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18号通知——中央税(税率)——根据 “指定机构出口反供应” 计划(“FTP黄金出口计划”),提名机构供应的州内黄金供应免税
CBIC 已向以下方面提供了豁免 州内黄金供应 由指定机构向注册人员(“收件人”)发送给注册人员(“接收者”),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供应符合FTP黄金出口计划(参见《对外贸易政策》第4.41段,以及《程序手册》第4章的相关规定)。
- 被提名机构和接收方应遵守条件并遵守外贸政策和《程序手册》中规定的程序。
- 收货人应在向接收者供应黄金之日起 90(九十)天内出口由此类黄金制成的珠宝。
- 收件人并应在指定机构提供之日起 120 天(一百二十)天内向指定机构提供包含商品和服务税识别号(GSTIN)详细信息的运单或出口单副本以及出口发票。
- 如果未在上述90/120天期限内出示出口证明,则指定机构应根据未出口的黄金数量支付CGST和SGST的金额,以及自支付CGST和SGST之日起的适用利息,但需支付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