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商品及服务税下商品及服务税退税的电子处理

Published on:
February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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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已成为商品及服务税部门的关键议程;政府正在采取一切措施来提高每个流程的数字化,减少包括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程序在内的人为干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2019年9月26日起,商品和服务税(“GST”)下的退税已完全电子化,无需在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中手动提交任何文件。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或 “部门”)在2019年11月18日的第125/44/2019-GST号通告中描述了电子提交商品及服务税退税申请的完整程序,还涵盖了许多其他重要问题 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程序

作为处理电子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的指导方针,已经制定了。因此,先前发布的指导手册提交退款申请的通告已被取消。

1。电子退款模块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起实施

自2019年9月26日起,所有使退款流程完全电子化的功能均已部署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因此,需要相应修改先前发布的通告,其中规定了人工提交和处理退款申请的指导方针。

2。先前指导手工提交退款申请的通告——不再生效

CBIC已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了第125/44/2019-GST号通告,其中规定了处理电子退款的新指南。因此,先前发布的以下通告已禁止提交退款申请的指导手册:

  1.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 17/17/2017-GST 号通告
  2. 2017 年 12 月 21 日第 24/24/2017-GST 号通告
  3. 2018 年 3 月 15 日第 37/11/2018-GST 号通告
  4. 2018 年 5 月 30 日第 45/19/2018-GST 号通告(包括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的更正)
  5. 2018 年 9 月 4 日第 59/33/2018-GST 号通告
  6.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70/44/2018-GST 号通告
  7. 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第 79/53/2018-GST 号通告
  8. 2019 年 3 月 28 日第 94/13/2019-GST 号通告

对于在 2019 年 9 月 26 日之前在 GST 门户网站上以 GST RFD-01A 表格提交的退款申请,应继续提供先前发布的通告,因此,此类申请应手动处理。

3.提交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电子流程

3.1 谁可以申请商品及服务税退款

纳税人应在通用门户网站上以商品及服务税 RFD-01 表格提交申请,以电子方式处理退款。退款申请可以按以下任何类别提交:

  1. 退还未缴税的出口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ITC);
  2. 已缴纳的税款 服务出口 缴纳税款;
  3. 由于未缴税而向经济特区单位/经济特区开发商提供了供应品,因此未使用国贸中心;
  4. 退还向经济特区单位/经济特区开发商提供的物资所缴纳的税款,并缴纳税款;
  5. 退还因税收结构倒置而积累而未使用的国贸中心;
  6. 向视同出口供应品缴纳税款的供应商;
  7. 向视同出口供应品缴纳的税款的收款人;
  8. 电子现金账本中的超额余额;
  9. 超额缴纳税款;
  10. 退还随后被视为州际供应的州内供应所缴纳的税款,反之亦然;
  11. 因评估/临时评估/上诉/任何其他命令;
  12. 由于 “任何其他” 理由或原因

3.2 在线上传商品及服务税退税的所有支持文件

  • 纳税人应提交构成 GST RFD-01 表格本身一部分的所有报表/承诺/申报单。
  • 在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RFD-01 表格后,纳税人将被要求提交所有其他证明文件和发票,以处理退款申请。
  • 通用门户网站上有上传此类发票的功能,所有文件可以分成4个部分上传,每个部分为5 MB。
  • 退款申请和证明文件都不会手动提交给司法官员。

3.3 生成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的申请参考号 (ARN)

只有在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RFD-01、提交所有证明文件以及在必要时从电子信用/现金分类账中扣除金额后,才能生成 ARN。

3.4 自动与管辖区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共享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

  • ARN生成后,退款申请应转交给相关的司法官员。他将能够在网上查看。
  • 申请应被视为在ARN生成之日提交,并且应要求该官员在15天内签发确认书或缺陷备忘录。
  • 不再要求纳税人前往司法管辖区办公室手动提交文件。
  • 司法官员应根据共享文件的完成情况签发确认书(GST RFD-02)或缺陷备忘录(GST RFD-03)。

