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所得税上诉法庭阁下审理
就 Mosdorfer GMBH Vs.ACIT,国际税务(ITA:286/Del/2023)
被评估人是一家总部位于奥地利的公司。被评估人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上诉人在年内获得了与软件相关的服务收入。此外,该公司还从印度子公司获得了费用报销。但是,该公司声称的收入与豁免收入相同,因为费用是按成本收回的,不加任何加价。此外,该公司还按本金对本金向印度实体供应货物。Ld.AO 声称此类收入与向印度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收入有关,对报销费用征收所得税。此外,AO假设在印度的全部销售都是通过印度子公司完成的。Asseesee以印度子公司的形式在印度拥有固定营业地点。被评估人的 “核心业务” 通过Mosdofer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进行。因此,归属于此类私募股权的利润在印度应纳税。
法庭阁下认为,被评估人已直接向印度客户出售。收货人位于印度境外,付款也是在印度境外收到的。法庭得出结论,非居民纳税人在印度没有私募股权;因此,应删除该账户归属于纳税人的利润。此外,单纯的费用报销,即实验室测试费用,不能被视为从印度子公司获得此类报销的纳税人手中的技术服务(FTS)费用。
1。案件简要事实
- M/s Mosdorfer GMBH(“上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奥地利的公司。该公司从事由钢和金属制成的架空配件和减震系统的开发和工业生产。
- 该公司拥有一家名为Mosdorfer India Private Limited的印度子公司。
- 在评估年度,上诉人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披露了各种收入,例如软件相关服务、收到的利息、从印度子公司收到的费用报销等。上诉人要求将费用作为豁免收入予以报销
- 上诉人还因供应货物和其他有形资产而收到一笔款项。
- 评估官对费用报销征税,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证实此类费用是由印度子公司按纯成本对成本计算支付的。此类报销收入与上诉人在年内提供的技术服务有关。因此,根据该法和DTAA的规定,收入的性质也属于FTS的范围。
- 在这一年中,上诉人在印度执行了出口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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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官员认为,上诉人以M/s Mosdofer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印度拥有固定住所。此外,被评估人的 “核心业务” 是通过M/s Mosdofer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进行的。
- 因此,被评估人通过Masdofer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在印度拥有常设机构。因此,从业务收入中获得的合理利润应归因于被评估人在印度的私募股权。
- AO援引了《所得税规则》第10条,在推定基础上考虑了10%的利润,并考虑到被评估人的活动,该利润的35%应作为营业收入在印度纳税。
- 因此,鉴于在印度销售的出口商品为47,47,71.267/-,评估官员将1,66,16,994/-(47,47,71,267卢比x 10%x 35%)确定为归属于印度被评估人私募股权的收入。
- 争议解决小组还维持了评估官员的决定,并认为:
- 被评估人有责任为印度的费用报销缴税,以及
- 被评估人在印度有一个固定地点的常设机构,其业务是通过其子公司M/s. Mosdorfer 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开展的。
2。上诉人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
a. 关于费用报销:
- 上诉人辩称,与印度实体没有正式协议。但是,该年度的收款是向印度实体连续收取的补偿,不加任何加价。因此,这不被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b. 关于向印度客户出口货物:
- 上诉人以本金对本金的方式向各种印度客户出口了货物和其他有形资产。
- 根据1969年7月23日的CBDT第23号通告 [F.号7A/38/69-IT(A-II)],非居民在原则对本金的基础上从国外向印度进口商出售商品或有形资产将不被视为印度的应计收入/收据或累积或产生。
- 由于此类销售是直接按本金对本金进行的,因此,此类收入或收入将不被视为该年度的收入。
- 此外,上诉人通过分支机构、项目办公室、联络处、仓库、仓库和建筑或其他营业场所,在印度没有任何固定营业地点。
- 此外,上诉人没有雇员在印度工作。
- 因此,上诉人在印度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或常设机构。
3.答辩人的争论
所得税管理局争辩说:
a. 关于费用报销:
- 被评估人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来支持其关于纯粹按成本计算的索赔的说法。
- 因此,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这笔款项不能作为费用报销。
- 此外,被评估人还为其印度子公司提供了咨询和专业服务以及监督和维修。因此,很明显,被评估人因报销收入而获得的收入与被评估人在年内提供的技术服务有关。
b. 关于向印度客户出口货物:
- AO提到,上诉人不仅向其印度子公司供应了货物,还对其进行了监督并为其提供了维修服务。因此,被评估人已委托其外籍人员监督印度子公司并为其提供维修服务。
- 因此,Asseee以印度子公司的形式在印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被评估人的 “核心业务” 通过Mosdofer印度私人有限公司进行。
- 因此,从业务收入中获得的合理利润应归因于被评估人在印度的私募股权。
4。所得税上诉法庭阁下的分析
尊敬的所得税上诉法庭进行了以下分析:
a. 费用报销:
- 税务机关没有考虑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
- DRP在考虑向印度员工提供咨询和专业服务时也是错误的。
- 被评估人没有为实验室报告增加任何价值。被评估人除了充当从可信度更高的实验室获取报告的媒介外,没有发挥任何作用。FTS的本质根本不可能如此。
b. 对印度客户的出口销售:
校长对校长
- 税务机关发现固定资产的存在,理由是被评估人通过使用印度子公司收购其印度业务,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监督。
- 这样的结论是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
- 被评估人已直接向印度客户出售,印度子公司不提供与向印度实体出售有关的任何服务。
- 根据文件,收货人位于印度境外,付款也是在印度境外收到的。
- 印度子公司支付的款项包括软件和咨询费、FCCD利息、工具设计费和咨询费、测试费用报销等,此类收入在申报表中被视为应纳税。
- 税务机关错误地认定私募股权的存在,其依据仅仅是假设被评估公司在印度设有子公司,因此,无论其以出口形式向印度实体进行何种销售,都假定印度子公司放纵也是如此,而没有证实印度子公司如何参与其他实体的收购。
- 税务官员没有意识到向印度同行的出口是按本金对本金进行的。
- 据称,被评估公司在印度没有任何以分支机构、项目办事处、联络处或任何其他营业场所为形式的固定营业场所。
- 没有发现被评估公司的员工在印度工作。
- 因此,在印度存在被评估人子公司的基础上持有私募股权是不可能持续的。
5。决定
所得税上诉法庭阁下认为:
- 费用报销不属于FTS的性质。因此,此事的裁决有利于被评估人。
- 上诉人在印度没有任何私募股权,利润的相应归属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