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直接投资是外国居民对国内企业的投资。通过外国直接投资,一个国家的居民获得对另一个国家的商业实体的控制权。因此,政府继续监督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规范,以确保任何外国居民都不会获得对任何重要部门的控制权。
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外国直接投资可以通过自动批准途径或政府批准途径接收,具体取决于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但是,有些禁止的行业无法进行外国直接投资。
2020年(COVID-19 疫情期间),由于 COVID-19 的金融危机,许多来自中国的投资者试图机会主义地收购印度公司。为了遏制这种机会主义收购,通过第3号新闻通告(2020年系列),将来自与印度共享陆地边界的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纳入政府批准途径。
我们列出了与来自边境共享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条款以及同样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1。2020年之前陆地边界共享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状况
- 在2019年之前,非居民实体可以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在印度投资,但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除外,例如原子能发电、Chit Funds、彩票业务等。
- 但是,孟加拉国或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孟加拉国或巴基斯坦注册的实体只能通过国防、太空、原子能和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活动以外的政府途径进行投资。
2。从 2020 年起修订后的立场
- 由于当前 COVID-19 疫情,印度政府已经审查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以遏制对印度公司的机会性收购/收购。
- 根据修订后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任何设在与印度有共同陆地边界的国家,或者投资的受益所有人位于或是任何此类国家的公民的实体,都只能通过政府途径进行此类投资。
- 此外,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巴基斯坦注册的实体只能通过政府途径进行投资。但是,不能在国防、太空、原子能等违禁领域进行投资。
- 如果任何现有外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发生转让,而新的受益所有人位于陆地边界共享国家,则受益所有权的后续变更也需要政府的批准。
- 对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NDI规则”)第6(a)条进行了修订,以使第3号新闻稿生效。
3.获得政府批准的标准操作程序
根据政府于2020年11月9日发布的处理外国直接投资提案的标准操作程序(SOP),以下是获得政府批准外国直接投资的程序:
a. 在国家单一窗口系统(NSWS)上在线提交申请
- 此前,获得政府批准的外国直接投资申请必须通过外国投资便利化门户(FIFP)在线提交。
- 为了简化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流程和促进经商便利性,政府创建了一个单一窗口来获得在印度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而不是在不同的门户网站上提交不同的批准相关申请。
- 自2022年8月5日起,政府启动了新的单一窗口系统,可以获得所有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批准。可以通过 https://www.nsws.gov.in/ 访问新的单一窗口。
- 可以在控制面板上的 “中央批准” 下的 “所有批准” 选项卡下提交申请。
- 截至目前,政府通过NSWS门户网站提供了587份中央批准。
- 外国直接投资批准申请可以在 “外国投资批准” 选项卡下提交。
b. 需要上传的文件以及适用的文件
遵守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条款的责任由被投资公司承担。在提交外国直接投资批准申请时,被投资实体必须上传以下文件(如适用):
- 被投资方和投资者公司/实体的公司注册证书(CoI)(强制性)
- 被投资方和投资者公司/实体的组织备忘录(MoA)(强制性)
- 被投资方和投资者公司/实体的董事会决议(强制性)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上一个财政年度 被投资方和投资者公司/实体(强制性)
- 被投资方和投资者公司/实体的公司章程(AoA)(强制性)
- 所有外国投资者/合作者的姓名和地址清单以及投资者公司/实体的护照副本/身份证明(强制性)
- 被投资方和投资者公司/实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详细信息。被投资方和投资者实体的重要受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强制性)
- 原始投资者向被投资公司的流量和资金以及被投资公司前后的持股模式的示意图(强制性)
- 宣誓书指出硬拷贝和在线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相同且正确(强制性)
- 如果存在合资企业,则签署了投资协议/合资协议/股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商标/品牌转让协议(如适用)的副本
- 任何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 参与拟议交易的任何合资企业/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文件
- 与下游投资有关的报告合规性副本
- 过去的相关政府/FIPB/SIA/RBI批准的副本
- 对于事后批准和涉及现有/过去外国投资的案例,外国汇入汇款凭证(FIRC)的副本以及相关的报告表
- 对于本身是集合投资基金的实体的投资,则应包括发起人、投资经理、受托人以及投资基金所有赞助人的姓名和地址等详细信息。
