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举行
在这件事上
Tvl。Vardhan 基础设施与特别秘书(2019 年第 34792、29878、30607、30613、30615 号工作组)
提交令状申请是为了质疑中央当局对纳税人提起的诉讼,将纳税人分配给国家当局,反之亦然。请愿人辩称,交叉授权的权力是根据模型赋予的 商品及服务税法。但是,颁布的商品及服务税法与《商品及服务税示范法》不同。商品及服务税法颁布后,即2017年7月1日,第1/2017-GST(理事会)通告明确了纳税人在中央和州商品及服务税当局之间的分配方式。但是,根据通告,关于交叉赋权的通知应单独发布。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上的建议,该部门发布了关于交叉赋权的通知,但仅涉及退款,不涉及其他事项。有关于交叉赋权的通知草稿。但是这些通知尚未得到通知。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法规第6(1)条授权政府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发布关于交叉赋权的通知。 但是,到目前为止,除退款目的外,尚未发布有关交叉授权的通知。 因此,在没有交叉授权通知的情况下,受访者采取的行动没有管辖权。
1。该案的事实
- 在一些情况下,请愿人被指派给州当局。但是,对这些纳税人的诉讼是由中央当局启动的。
- 同样,在某些情况下,请愿人被分配到中央商品及服务税当局,但是,他们的诉讼是由国家当局启动的。
- 因此,在请愿人属于州当局管辖的案件中,请愿人对中央当局发布的通知和命令提出质疑,反之亦然。
- 这些令状请愿书中的争议在于,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被分配到国家当局或中央当局进行行政管理的请愿人正受到对方的起诉。
2。有待高等法院阁下考虑的问题
高等法院需要考虑的一个常见问题是,被分配到CGST当局的请愿人是否可以接受州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调查,反之亦然?
3.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相关的法律摘录,以供参考:
a. 2017 年 1 月 16 日举行的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纪要:
“28. 经过进一步讨论,理事会同意下文记录的关于交叉赋权的决定,以确保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单一接口。
...
八。中央和国家税务部门都有权对整个价值链采取基于情报的执法行动;
...”
b. 2017 年 9 月 20 日第 1/2017-GST(理事会)号通告
“主题:中央和各州之间划分纳税人基础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单一接口
...
4。关于分别根据CGST/IGST和SGST法案赋予州和中央税务官员交叉权力的适当通知将单独发布。”
4。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辩称:
- CGST法、IGST法案以及相应的州和中央直辖区商品及服务税法已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 商品及服务税法是根据《印度宪法》第279A条(通过修正案插入)赋予的权力颁布的。
- 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在平衡不同国家的贸易问题和利益方面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为了避免多重评估和避免混淆,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必须与州和中央政府达成共识。
- 商品及服务税法实施前关于交叉审查的规定(在《商品及服务税示范法》中)
- 在商品及服务税法颁布之前,即2017年7月1日,在2017年1月16日举行的第9次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会议上,就交叉授权做出了决定,以确保未来商品及服务税法律与当局保持单一接口。
- 根据2017年1月16日举行的第9次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会议第28段, 中央和国家税务部门都有权对整个价值链采取基于情报的执法行动。
- 但是,在那个阶段,只有商品及服务税示范法在流通。在第九次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会议时,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尚未批准商品及服务税示范法草案。
- 商品及服务税法实施后关于交叉考试的规定
- 商品及服务税法颁布后,在2017年9月20日的第1/2017-GST(理事会)号通告中首次讨论了盘问问题。
- 发布了2017年9月20日第1/2017-GST(理事会)号通告,要求中央和各州之间的纳税人划分,以确保CGST/IGST和SGST的税务官员在商品及服务税法规下建立单一接口。
- 第1/2017-GST(理事会)通告规定了中央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之间纳税人的划分方式。
- 例如,在营业额低于1.5亿卢比的纳税人总数中,90%以上的所有行政控制权应属于国家税务局,10%属于中央税务局;
- 但是,根据通告第4段,关于根据CGST/IGST和SGST法案赋予州和中央税务官员交叉权力的通知应单独发布。
- 因此,没有通过此类通告对交叉赋权作出任何规定或作出任何澄清。
