诉机构提出的上诉应分别向相应的州预先裁决管理局或州预先裁决上诉机构的管辖办公室提出。
10。如果发现为答复表格中任何项目而提供的空间不足,则可使用单独的表格。此外,申请及其所附的核查文件、申请的附件以及附件所附的声明和文件必须经过自证。
11。要求发布适当的贸易通告,以宣传本通告的内容。
12。如在执行本通告时遇到任何困难,请提请董事会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