- 印度被投资实体现有/拟议的下游投资清单以及该下游实体的行业/活动的详细信息。印度被投资实体在该下游实体中的持股/资本出资的详细信息
- 根据2013年《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则和/或任何其他规则/条例的适用和要求,NCLT/主管当局批准涉及合并/分拆/合并的提案。
- 按照2019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和FEM非债务工具规则的要求,估值证明应以正常交易为基础。
- 投资制药行业的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的竞业禁止条款证书(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附件10),并会不时修订。
-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中规定的法定审计师证书(如适用)。
- 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支持提交申请的人。
- 填写安全许可表可在FIFP获得,需要MHA的安全许可。
[注意: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是外语,则应在上述文件/语言上加盖公章并翻译成英文。]
c. 向相应主管当局申请标记
- 收到申请后,DPIIT将确定相关的行政部委/部门,并在2天内将提案电子转交给有关主管当局进行进一步处理。
- 对于数字签名的申请,申请人无需向主管当局提交任何实物副本。
- 但是,如果申请未经数字签名,DPIIT将通过在线通信通知申请人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经签名的提案实物副本。
- 申请人必须在沟通后的7天内提交签名的申请书的实物副本。主管当局可以再提供7天时间来提交申请的实物副本。
- 但是,如果未在初次沟通后的14天内提交经签名的申请实物副本,则该提案将被视为已结束。
- 在计算处理申请的时限时,应考虑以下日期
- 将考虑提交在线申请的日期。
- 如果在来文后的7天内没有提交经签署的申请的实物副本,则提交实体申请的日期将被视为计算时限的参考日期。
d. 外国投资申请批准的处理程序
i. 与其他部委共享申请以进行审查和某些许可
- 收到提案后,应将其分发给以下当局:
- 印度储备银行,在2天内从1999年《外汇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则/法规的角度征求意见。
- 内政部(MHA)在外国直接投资需要安全许可的情况下征求意见。
- 所有提案都将转交外交部(MEA)以供参考。如有必要,多边环境协定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意见。
- 所有评论将直接提交给有关行政部委/部门。
- 来自边境土地共享国或受益所有人所在地或这些国家的居民的外国直接投资需要MHA的安全许可。
二。对问题的澄清
- 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角度需要澄清的具体问题,经主管当局秘书批准,可提交投资和投资促进部澄清。
- DPIIT将在两周内就此类问题作出澄清。
三。与其他部委协商
- 与任何其他部委磋商都需要充分的理由并得到主管当局秘书的批准/
- 此外,为了对延迟的外国直接投资提案以及有关部委/部门为加快处理而上报的外国直接投资提案作出适当决定,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由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经济事务部、公司事务部、内政部、有关行政部委/部门的秘书以及印度储备银行和NITI Aayog的代表组成,负责审查和指导有关行政部委/部门处理这样的及时处置的建议。
- 征询意见的部委/部门应在在线收到提案后的4周内上传其评论意见。
-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则可以推定他们没有意见可以提出。
- 内政部对需要安全许可的行业的投资提案的评论意见将在在线收到此类提案后的6周内提供给主管当局。
- 如果内政部无法发表意见,它将告知有关行政部委/部门,内政部能够在预计的时间框架内发表意见。
iv。如果需要,提交其他文件或信息
- 主管当局应在1周内仔细审查提案和所附文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文件。
- 所有此类查询均应在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人,以避免延误。
- 申请人必须在 1 周内提交。该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7天。在额外7天到期后,可能会向申请人发出最后提醒,要求他们在七天内提供信息。
- 如果没有收到澄清,主管当局应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文件不完整/不充分而终止申请。
- 在计算处理提案的时限时,将不包括申请人解决询问所花费的时间。
五、主管当局对申请的处理
- 在研究提案时,必须充分注意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新闻说明、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印度储备银行不时发布的通知/指南。
- 主管当局应考虑到部门要求和相对于提案的部门政策。
- 提案在所有方面都完成后,应不迟于收到提案后的6-8周(如果是从安全审查的角度征求内政部的意见,则为8周),主管当局应处理提案以供决定,并在接下来的4周内将其转达给申请人。
- 批准/拒绝信将由主管当局在线发送给申请人,征询各部委和DPIIT的意见。
- 如果股权流入超过5,000亿卢比,主管当局应在上述时间表内向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CCEA)提出申请,供其审议。在收到CCEA的决定后,应在1周内发出转达决定的信函。
六。申请被拒绝时的流程
- 如果提案被主管当局拒绝,或者在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或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的条件之外还规定了批准条件,则主管当局必须在收到提案后的10周内(如果是从安全审查的角度征求内政部的意见,则为12周)内征得该部的同意。
- 所有行政部委/部门均可注意以下几点:
- 外国直接投资申请不完整(由于未提交额外文件或未提交签名副本):
