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肉眼可以目睹印度金融犯罪的显著增加。洗钱、逃税、欺诈、腐败等导致了价值数千亿美元的损失。这减少了政府的创收,最终导致纳税人的钱损失。考虑到这些极端损失,强调迫切需要严格的监管机制,并成立了执法局(ED)。
执法局(ED)可以定义为一个特殊的金融调查和经济情报机构,负责在印度强制执行经济法和打击经济犯罪。它的上级组织是印度政府财政部税务局,其总部设在国家首都新德里的中心地带。
执法局成立于1956年5月1日,当时经济事务部成立了一个 “执法单位”,其目标是打击违反1947年《外汇管理法》规定的外汇管制法的行为。后来,在1957年,它更名为 “执法局”,至今仍以相同的名称存在。
在 FERA 之后,1973 年被废除,后来被取而代之的是 外汇管理 国际反洗钱制度中的1999年《防止洗钱法》(FEMA)颁布了2002年《防止洗钱法》(PMLA),并委托执法局(ED)执行该法。
因此,执法局的主要目标是执行印度最重要的两项财政法案——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2002年《防止洗钱法》(PMLA)。除此之外,执法局的其他目标包括: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尤其是 第 37 节 该法案授权执法局助理局长行使调查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可能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的权力。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这些官员有权行使1961年《所得税法》赋予所得税当局的所有调查权利。
这意味着,根据ITA1961的规定为调查目的向有关当局提供的传票、搜查和扣押等权也将类似于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的ED。
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37(3)条,教育署署长或助理局长有权传唤一个人,被传唤的人不能通过令状在法庭上质疑教育署发出的传票(KA。Manshoor vs.印度政府执法局助理局长)。
在这里,该法第37条赋予教育署的权力与ITA第131条赋予的所得税官员的权力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发出传票绝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因为教育署只负责初步调查和出示进一步调查的文件。
如果根据该法第37条,就某人未在发出的传票中提及的日期出庭的调查发出了传票,则该人可以根据该法第13条提起诉讼。
该程序首先由教育署助理局长根据该法第16 (3) 条正式就此类调查向裁决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表明,上诉人因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法》而正在接受该局的调查,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条应受惩处,而且在上述调查中,已发出传票,要求该人在助理局长面前出示证据和出示上述文件。
如果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遵守发出的传票,则构成不遵守法律程序,并将导致根据第13条处以罚款。然后,裁决机构可以向未能出庭的人发出出庭理由通知。
当中央政府有理由相信印度境外的外汇、外国证券或任何不动产涉嫌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时,政府可以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37A条没收位于印度境内的此类交易所、证券或财产的等值价值。
在上述交易所、财产和证券的裁决程序中,裁决机构可以建议启动起诉。根据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3(1B)条,执法局在记录了满意的理由以进行起诉后,有权对罪犯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任何条款,则处以最高为此类违规行为所涉金额的三倍的罚款,如果金额无法量化,则处以最高10万卢比的罚款。如果此类违规行为是持续性的,则进一步的处罚可延长至违法行为持续的第一天后的每天五千卢比。
由于教育署有权确保成功执行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如果该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90天)内全额支付罚款,则教育署将有权收回拖欠的罚款。
他/她将行使赋予所得税当局的所有权力,甚至ITA附表二规定的程序也将适用于追回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14A条规定的拖欠罚款。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的违规行为本质上既是复合性的,也是民事性的。虽然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确实需要向印度储备银行提出申请,但是,如果任何人向任何非授权人员交易或转移任何外汇或外国证券,ED有权根据1999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违规行为合并》将同样的情形合并。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教育署已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埃德也有权在此类案件中对违规行为进行复合审理,唯一的条件是复利令必须提请裁决机构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