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广泛传播 新冠肺炎 对各种法律合规性产生了不利影响。各种法律合规要求不同的人单独出席,因此,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完成这些合规变得越来越困难。出于同样的考虑,将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截止日期延长3个月,无需提交 GNL-1
1。根据《公司法》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要求:
其中一个相似且最关键 合规正在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由根据2019年《公司法》注册的公司进行。2013年《公司法》第96(1)条规定了以下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相关的条款:
- 除一个人公司外,每家公司都应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 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和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5个月。
- 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必须在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个月内举行。所有进一步的股东周年大会应在相应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
- 出于特殊原因,公司注册处可将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除外)的截止日期延长不超过3个月。
此外,任何公司都可以出于特殊原因,通过电子表格 GNL-1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申请,申请延长股东周年大会的截止日期。延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2。延长股东周年大会的截止日期
该公司的注册处处长收到了各种陈述,称该公司难以持有 年度股东大会 由于 COVID-19 大流行,在截止日期内。
考虑到 COVID-19 的特殊原因,并根据《公司法》第96(1)条赋予的权力,公司注册处已将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截止日期延长了3个月,无需提交 GNL-1。
但是,此类豁免不适用于单人公司或将于2020年3月31日止年度的首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
3.2 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15 个月
根据第96(1)条,公司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与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5个月。RoC没有批准对此类要求的豁免。因此,在2019-20财年,公司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但是,2018-19财年和2019-20财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5个月。
插图:
- A Limited于2019年8月30日举行了2018-19财年的股东周年大会。根据第96(1)条,对于2019-20财年的股东大会,与之前的股东周年大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5个月。因此,A Limited必须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举行2019-20财年的股东周年大会(自2019年8月31日起为15个月)。
- A Limited于2019年6月30日举行了2018-19财年的股东周年大会。因此,A Limited必须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举行2019-20财年的股东周年大会(自2019年6月31日起为15个月)。
- A Limited于2019年11月30日举行了2018-19财年的股东周年大会,因为这是该公司的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因此,A Limited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举行2019-20财年的股东周年大会。在这种情况下,15个月的期限不适用,因为 公司 自2020年3月31日起,股东周年大会不能超过9个月(延期)。
-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并且没有批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