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COVID-19 之后,有许多公司实体允许员工在家办公 (WFH) 或混合办公,也就是说,员工必须在选定的日期上班。这种做法减少了公司办公场所的占用率,并导致各种租用场所的休假。
同样,随着许多IT/ITES公司采用WFH的政策,信息技术(IT)/信息技术支持服务(ITES)经济特区(SEZ)正面临着经济特区场所的最佳利用。到目前为止,只允许经济特区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和运营。因此,在 COVID-19 之后,印度各地的经济特区有许多区域和楼层空置。政府收到了工业和经济特区开发商的各种陈述,允许在未使用的经济特区设立非经济特区IT/ITES单位,以确保基础设施和场所的利用。
工商部了解经济特区开发商的担忧,对2006年经济特区(SEZ)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通过通知编号为经济特区规则插入了新的第11B条。2023 年 12 月 6 日的 G.S.R. 881 (E) 允许非经济特区 IT/ITES 业务部门在经济特区设立。
根据经济特区规则第11B条,经济特区开发商在经济特区单位中设立非经济特区单位时应注意以下规定和条件:
1。非处理区的划界
- 根据经济特区规则第11B(1)条,IT/ITES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开发商可以将经济特区建成区的一部分划定为非加工区。此类划界必须获得批准委员会的批准。
- 只有IT/ITES经济特区才允许划定非处理区域,不允许任何其他经济特区划界。
- 此类分界的NPA可用于建立和运营任何非经济特区IT/ITES商业实体,但须遵守批准委员会在批准时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2。在经济特区划界和设置非经济特区单位的条件
应允许划定不良区域以及非经济特区业务单位的设立和运营,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经济特区开发商应将整个楼层标记为非处理区域。楼层的一部分不能划分为非处理区域。
- 从经济特区单位向双边贸易区转移货物,反之亦然,须遵守监管规定。因此,应为经济特区单位和在不良地区开展业务的IT/ITES业务制定适当的出入控制机制,以确保对人员和物品进出其场所的流动进行适当筛查。
- 由于经济特区开发商已将经济特区的一部分区域用于非经济特区单位,因此,经济特区开发商必须撤销与该分界区域相关的税收优惠。
- 因此,只有在经济特区开发商不计利息地偿还了以下金额之后,审批委员会才允许对非加工进行划界:
- 必须偿还归因于此类非加工区的税收优惠。应偿还的金额应按经济特区加工区提供的补助金计算,即非加工区的建成面积占经济特区总建成面积的比例。
反向税收优惠(不计利息):为经济特区处理提供的优惠*NPA的建成面积/经济特区的总建筑面积
- 如果提议经济特区单位和在NPA运营的非经济特区单位都使用此类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则还要求撤销已经用于建设社会或商业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税收优惠。
- 经济特区开发商应偿还的金额应基于特许工程师颁发的证书。
- 如果非处理区域的划界导致处理面积减少到总面积的50%以下,则不允许划界;或
- 如果建成的处理区域不足,则不允许划定非处理区域:
Minimum Built-up Processing Area by City Category
| Categories of cities as per Annexure IV-A |
Minimum built-up processing Area |
| Category A |
50,000 square meter |
| Category B |
25,000 square meter |
| Category C |
15,000 square meter |
3.经济特区单位和非经济特区单位的福利和激励措施
- 在IT/ITES经济特区从事非加工的企业无权获得经济特区单位可用的任何权利或设施。
- 在不良地区设立的单位应被视为位于国内关税区(DTA)的实体,任何来自或向此类单位供应的商品或服务都应像位于其他双重税区的单位一样纳税。
- 此类经济特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
- 与适用于在国内关税区运营的任何其他实体一样,在不履约区经营的企业应遵守所有中央法案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令制定的规则和命令。
4。评论意见
这是政府值得欢迎的举动,这将有助于最佳利用印度各地空置的经济特区场所。此外,经济特区更加发达,为经济特区单位提供了更好的设施。现在,非经济特区单位也可以使用此类设施。但是,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例如董事会权力的范围、可逆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如何计算建筑面积、不允许为哪些公共基础设施和设施提供税收优惠等。该部将被要求不时作出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