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一个为供应商和买家购买和销售产品提供平台的实体。如今,各种电子商务实体都在运营,例如亚马逊,Myntra,Flipkart等。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已将整个世界整合到一个网络中。在印度,电子商务每天都在蓬勃发展。但是,尽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贸易与整个零售贸易的比率要低得多,但这一比率正在迅速增加。
因此,电子商务实体是外国投资者正在探索的新业务,以存放资金。但是,在进行投资之前,必须检查外国直接投资规则,以确定对这些实体的投资是通过自动批准途径还是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或中央政府的批准。
与外国直接投资有关的详细规定载于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发布的《综合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在本文中,详细讨论了与电子商务实体中的外国直接投资以及相关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问题。
1。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实体的定义
-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意味着通过数字和电子网络买卖商品和服务,包括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不仅运营商品,还经营UrbanClap、Upwork等服务。
- 电子商务实体: 电子商务实体是指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以下任何实体:
- 根据1956年或2013年《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 受2013年《公司法》保护的外国公司或
- 由印度境外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印度办事处、分支机构或机构。
2。电子商务模式
合并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讨论了以下两种电子商务业务模式:
- 基于库存 电子商务模式:基于库存的电子商务模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库存归电子商务实体所有并直接出售给消费者。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电子商务运营商购买产品,将其保存在库存中,然后直接出售给客户。电子商务运营商管理整个物流。产品销售和购买的损益由公司承担。
阿里巴巴正在基于库存的模式上运行。
- 基于市场的电子商务模式: 基于市场的电子商务模式意味着由电子商务实体在数字和电子网络上提供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以充当买卖双方之间的促进者。
在这种模式下,卖方将其产品直接出售给客户,电子商务平台将获得佣金、仓储费、运费和其他服务费。商品销售的损益属于卖方,而不是电子商务运营商。
在印度,大多数知名的电子商务实体都在基于市场的模式上运行。
3.电子商务实体允许的外国直接投资
| Sector |
% of FDI Permitted |
Route of Approval |
| E-commerce sector |
100% |
Automatic Route |
4。在电子商务实体中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条件
根据自动批准途径允许 100% 的外国直接投资,但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 以库存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模式不允许外国直接投资。
- 电子商务实体将仅从事企业对企业(B2B)电子商务,而不参与企业对消费者(B2C)电子商务。这意味着电子商务实体将被允许以B2B为基础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卖家进行交易。
- 数字和电子网络将包括计算机网络、电视频道和以自动化方式使用的任何其他互联网应用程序,例如网页、外联网、手机等。
- 电子商务实体可以在仓储、物流、订单配送、呼叫中心、收款和其他服务方面向卖家提供支持服务。
- 在基于市场的模式下运营的电子商务实体不会对库存(即声称要出售的商品)行使所有权或控制权。对库存的这种所有权或控制权将使企业进入基于库存的模式。此外,如果供应商的购买中有超过25%来自电子商务实体或其集团公司,则该供应商的库存将被视为由该电子商务实体控制。
- 不允许以下实体在电子商务市场实体运营的平台上销售其产品:
- 此类电子商务实体或其集团公司参与股权的实体;或
- 一个实体,其库存由电子商务市场实体或其集团公司控制。
实体不得在此类电子商务实体运营的平台上出售其产品。
- 在市场模式中,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电子方式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应明确提供卖方的名称、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所有与售后相关的服务、向客户交付商品以及客户满意度将由卖方负责。像这样,当客户点击产品详细信息时,亚马逊平台会明确提供卖家的姓名和其他详细信息。此外,与包裹一起收到的发票是由卖家开具的,而不是由亚马逊开具的。
- 在市场模式中,电子商务实体可以根据印度储备银行的指导方针为销售付款提供便利。
- 在市场模式中,所售商品和服务的任何担保/担保都将由卖方负责,因为商品由卖方出售。电子商务实体仅为辅助服务提供便利。
- 提供市场的电子商务实体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并应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销售价格完全由卖方决定。
- 服务应由电子商务市场实体或电子商务市场实体拥有直接或间接参股权或共同控制权的其他实体以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在平台上向平台上的供应商提供。此类服务可能包括配送、物流、仓储、广告/营销、付款、融资等。
- 此外,市场实体集团公司向买家提供的现金返还和其他奖励应是公平和非歧视性的。就本条款而言,按照此类条款向任何供应商提供在类似情况下不向其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将被视为不公平和歧视性。
- 电子商务市场实体不会要求任何卖家仅在其平台上销售任何产品。
- 拥有外国直接投资的电子商务市场实体必须在次年9月30日之前获得并保留每个财政年度的法定审计师报告,以确认遵守了电子商务指南。
根据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条件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安全和其他条件,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将采用自动途径。
5。电子商务批发贸易实体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 批发贸易是指向零售商、商业、工业、机构和专业企业用户以及相关的附属服务提供商出售商品或商品。这意味着以商业、贸易或专业为目的的销售,而不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销售。
- 以下关于现金和套利批发贸易(WT)的指导方针将适用于B2B电子商务:
- 要进行WT,应获得相关法案/法规/规则/命令规定的必要许可证/注册/许可证。
- 除向政府销售外,只有当WT是向以下实体进行时,批发商的销售才被视为与有效企业客户进行的 “现金和套利批发贸易/批发贸易”:
- 持有适用税务登记的实体;或
- 持有贸易执照的实体,即根据《商店和机构法》发放的许可证或注册证,由政府机构颁发,表明持有许可证或注册的实体/个人本人从事的是涉及商业活动的业务;或
- 持有政府当局/地方自治机构颁发的从事零售贸易(例如tehbazari和类似的小贩许可证)的许可证/执照等的实体;或
- 持有公司注册证书或注册为社团或注册为公共信托的机构,供其自我消费。
注意: 设立WT的实体可以满足上述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 应每天保存显示此类销售所有详细信息的完整记录,例如实体名称、实体种类、注册号、销售金额等。
- 允许在同一集团的公司之间装载重量货物。但是,集团公司的此类WT加起来不应超过批发企业总营业额的25%。
- WT可以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进行,包括根据适用法规提供信贷额度。
- 批发/现货和套利交易者可以进行零售交易,但须遵守适用的条件。从事批发/现金和套利业务以及零售业务的实体将被要求为这两个业务部门保留单独的账簿,并由法定审计师进行正式审计。批发/现金和套利业务以及零售业务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条件必须由相应的业务部门单独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