3.5 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转发给了错误的司法官员

  • 如果退款申请被分配给了错误的司法官员,则他应最早但不迟于自ARN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退款申请转交给相关的司法官员。
  • 不能仅以申请分配错误为由发布缺陷备忘录。

3.6 处理未分配纳税人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

  • 退款申请应转交给指定的中心或州司法官员。
  • 但是,可能有一些移民纳税人尚未被分配到任何税务机关(“未分配纳税人”)。
  • 未分配纳税人以 GST RFD-01 表格提出的退款申请应转交给纳税人最初从中移民的司法官员。
  • 这些官员将继续处理这些申请,直到商品及服务税 RFD-06 表格中的最终命令和商品及服务税 RFD-05 表中的相关付款单的签发阶段,即使此类纳税人在退款申请处理期间被分配给对应税务机关。
  •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此类纳税人的申请被转交给原司法官员,并且他签发了缺陷备忘录,则在更正缺陷后重新提交的申请应被视为新的申请,并应将其转交给新分配的司法官员,无论最初的退款申请和缺陷备忘录是哪个机构处理的。

3.7 提交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先决条件

在提交退款申请时,纳税人应在提交退款申请之日提交以下应提交的表格:


NATURE OF APPLICANT FORM
Regular Taxpayer Form GSTR-1 and form GSTR-3B
Composition Taxpayer Form GSTR-4 (along with form GST CMP-08)
Non-resident taxable person Form GSTR-5
Input Service Distributor Form GSTR-6

因此,由于 GSTR-2 尚未实施,该部门决定退还暂时接受的退款金额,前提是纳税人在网上提交一份承诺,如果随后发现第 16 (2) (c) 条以及2019 年《CGST 法》第 42 (2) (c) 条的要求不符合,则将批准的退款金额连同利息偿还给政府。

3.8 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请的提交期限

  • 退款申请可以在一个纳税期内提交,也可以在连续的纳税期内提交。但是,不同的财政年度需要单独申请。
  • 在上一或本财政年度的总营业额不超过1.50亿印度卢比并选择按季度提交 GSTR-1 的注册人员应按季度提交申请。
  • 上述 (a)、(c) 和 (e) 类下的退款申请应按时间顺序提交,即在特定时期内在某一类别下提交的退款申请。在之前的任何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在同一类别下申请退款。
  • 此类限制不适用于根据缺陷备忘录提交新申请的情况。

4。关于在事后基础上延长零税率供应的LUT的澄清

  • 如果不缴纳税款的出口,则纳税人在实现零税率供应之前必须向司法管辖专员提供保证金或承诺书(LUT)。
  • 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在提供LUT之前提供了零税率的供应,他为未使用的ITC提出了退款申请。
  • 在这个问题上,该部门澄清说,如果已经确定根据相关条款进行了出口,则不能否认零税率供应的好处。
  • 考虑到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可以事后宽恕拖延提供LUT。

4.1 每份商品及服务税退税申请均自行声明不予起诉

  • 已有一些部门注意到,一些实地信息要求在每份退款申请中自我申报,大意是申请人没有受到起诉。
  • 根据2017年10月4日第37/2017-Central Tax号通知,所有出口商均可使用LUT下的出口便利,但根据CGST或IGST法案或目前生效的任何其他法律被起诉且逃税金额超过2.5亿卢比的出口商除外。
  • 根据2017年10月4日第8/8/2017-GST号通告,打算使用LUT出口的人应在提交LUT时申报未被起诉。
  • 因此,该部门澄清说,由于提交申报单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因此不应在每份退款申请中都坚持提交申报的要求。

4.2 对发票价值和运费账单上显示的价值差异的澄清

  • 根据陈述,纳税人已申请退还因出口货物而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发票中申报的价值与发票上显示的发票金额不同。
  • 该部门已澄清,发票的价值应根据CGST法案第15条及其相关规定确定。相同的价值应记录在相应的运输账单或出口清单中。
  • 但是,在变更的情况下,在计算符合条件的退款金额时,应考虑商品及服务税发票或运费账单中申报的较低值。

