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第52/2020号通告——海关发布了澄清,询问宝石和珠宝出口促进委员会是否允许通过快递方式出口宝石和珠宝。
由于2010年《快递进出口(电子申报和处理)条例》第2(2)(a)(iv)号条例,出现了模棱两可之处。下文重申了该法规的相关摘录:
“本规章不适用于下列需要对其样品进行检验或向有关法定当局提交,或在通关前需要出口的进口货物,即宝石和半宝石、任何形式的黄金或白银。”
因此,根据2010年《快递进出口(电子申报和处理)条例》第2(2)(a)(iv)条, 进口 限制通过快递运送任何形式的宝石和半宝石、黄金或白银。根据第2 (2) (a) (iv) 条,本规章不适用于需要对样品进行测试的宝石和半宝石、黄金或白银。
同样,1998年《快递进出口(清关)条例》也规定了以下限制: 进口 任何形式的宝石和半宝石、黄金或白银。
该部澄清说,这些限制仅适用于进口和 不 关于导出 这些宝石和珠宝。因此,Courier 进口和出口 2010年(电子申报和处理)条例和1998年《快递进出口(清关)条例》并未限制通过快递模式出口宝石和珠宝。
但是,此类澄清应与适用于通过快递出口的其他规定一起阅读,例如1998年《快递进出口(电子申报和处理)条例》第2 (2) (b) 和2 (2) (c) 条关于通过快递出口宝石和珠宝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