- 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征得新闻部同意即可完成提案。
- 但是,在申请人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后,必须事先征得该部的同意,才能拒绝该提案,而行政部/部在审查提案后提议予以拒绝。
- 请注意,关闭外国直接投资申请并不等于其拒绝,也不影响申请人携带所有必要文件重新申请。
- 在关闭外国直接投资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愿意,可以建议他们重新申请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
- 如果外国直接投资提案寻求对先前政府/FIPB批准的修正案,则寻求DPIIT的同意,以拒绝此类修正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交新的申请:
-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因为除修正申请及其相关细节外,有关他们的所有信息都已与部委有关。
- 通过FIFP提交的寻求修改先前批准的申请将被视为有效的申请,这不需要新的申请。
- 鉴于NCLT/主管当局尚未批准有关根据合并/分拆/合并计划收购股份的计划,正在寻求DPIIT的同意以驳回该申请:
- 从外国投资监管的角度来看,《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附件4第4段和2019年FEM非债务工具规则第19条规定了根据印度公司的合并/分拆/合并计划收购股份。
-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家或多家印度公司合并或合并或通过分拆或其他方式对一家印度公司进行重组后,NCLT/主管当局的批准是发行股票的必要先决条件。
- 因此,对于涉及印度公司合并/分拆/合并的提案,在批准此类案件的外国直接投资之前,需要获得2013年《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则和/或任何其他规则/法规规定的适用和要求的NCLT/主管机构的批准。
- 如果没有NCLT/主管当局的相关批准,则可能建议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以及必要的批准(如果有)。在此之前,该应用程序可能被视为已关闭。
七。其他流程
- DPIIT和每个主管当局应维护收到的提案数据库,以及诸如收到日期、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的详细信息、所涉外国投资量以及批准/拒绝信的授予日期等详细信息。
e. 交出先前获得的批准
- 如果申请人提议交出授予被投资实体/投资者的批准书,则有关行政部委/部门只有在提交撤回/退出理由后才能接受撤回。
- 必须向申请人发出这方面的确认书,明确说明撤回批准书的起始日期。
- 应向所有标有原始批准书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标记相同的副本。
- 申请人也可以撤回其外国直接投资提案,但须向主管当局提交撤回理由,并将副本提交给DPIIT。
- 但是,在遵守上述关于撤回批准书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当局对外国直接投资提案作出决定后,申请人不得撤回其外国直接投资提案。
f. 违规行为的合并:
- 外国直接投资是一种资本账户交易,因此,任何违反外国直接投资法规的行为都受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刑罚条款管辖。
-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5条允许合并违规行为,并规定了复合程序的基本框架。
- 建议行政部委/部门参考印度储备银行发布的经不时修订的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4/2015-16号总指令《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的违规行为合并》。
4。处理申请的限制
FDI Proposal Processing Timeline
| Action Point |
Time Period |
Cumulative Period |
| Dissemination of proposal by DPIIT to the Concerned Ministry/ Department |
2 days |
1 week |
| Submission of signed physical copy of the proposal from date of online submission (if needed) |
1 week |
| Initial scrutiny of the proposal and documents, and seeking additional information from applicant |
1 week |
2 weeks |
| Submission of clarification by DPIIT on specific issues of FDI Policy |
2 weeks |
4 weeks |
| Submission of comments by consulted Ministry/Department/RBI/Regulator/Other Stakeholders |
4 weeks |
6 weeks |
| Submission of comments by MHA on proposals requiring security clearance |
2 weeks |
8 weeks |
Approval on proposals by Competent Authority:
• Proposals not requiring security clearance
• Proposals requiring security clearance
|
4 weeks |
10 weeks / 12 weeks |
6。监控与审查
- 主管当局将每月定期审查待处理的外国投资提案。
- DPIIT秘书将每四至六周定期召开一次有关行政部委/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提案待决问题定期审查会议。有关行政部委/部门的秘书也可以出席会议。
- 行政部委/部门应更新有关实际收到申请日期的信息,并更新在门户网站上做出的决定。
- 行政部委/部门应每两周就待处理的提案提交一份报告。此外,行政部委/部门应维护其处理的所有提案的最新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