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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12 (2) (a) 条的规定,商品及服务税负债应在商品供应时支付 (即最早的发票日期或最后开具发票的日期) 还有第 14 节 (即税率的变化) 并应相应地提供除选择组合计划之外的所有注册人的详细情况和申报表.
早先的此类规定适用于注册人符合以下标准的情况:
第66/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行使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上述法案)第148条赋予的权力,并取代2017年10月13日在《印度公报》特别第二部分第3节小节上发布的第40/2017-Central Tax通知(我) vide 编号为G.S.R.1254(E),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除非在取代之前已做或未做的事情除外,中央政府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特此将未选择根据上述法案第10条征收合成税的注册人作为应为该法案缴纳中央税的人群 对外供应 按条款规定供应时的货物 (一个)上述法令第12节第 (2) 分节,包括涉及该法第14条规定的情况,并应相应地提供该法第九章所述的细节和申报表,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以及为此类注册人员规定的纳税期限应符合该法令规定的缴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