5。商品及服务税退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 未使用 ITC 的退款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最少 以下内容之一:
  • 根据CGST规则第89(4)条或第89(5)条中的公式确定的最大退款金额 [公式适用于ITC的合并金额,即中央税+州税/联邦直辖区税+综合税];
  • 余额进入 电子信用账本 申请人在纳税期结束时提交该期限的 GSTR-3B 后提出退款申请的。
  • 电子平衡 信用账本 申请人提交退款申请时的情况。

在计算了向申请人发放的退款后,应从电子信贷中扣除以下金额:


IGST To the extent balance available
CGST/SGST Equally to the extent of balance available and in case of shortfall in the balance available in a particular electronic credit ledger (say, Central tax), the differential amount is to be debited from the other electronic credit ledger (i.e., State tax/Union Territory tax, in this case.)

由于通用门户网站不提供信用分类账自动借记功能,因此建议纳税人按照上述顺序处理所有退款申请。但是,对于申请人未遵守本命令的申请,税务机关不得采取任何负面看法。

补偿税中未用余额的退款应单独计算,计算出的金额应从电子信用分类账中可用的补偿税余额中扣除。

6。单一税务机关负责发放所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

  • 此前,单独的商品及服务税机构被授权发放不同类别的到期退款,例如中央税务官员支付的中央税、综合税收和补偿税以及州当局支付的州税。这种机制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
  • 简而言之,已经明确规定,分配给中央税务官员的任何退款申请只能由该官员处理和批准所有负责人。同样,分配给州税务官员的退款申请应由该官员为所有税务负责人处理。

7。验证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发放退款的银行账户

  • 经批准的退款应通过印度政府财政部印度总审计长(CAG)的公共财务管理系统(PFMS)支付。
  • 退款账户应在银行账户详细信息验证后发放。为了发放退款,PFMS 将生成一个唯一的被评估人代码(GSTIN 和经过验证的银行账号的组合)。因此,为避免生成多个唯一被评估人代码,建议使用同一个银行账户申请退款。
  • 如果银行账户验证失败,应向申请人发送错误信息。他可以更正无效的详细信息,也可以通过表格中非核心字段的申报修正案来添加新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表-14。
  • 申请人可以选择更新银行账户详细信息以进行退款。PFMS 应验证修改后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适当的官员将能够以商品及服务税的形式签发付款单 RFD-05 仅在所选银行账户通过验证后。
  • 通常,银行账户验证应在签发 GST RFD-05 付款订单之前完成,以后不应出现验证错误。
  • 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以后出现任何错误,则系统将取消此类退款订单,并在验证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后发放新的退款订单。
  • 验证后的新付款订单将有新的参考号。但是,原始ARN、制裁令编号或制裁金额将保持不变。
  • 退款的银行账户可以从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中选择,也可以从稍后通过修改添加的银行账户清单中选择。
  • 除非出现验证错误,否则不允许纳税人更改现有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
  • 退款的支付状态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告知申请人。此外,还可以在仪表板上的状态跟踪功能上使用 PFMS

8. 延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的利息为6%

  • 如果下令退还的税款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没有退还,则该部门必须支付利息 @6% 的年利息,期限从60天到期后立即开始,直到退还给申请人为止。
  • 为此,只有当金额已贷记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时,才应将税款视为退款。
  • 因此,建议部门官员在ARN生成之日起45天内以商品及服务税 RFD-06 的形式发布最终制裁令,以便退款可以在60天内记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9。不超过 1,000 印度卢比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

  • 根据CGST法案第54(14)条,如果金额少于一千卢比,则不得根据第54(5)或(6)条向申请人支付退款。在这方面,该部门已澄清,1,000印度卢比的上限应单独适用于每个税头,而不是累积适用。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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