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德里高等法院阁下举行
在 Godaddy.Com LLC 诉所得税助理专员的问题上
上诉人从事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网站设计和虚拟主机。上诉人收取促进域名注册的费用,其中一部分费用由上诉人保管,一部分与 ICANN 和注册管理机构共享。Ld。评估官员将这种费用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并据此签发了要求令。Ld. 的视图AO 获得 DRP 和法庭的支持。上诉人认为该域名不归上诉人所有。相反,同样的东西归客户自己所有。上诉人只是中介机构,仅提供注册服务。上诉人对域名中的财产或商标没有任何权利。域名注册和商标是有区别的。上诉人提供的服务类似于其他专业人员向各自客户提供的服务,这些客户寻求在RoC注册公司名称或向根据相关法规指定的相关注册机构注册专利和商标。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根据上诉人与ICANN之间的协议,上诉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协议仅仅是域名的注册。因此,代表上诉人提交的意见值得接受,即由于上诉人不是域名的所有者,它不能将域名的使用权或转让给其他人/实体。因此,上诉人收到的对价不能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该案的详细分析如下: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上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认可注册商。
- 上诉人提供域名注册、网站设计和虚拟主机等服务。
- 上诉人向其客户收取促进域名注册的费用,其中一部分费用由上诉人保管,一部分与 ICANN 和注册管理机构共享。
- 域名的所有者是客户。客户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其注册商。
- 上诉人收到了一份评估令草案,提议增加上诉人从域名注册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其解释为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同。
- 由于对该命令感到不满,上诉人倾向于向争议解决小组(“DRP”)提出异议。
- DRP维持了AO的观点,并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此外,DRP还批准了根据该法第234B和234C条征收利息。
- 因此,DRP指示AO按照其上述命令中的指示完成评估。
- 因此,AO根据DRP发布的指示通过了最终评估,并在收入中增加了将域名注册费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在这方面,提到了该法第9 (1) (vi) 条。
- 上诉人倾向于就质疑令向法庭提出上诉。
- 但是,法庭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因此维持了AO的补充。
- 法庭依据最高法院阁下在Satyam Infoway诉Siffynet Solutions案(2004)6 SCC 145中做出的判决以及该法院在塔塔儿子诉Manu Kishori等人案,90(2001)DLT 659(德里)中做出的裁决。
2。高等法院面临的法律问题
高等法院要考虑的问题是:
“无论是从案件事实还是法律来看,所得税上诉法庭(“法庭”)都错误地认为,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9(1)(vi)条,上诉人作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对价而获得的收入构成 “特许权使用费”
3.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提交了以下陈述:
- 法庭错误地得出域名就像商标的结论。上诉人未将任何使用域名的权利转让给客户。
- 域名归客户所有,只能由客户转让。
- 如果上诉人是域名的所有者,客户将无法与其他注册商接触。
- 上诉人只是中介机构,仅提供注册服务。上诉人对域名中的财产或商标没有任何权利。
- 上诉人收到的有关使用或使用该域名的权利,甚至没有收到转让该域名的权利的费用对价。根据上诉人与ICANN之间达成的协议,上诉人向注册管理机构数据库提交的域名的所有独占所有权。
- 转让商标使用权与简化商标注册程序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上诉人不从事域名许可;它只是协助客户获得域名注册。因此,不能将此类服务所得报酬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 域名和商标之间存在以下质量差异:
- 域名是注册流程的创建,用途有限,也是为了明确的时间表。另一方面,商标是出于商誉而创建的,与注册无关。只要该商标表现出独特性,即使未注册,也受到保护。
- 商标在注册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验证程序。核查程序旨在确保不注册相似或欺骗性相似的商标,从而使客户对商品来源感到困惑。但是,不可能或无法对域名进行此类验证。域名是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注册的。
- 尽管可以将tata.com等注册为域名,但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尽管如此,将tata.com注册为域名可能会使注册人面临因假冒和禁令而被起诉的风险。
- 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所有者都必须证明商誉已获得,因为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依据都必须是商誉,而不是注册。
- 上诉人提供的服务类似于其他专业人员向各自客户提供的服务,这些客户寻求在RoC注册公司名称或向根据相关法规指定的相关注册机构注册专利和商标。
- 法庭对附于第9 (1) 条的解释2第 (vi) 款的依赖是错误的。
- 要使上诉人收到的对价有资格作为 “特许权使用费”,它必须满足以下属性:
- 域名(商标)必须存在。
- 域名所有权必须归上诉人所有。
- 上诉人必须已将全部或任何权利,包括使用此类域名/商标的权利转让给其客户。
- 上诉人必须提供一些与主要交易有关的服务。
- 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注册服务没有吸引这些特征。
4。Hon'ble 高等法院的分析
德里高等法院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 AO已对上诉人因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征税,以此作为使用上诉人在该国维护的服务器的权利。因此,根据该法第9(1)(vi)条,AO的征税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同。
- 法庭同意AO得出的结论。但是,提供的理由不同。法庭已将域名等同于商标,因此收到的对价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因为它涉及商标的使用或使用权。
- 上诉人并不是在寻求DTAA的好处,尽管他们对域名注册费的纳税资格提出异议。
- 上诉人是与 ICANN 签订委任协议的众多注册服务商之一。
- 注册商与各自的客户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 上诉人似乎为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和转让提供便利,例如.com. net、.org和.info。而且还为国家代码顶级域名提供相同的服务,其中包括.us、.ca、.mx、.fr、.it、.de、.es。
- 如果某人希望获得特定的域名,则需要访问上诉人的网站并相应地提出申请。
- 然后,上诉人向注册管理机构查询域名的可用性。换句话说,唯一要进行的验证是所请求的域名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
- 如果请求的域名已经注册,则注册请求将被拒绝。如果注册管理机构确认所请求的域名可供注册,则上诉人与其客户签订协议,支付规定的费用。
- 为客户创建了一个独特的互联网协议地址。
- 此类服务收取的费用由上诉人、ICANN 和注册管理机构分担。
- 有关域名和IP地址的数据库保存在上诉人拥有的服务器中。
- 仔细阅读上诉人与ICANN之间的协议,上诉人与其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仅仅是域名的注册。
- 因此,代表上诉人提交的意见值得接受,即由于上诉人不是域名的所有者,它不能将域名的使用权或转让给其他人/实体。
- 最高法院在Satyam Infoway案中认为,拥有该域名的是注册人(而不是注册商),并且可以通过对同一域名/看似相似的域名的后续注册人提起假冒诉讼来保护其商誉。
- 在Satyam Infotech案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可以针对域名提起假冒诉讼时,只涉及域名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涉及注册商的权利。鉴于这一立场,法庭对这一判决的依赖是错误的。
- 上诉人仅担任注册商,因此向其客户提供注册域名的服务。
- 如果上诉人/被评估人将其域名(即GoDaddy.com)的使用权授予或转让给第三人,则上述原则可能会被吸引。
5。结论
Hon'ble高等法院认为,上诉人收取的第三方(即其客户)域名注册费用不能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允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