- 关于发布交叉授权通知以确保商品及服务税下单一接口的提案
- 在2017年10月6日举行的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第22次会议上,会议的议程是讨论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发布交叉赋权的通知。
- 在会议上,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批准了发布交叉授权通知以允许对退款进行制裁的提议,并且中央或州政府官员通过的退款令应涵盖中央税和州税。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该部门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了第39/2017号通知——中央税,该通知后来由2018年1月23日的第10/2018-CT号通知进行了修订。
- 根据2017年10月13日第39/2017号通知(修订),根据相应的SGST法案为退款目的任命的官员也应充当适当的官员,以根据CGST法案对退款进行制裁,但第96条的子规则(1)至(8)和细则(10)除外。
- 但是,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在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第22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还分发了一份单独的通知范本,用于其他目的的交叉授权。 但是,在2017年7月1日生效的商品及服务税法规生效后立即于2017年9月发布的示范通知尚未根据2017年消费税法案或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法案进行通知。
- 这些通知是迄今为止的通知草稿。他们尚未收到通知。此类通知草案规定了交叉授权条款。
- 在没有任何关于交叉赋权的通知的情况下,没有交叉赋权。
5。Hon'ble 高等法院的分析
高等法院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 州和中央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单一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
- 根据颁布的商品及服务税法,根据CGST法案和SGST法案,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份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此类申报表将在商品及服务税法的通用门户网站上提交。
- 这些申报表涵盖了CGST法案以及相应的州商品及服务税法案和IGST法案规定的销项税负债。
- 无论是根据CGST法案还是SGST法案缴纳税款,均按相同的税率缴纳。付款时可能出现的唯一区别是进项税抵免(ITC)的使用情况。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任命官员
- 但是,根据2017年9月20日第01/2017-GST(理事会)号通告,评估权已赋予被评估人指派的适当官员。
- 根据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法第3条,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任命了一类 “官员”,以执行各自的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法规。
- 根据CGST法案第4(1)和(2)条,董事会只能任命和委托根据2017年CGST法案为2017年CGST法案任命的中央税务官员。同样,根据CGST法案第4(1)和(2)条,政府或/和专员只能任命和委托根据2017年SGST法案为2017年SGST法案任命的州税务官员。
- 商品及服务税法下的交叉赋权
- 相应的《CGST法》和《SGST法》的第6条与交叉赋权有关。它的读法与2016年2月发布的相应的中央和州商品及服务税示范法第7条略有不同。
- 根据颁布的商品及服务税法,只能向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法规下的官员进行授权。
- 这些条款与《商品及服务税示范法》第6条不同,后者设想赋予董事会/专员广泛的权力,将权力下放给相应部门的官员。
- 因此,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法规第6(1)条授权政府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发布关于交叉授权的通知。
- 但是,到目前为止,除退款目的外,尚未发布有关交叉授权的通知。
- 由于除了退款外,没有发出任何交叉授权的通知,因此受到质疑的诉讼将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
- 如果根据第01/2017号通告,被评估人已被分配到CGST管理局,则州当局无权干涉评估程序,反之亦然。
- 商品及服务税条款的设计旨在确保对应方不进行交叉干扰。
- 因此,在没有交叉授权通知的情况下,受访者采取的行动没有管辖权。
- 国家或中央税务局的官员视情况而定,不得篡夺对未分配给他们的评估人员的调查或裁决权。
6。高等法院阁下的裁决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除纳税人被指派的机构外,当局迄今为止启动的诉讼应视为没有管辖权。因此,受到质疑的诉讼程序值得干预。
- 此外,根据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分配给每位申请人的当局应就其所谓的收入损失对每位申请人提起诉讼。