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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EC 视频 第 65/2017 号通知 — 中央税收日期为 15th 2017 年 11 月 豁免年总营业额低于以下的服务提供商 20 万卢比 (除J&K以外的特殊类别州为1000万卢比)即使提供州际应纳税服务供应也无法获得注册。作为向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另一项措施,只要这些供应商的总营业额,即可免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强制登记。 不超过 20 万卢比。因此,所有服务提供商,无论是州内、州际还是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提供服务,都将免于获得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前提是其总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卢比(除J&K以外的特殊类别州为1000万卢比)。
第65/2017号通知中央税,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中央政府行使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上述法案)第23条第(2)款赋予的权力,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特此规定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人,但该法第9条第(5)款规定的供应除外,该运营商必须从源头征税根据该法第52条,总营业额将按全印度计算依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超过二千万卢比,作为根据上述法案免于注册的人员类别:
已提供根据全印度计算,对于小节中规定的 “特殊类别国家”,此类供应的总价值不应超过一千万卢比(g) 的条款 (4)《宪法》第279A条,查谟和克什米尔邦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